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標管理辦法

2021-10-01 00:07:47 字數 5001 閱讀 6257

(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公司工程建設,生產裝置、材料物資的採購行為,體現公平、公正、公開的競爭機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公司的《合同管理制度》,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公司各職能部室、全資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全資子公司與控股子公司以下合稱子公司)、分公司以及專案組。

參股子公司招標事項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招標範圍:基本建設工程,科研及技術改造專案,裝置大修(更新)、維簡專案,重大物資採購(包括裝置、大宗物資採購等),技術服務類專案,生產承包類專案,行政、辦公類專案;招標內容包括:專案的可研、勘查、設計、施工、監理、維護、服務、生產、**單位和廠家等。

符合招標的條件包括:單項合同估算金額在50萬元(含50萬元)以上的,或單項金額不足50萬元、但招標委員會認為需要招標的專案。

第四條符合本辦法規定應當招標的,且未經公司招標領導小組批准免予招標的,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違反規定將應招標專案化整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

第五條公司招標活動應自覺接受公司監督部門的監督,保證招標過程公開,投標機會公平,評標、定標過程公平、公正、科學和擇優。

第二章招標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六條公司設立招標委員會,負責監督、管理公司招標工作。

招標委員會,分、子公司,專案組為公司招標管理機構,按照本辦法規定在其審議許可權範圍內履行公司招標工作管理職能。

第七條招標委員會主要職責如下:

(一)審議公司及各單位的月度招投標專案計畫,報董事長批准。

(二)對公司招標環節進行全過程監督。

(三)組織完善公司招投標管理體系。

(四)推動公司**商信用評級體系建設。

(五)需委託招標**機構組織招標的,選定招標**機構。

(六)負責其審議許可權內招標專案的組織、管理工作。

(七)公司授予的其他職責。

第八條公司各部室,分、子公司,專案組負責其審議許可權內招投標專案的組織、管理工作,接受招標委員會指導、監督。

公司各部室,分、子公司,專案組應當根據招標工作需要設立本單位內部招標工作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本單位許可權內招投標專案的組織管理工作。

第九條招標專案審議許可權

(一)招標委員會審議許可權如下:

1、專案立項金額大於100萬元的基本建設工程、科研及技術改造專案,裝置大修(更新)、維簡專案,重大物資採購(包括裝置、大宗物資採購等),技術服務類專案。

2、專案立項金額大於100萬元的行政、辦公類專案。

3、生產承包類專案。

招標委員會負責其審議許可權內招標專案組織、管理工作,具體包括:

(1)確定專案承辦單位與專案實施單位,審議標劃分的合理性。

(2)全面審查投標單位資格以及招標檔案。

(3)確定評標委員會的組成專家。

(4)確定招投標會議時間、地點,主持開標會議。

(5)審議專案定標結果,按照合同審批許可權報董事長或總裁批准。

(二)公司各部室審議許可權如下:

專案立項金額大於50萬元,小於100萬元(含100萬元)的基本建設工程,科研及技術改造專案,裝置大修(更新)、維簡專案,大物資採購(包括裝置、大宗物資採購等),技術服務類專案。

公司各部室負責許可權內招標專案的組織、管理工作,具體包括:

(1)確定專案承辦單位與專案實施單位,審議標段劃分的合理性。

(2)全面審查投標單位資格以及招標檔案。

(3)確定評標委員會的組成專家。

(4)確定招投標會議時間、地點,主持開標會議。

(5)審議專案定標結果,分公司、專案組按照合同審批許可權由分管副總裁報董事長或總裁批准,子公司按照合同審批權由子公司決策層批准。

(三)分、子公司,專案組審議許可權

分、子公司及專案組負責組織實施標段金額小於100萬元(含100萬元)的專案招標工作,具體包括:

(1)全面審查投標單位資格以及招標檔案;

(2)確定評標委員會的組成專家;

(3)確定招投標會議時間、地點,主持開標會議;

(4)審議專案定標結果,分公司、專案組按照合同審批許可權由分管副總裁報董事長或總裁批准,子公司按照合同審批權由子公司決策批准。

(四)專案變更審批許可權

1、專案總投資金額範圍內發生的專案內容變更,由事業部審議批准,報招標委員會備案。

2、專案總投資金額範圍外發生的專案內容變更,導致專案增加投資在500萬元以內的,由公司各部室審議批准,超過500萬元的,由公司各部室審議後按照合同審批許可權報公司董事長或總裁批准。

第三章招標承辦單位和專案實施單位職責

第十條公司公司各部室、分子公司、專案組為公司招標專案承辦單位。

招標承辦單位應遵循「誰主管、誰負責、誰組織」的基本原則,按照招標程式負責組織、實施公司專案招標工作。

招標承辦單位接受招標管理機構的領導,並就招標具體事項向招標管理機構負責。

第十一條招標承辦單位的具體工作包括:

(一) 審查招標報告,審查並負責發布招標公告;

(二) 負責指導、審查招標檔案;

(三)負責組織招標報名工作,組織相關專家對投標單位進行資格預審;

(四)負責招標專案的標底管理工作;

(五)負責落實招投標會議時間、地點;

(六)制定開標程式,並負責向中標單位發出中標通知書;

(七)招標管理機構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條公司公司各部室、分子公司、專案組根據專案承辦單位安排,可以為招標專案實施單位,具體工作包括:

