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工程招投標管理辦法

2021-10-01 13:55:45 字數 3330 閱讀 7870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

(1)工程副總經理(總工程師)負責進行工程承包及裝置採購的招投標工作。招投標工作以國家、行業及企業的相關管理規定為依據。

(2)對工程承包及裝置採購方進行評定和選擇,保證承包方具有滿足本企業規定要求的能力,通過對企業的工程承包及裝置採購活動實施控制,以確保本企業的工程符合法規的要求。

第二條適用範圍

適用於企業施工中的所有承包活動。

第三條專案招投標工作的原則

(1)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

(2)標價與成本相結合的原則。

(3)工程性質與承包能力相結合的原則。

第二章本企業專案招投標的要求與形式

第四條專案招投標工作的要求

(1)專案承包的工程質量必須達到國家有關規範、標準及合同的質量要求,並且必須滿足本企業的質量要求。

(2)工程承包方必須經過評定和認可,並建立合格的工程承包方檔案。

(3)所有工程承包方施工的專案必須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

第五條專案招投標的形式

企業工程招標的方式有公開招標、議標二種。單項工程發包、重要單位工程發包原則上均採用公開招標的方式進行;有特殊要求的單位工程發包和分項工程發包可採用議標。

(1)議標的工程發包範圍

①工程造價在30萬元內的非關鍵工程。

②因政策等原因,承包商目前處於無競爭地位。

③其他特殊原因。

(2)實行公開招標的工程發包由副總經理(總工程師)牽頭,委託招標**機構**招標。實行公開招標的工程發包需遵照國家招投標法及本行業相關管理辦法執行。

第三章專案招投標程式

第六條提出招標及招標前準備

工程副總經理(總工程師)根據開發專案的總體進度安排,提出工程招標時間及時機,並負責安排招標前的各項準備工作。

第七條資格預審

工程招標前應對工程承包及裝置採購商進行資格預審。資格預審分程式性審核及實質審核。程式性審核就是審查工程承包及裝置採購商報送的資料;實質審核是由技術部、財務部供銷部等相關部門配合進行背景調查。

(1)預審包括以下內容

①應具備的符合發包工程要求的施工資質、營業執照,異地施工的企業必須提供發包工程所在地的註冊證明檔案(外來企業進疆備案表)。

②近兩年的合同(包括內容)履**況,權威部門認定的施工質量情況。

③近兩年的年終財務報表及流動資金狀況。

④現有施工任務(含在建及未開工工程)。

⑤企業自有裝置一覽表,企業人力及物力資源情況。

⑥提供售後服務、技術培訓等情況。

(2)其他需要預審的內容

①以上內容按照業務對口的原則由技術、財務、供銷等職能部門分別評審。對工程承包及裝置採購商近兩年的在建及已完工程進行考察,並聽取相關反饋意見。

②採用公開招標方式的,資格預審後參與投標的工程承包及裝置採購商數執行國家或行業的相關規定;資格預審後參與投標的工程承包及裝置採購商不得少於三家。

第八條招標檔案的起草

實行公開招標的招標檔案由受委託的招標**機構起草,議標工程的招標檔案由工程部起草。招標檔案主要內容應包括以下四部分:

(1)工程名稱及概況;

(2)投標人完成招標內容的要求;

(3)投標須知及有關日程安排;

(4)《投標書》的內容要求。

第九條招標檔案的評審

招標檔案編制好後,工程副總經理(總工程師)就其中主要條款及要求做出書面評審,報總經理確認,確認後的評審記錄作為招標檔案修改及正式成文的依據。

第十條標底的編制

公開招標的標底原則上均委託社會中介機構編制。標底的委託方式及編制原則經副總經理(總工程師)確定後由技術部編寫委託說明。非委託的標底由工程副總經理(總工程師)組織編制。

標底由總經理審批,需要報招標管理機構審定的報招標管理機構審定。編制完成後的標底在公布前應嚴格保密。

第十一條投標書的評審(評標)

(1)公開招標的《投標書》由被委託的招標**機構依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及本企業要求組織按一定程式進行評審。

(2)企業內部議標的《投標書》由工程副總經理(總工程師)牽頭組織相關職能部門就《投標書》的主要承諾與招標檔案的主要要求的一致性及技術的可行性、投標價進行詢標並做出書面評審記錄,總經理上報董事會,並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批准執行。

第十二條中標及《中標通知書》的填寫

評標確定的綜合評比最優的投標人為中標人。填寫《中標通知書》。

第十三條招標實施程式

(1)發出《招標通知》或《邀請函》。

(2)投標人進行資格預審,向符合條件的投標人發售招標檔案。

(3)組織投標人勘察施工現場,並解答疑問。

(4)收集《投標書》。

(5)確定評標原則及方法(需要報批的要進行報批)。

(6)成立評標委員會。

(7)開標。

(8)出具《評標報告》。

(9)確定中標人。

第十四條工程承包及裝置採購檔案管理

工程承包及裝置採購檔案包括工程承包及裝置採購計畫和工程承包及裝置採購協議。

(1)工程承包及裝置採購計畫

根據工程特點和進度需要確定承包工程,並在合格工程承包方名冊中選擇工程承包方,所有承包工程必須簽訂承包協議。

(2)工程承包及裝置採購協議的內容

①承包工程的名稱部位、工程量、開工日期、交付日期、付款方式等。

②質量條款、技術要求、驗收標準。

③《合同法》規定的有關條款。

(3)承包工程的技術資料

①承包工程的材料合格證,分項評定資料由承包方整理並經工程副總經理(總工程師)簽認後歸檔。

②承包工程完工後承包方應將有關資料及時交技術部歸檔。

第十五條承包工程的檢驗、評定

(1)承包方必須按照國家施工規範標準進行施工。

(2)工程副總經理(總工程師)行使對本專案承包方的工程質量的檢驗評定權。

(3)經工程副總經理(總工程師)評定達到合同規定的要求後,方可轉序。如出現不合格品,相關施工單位要按本企業《糾正和預防措施程式》實施,並按本程式重新評價分承包方,評價不合格的應從《合格工程承包方名冊》中除名。

第四章工程承包及裝置採購方的評價與考核

第十六條工程承包方的評價

(1)承包方的評價由工程副總領導工程部有關人員進行評價。評價符合要求的,經總經理批准後存檔,並編制《合格工程承包方名冊》。通過gb/t 19000-iso 9000質量認證的單位可直接列入承包方名冊中。

(2)工程承包及裝置採購方評價的內容

①施工隊伍的人員素質、技術水平能否滿足本企業的質量體系要求。

②施工機械裝置能否滿足本工程的要求。

③履約情況和社會信譽。

④以前合同的履約情況。

⑤社會信譽。

⑥隊伍資質證書及企業概況。

第十七條合格承包方的考核與管理

(1)工程部負責對合格承包方的施工情況進行跟蹤考察,並做好原始記錄。

(2)經考察不合格的,從《合格工程承包方名冊》中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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