工程設計變更管理制度 1

2021-12-20 05:21:55 字數 1424 閱讀 7547

一、目的管理、控制設計變更,確保任何工程變更都進行了必要的審批和資訊傳遞,處於受控狀態。

二、適用範圍適用於華僑廣場專案中有關工程變更的管理。

三、職責說明

3.1 工程管理部負責各類工程變更的管理確認和落實;所有型別的變更,最終都經工程管理部簽發《工程聯絡(指令)單》並送達相關單位或部門為生效,其他材料作為該工程變更通知的附件;

3.2《工程聯絡(指令)單》的內容,若影響房屋使用功能、戶型布局、立面或面積的,工程管理部須向銷售部及時傳遞書面的變更資訊,銷售部應簽收確認變更,並負責相關資訊傳遞和跟蹤驗證工作。

3.3公司領導負責變更的審批;

3.4禁止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直接向設計單位提出口頭或書面的變更申請。

4. 工作程式

4.1顧客提出的變更顧客提出變更,銷售部經辦人須向顧客說明變更發生的費用(設計費和材料費等)需要由顧客自行承擔(協議由業主方承擔的例外),經辦人不清楚的應向工程管理部徵求意見。

顧客要求變更,銷售部須將顧客要求的變更內容以及顧客願意承擔相關費用的承諾填入《變更申請表》並請顧客確認,《變更申請表》由銷售部指定人員負責傳遞到工程管理部,工程管理部根據具體情況確定變更內容(必要時提請設計單位確認),並簽署本部門意見,然後報請公司領導審批。

公司領導審批不同意更改的,《變更申請表》原件由銷售部儲存,銷售部經辦人須及時向顧客解釋說明並請求顧客諒解;分管領導審批同意更改,由工程管理部安排變更落實工作,同時將資訊反饋到銷售部門;

確定變更後,合同造價部門須及時核算應由顧客承擔的費用並書面提供給銷售部,並由銷售部經辦人及時與顧客簽訂補充協議。

4.2. 公司內部提出的(含監理工程師)變更

工程管理部、合同造價部門、監理工程師發現設計不合理並提出變更,統一由專案工程管理部負責向設計單位發《工程聯絡(指令)單》,設計單位同意則給出變更圖或說明,不同意應給出原因,如果業主方需要書面意見,應書面說明。

4.3 設計單位提出的變更

原則上不允許設計單位擅自調整已經確認的設計圖紙,但因技術方面的原因確需對原設計進行調整時,設計單位可出具《設計變更聯絡單》,必要時應附說明檔案。

設計單位提出的《設計變更聯絡單》由工程管理部負責核實,擬定《工程聯絡(指令)單》,經分公司領導審批後發出執行。

4.4 施工單位提出的變更

施工單位發現施工圖有明顯錯誤,或有更好的施工建議,可以提出《工程變更聯絡單》,經過監理工程師初步審核後報工程管理部審批;

必須變更的部分,據實提請設計單位出具設計變更單;

非必須變更部分,由工程管理部負責對施工難度、質量和工期、成本的降低和增加等多方面影響進行綜合評價後確定,並明確由此產生的費用增減的承擔人和獲益人,與設計單位聯絡,根據設計單位的變更意見,擬定《工程聯絡(指令)單》,經公司領導審批後執行。

5.分發與存檔

《工程聯絡(指令)單》經加蓋工程管理部印章後分發。

分發物件為:檔案室存檔乙份;監理、承包人各乙份;工程管理部乙份存檔;需要時提供給銷售部乙份。

工程設計變更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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