(一)負責招標專案立項工作,根據國家相關規定和行業規範編制招標報告、招標公告或投標邀請書、招標檔案;

(二)負責涉及招標專案技術、引數等圖紙方面的疑問答覆;

(三)調查了解招標專案涉及的裝置、材料等相關效能、供求關係、市場**及詢價考察,並做好保密工作;

(四)配合招標承辦單位落實招標會議相關資料的編制、發放、收集、歸檔工作並對招標會議的現場提供綜合服務;

(五)負責收取招標檔案的工本費用和投標保證金,在招投標工作完成後按期做好投標保證金的退還工作;

(六)負責組織與中標單位簽訂合同及協議檔案;

(七)負責與招標承辦單位考察推薦專業性強、技術複雜專案的投標單位。

招標承辦單位未安排具體招標專案實施單位的,招標承辦單位即為招標專案實施單位。

第四章招標監督部門職責

第十三條內部控制中心及公司紀檢監察部門是公司招標工作的監督部門,負責對公司各職能中心、事業部、研究院、子公司、分公司、專案組的招標工作進行全過程監督。

公司招標工作監督部門的主要職責有:

(一)監督檢查招標當事人和其他**人有關招標的行為是否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

(二)監督檢查招標投標的有關檔案、資料,對其合法性、真實性進行核實;

(三)監督檢查招標報名、資格預審、開標、評標、定標過程是否符合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公司管理制度的規定;

(四)監督評標委員會的組**選是否符合要求;

(五)對標底的保密進行監督;

(六)對廢標等重大的招標處理事項予以審查確認;

(七)出具開標、評標情況的監督意見;

(八)受理投標單位的投訴並進行相關調查;

(九)監督檢查招標、投標結果的執**況。

紀檢監察部門按照有關黨的規定監督招標過程和結果。

第五章招標

第十四條各專案實施單位為專案招標的招標人(以下簡稱「招標人」),具體辦理招標相關事項。

專案招標前,招標人應當按照公司合同管理制度規定履行專案的立項審批程式,未履行立項審批程式不得擅自啟動招標程式。

第十五條招標管理機構根據專案需要確定是否委託招標**機構組織招標,需委託招標**機構組織招標的,招標**機構由招標委員會選定。

委託招標**機構的,招標工作由招標**機構負責組織實施,具體工作依照委託協議約定內容確定。

第十六條招標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招標委員會批准可以進行邀請招標:

(一)專案技術複雜或者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潛在投標人可供選擇;

(二)涉及公司秘密不適宜公開招標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宜公開招標的;

(四)由於其他原因經公司招標委員會批准的。

採用邀請招標方式的,應當向三家或三家以上具備專案承擔能力、資信良好的投標人發出邀請書。

第十七條採用公開招標方式的,應當在公司指定的報刊、**或其他公開**進行公告,除利用公開**發布招標公告外,也可以在公司**或公司公告欄上公開發布招標資訊。

發布招標公告的**範圍由招標委員會確定,並根據實際需要適時調整。

第十八條招標公告或者招標邀請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 招標人的名稱和位址;

(二) 招標專案(貨物)的名稱、數量、技術規格、資金**;

(三) 實施(交貨)地點和時間;

(四) 獲取招標檔案或者資格預審檔案的地點和時間;

(五) 對招標檔案或者資格預審檔案收取的工本費用;

(六) 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書或者投標檔案的地點和截止日期;

(七) 對投標人的資格及其他綜合要求。

第十九條招標專案的投標報名工作由公司承辦單位組織,專案實施單位參加,公司招標監督部門進行監督。

第二十條招標人應當按照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規定的時間、地點發出招標檔案或預審檔案,招標檔案或者資格預審檔案發出的起止日期,最少不得少於三個工作日。招標人發出的招標檔案或者資格預審檔案應當加蓋印章。

第二十一條招標人可以根據招標專案的特點和需要,對潛在的投標人或者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

第二十二條公司的招標專案一般以發布資格預審公告,採用資格預審方式進行。資格預審檔案一般包括以下內容:

(一) 資格預審邀請書;

(二) 申請人須知;

(三) 資格要求;

(四) 其他業績要求;

(五) 資格審查標準和方法;

(六) 資格預審結果的通知方法。

第二十三條招標人應當在資格預審檔案中詳細規定資格審查的標準和方法。招標人在進行資格審查時,不得以改變或補充的資格審查標準和方法,及以沒有載明的資格審查標準和方法對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確有必要時,可經評審人員討論初步修改意見,經審批後對預審標準作適當的調整。

第二十四條對投標單位資格預審時,由招標管理機構按照審議許可權根據承辦單位和實施單位的意見在規定的期限內對投標單位的投標資格進行審查。資格預審後,招標人應當向資格預審合格的投標人發出資格預審合格通知書,告知獲取招標檔案的時間、地點和方法,並同時向資格預審不合格的潛在投標人告知資格預審結果。

招投標管理辦法

試行 二零一二年三月 目錄第一章總則 3 第二章組織機構與工作職責 3 第三章規模標準與招標方式 6 第四章招標程式 8 第五章招標管理 10 第六章附則 14 附件1 招標範圍和規模標準一覽表 15 附件2 工程專案招標方案一覽表 例表 16 附表3 工程專案招標資料歸檔和備案一欄表 17 總則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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