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水利工程管理條例2019修訂

2023-02-07 21:54:02 字數 4682 閱讀 8533

2023年6月3日,四川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三次會議舉行全體會議,表決通過了《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修訂)》。新修訂的條例將於2023年8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

2023年6月3日四川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護,保障水利工程安全執行,發揮水利工程綜合效益,推進水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四川省行政區域內的各類水利工程的建設、管理、利用、保護等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水利工程管理應當堅持統一管理和分級管理相結合、專業管理和群眾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應當將水利工程建設、管理、節約用水以及水生態保護納入本行政區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強對水利工程管理和保護工作的領導,組織協調有關部門、機構和單位做好水利工程建設、管理、節約用水以及水生態保護等工作,推動水利科技進步,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和正常執行。

鄉(鎮)人民**應當按照上級人民**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做好區域內水利工程建設、管理、節約用水以及水生態保護等方面的工作。

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水利工程的管理、監督和指導工作,其所屬的農田水利工作機構負責具體工作。

依法設立的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具體承擔其管轄的水利工程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發展改革、公安、財政、國土資源、環境保護、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林業、文化、審計、安全監管、扶貧移民、檔案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水利工程管理、監督、保護等相關工作。

第七條鼓勵多渠道投資興辦水利工程,採用**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開展水利工程建設、管理、節約用水以及水生態保護。

縣級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門等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明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用水合作組織、個人等對小型水利工程的相關權屬和管理職責。

第八條鼓勵和支援水利工程採用先進技術和措施,實行標準化、資訊化、現代化管理。

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保護水利工程的義務,對侵占、損壞水利工程的行為,有權制止和檢舉。

第十條對在水利工程建設、管理、保護、節約用水、水生態文明建設和推動水利科技進步等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管理體制

第十一條受益或者淹沒範圍跨市(州)的水利工程,由省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門管理,其中中小型水利工程,經省人民**批准可以由主要受益的市(州)或者縣(市、區)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門管理。

同一市(州)行政區域內,受益或者淹沒範圍跨縣(市、區)的水利工程,由市(州)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門管理,或者經市(州)人民**批准可以由主要受益的縣(市、區)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門管理。

受益或者淹沒範圍在乙個縣(市、區)內的水利工程,由縣(市、區)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門管理,其中小型水利工程可以由縣(市、區)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用水合作組織、個人等管理。

大型水庫工程由市(州)以上地方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門管理。

第十二條市(州)、縣(市、區)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保護本行政區域內各類水利工程,維護水利工程執行秩序,保護水生態安全,防止水汙染,依法查處破壞水利工程的各種違法行為。

第十三條水利工程應當根據工程規模和投資模式,採用設立管理單位、購買服務、確定專人等方式進行管理。具體管理方式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出,報同級人民**批准。

第十四條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屬於公益性事業單位的,其經費保障模式按照相關政策規定執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應當建立合理負擔水利工程執行維護經費的機制。

公益性水利工程所需的執行、管理、維修養護、水毀修復、續建配套、更新改造經費,按照水利工程隸屬關係,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受益的市(州)、縣(市、區)人民**應當按照受益程度承擔相應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有經營收入的水利工程,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其經營收入中計提工程大修、折舊和維護管理費用,專款專用。經營收入不能滿足工程執行和維修、養護支出的,按照水利工程隸屬關係,由同級人民**和受益區域人民**給予補助。

資金的具體管理辦法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制定。

其他水利工程的維修養護以及更新改造經費主要由該工程的所有者、經營者承擔。

第十五條水利工程管理單位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有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依法管理、保護、維修、養護水利工程,確保工程安全和正常執行;

(二)按照水利工程管理要求,制定工程的日常管理制度,做好工程的檢查、觀測,建立健全工程技術檔案,加強標準化管理;

(三)維修養護水利工程以及設施裝置,保持工程裝置完好,確保工程設施安全執行;

(四)編制水利工程的排程運用計畫和防汛抗旱預案,做好工程的蓄水保水、排程運用、防汛抗旱等工作;

(五)按照節約用水的有關要求,編制年度用水計畫,並按照批准的計畫嚴格用水管理,實行計畫供水;

(六)按照規定計收並管理、使用水費、電費;

(七)做好水資源保護和水生態建設工作;

(八)在確保公益目標的前提下,可以開展綜合經營,提高工程經濟效益;

(九)做好業務培訓,做好水利科技創新,推廣應用水利先進技術,加強水利資訊化建設與管理;

(十)其他相關工作。

第十六條水利工程管理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管理人員和技術(操作)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管理能力和專業知識。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水利工程技術(操作)人員應當具備相應資格的,從其規定。

第三章建設管理

第十七條水利工程建設應當科學規劃、統籌兼顧、節水優先、綜合利用、確保質量,發揮水利工程的社會、經濟和生態效益。

第十八條水利工程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管理許可權和相關規定將水利工程建設方案報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准,涉及其他審批事項的按照國家和省相關規定辦理報批手續。

水利工程建設方案應當明確建後管理、安全保障、節約用水、水生態建設以及經費保障等內容。

第十九條水利工程建設應當依法實行專案法人責任制、招標投標制、工程監理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質量終身責任制。

以民辦公助方式建設的小型農田水利工程建設按照國家和省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水利工程建設專案勘測、設計、施工、監理、檢測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並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門對工程質量、安全的監督。水利工程建設管理實行信用檔案制度。

第二十一條水利工程竣工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驗收,驗收合格後方能交付管理使用。其中,**投資建設的水利工程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有關部門組織竣工驗收;社會力量投資建設的水利工程由投資者或者受益者組織竣工驗收;**和社會力量共同投資建設的水利工程,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有關部門、社會投資者或者受益者共同組織竣工驗收。

水利工程驗收合格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造冊存檔。

第二十二條已經停建的水利工程需要續建的,經原審批機關審查同意後組織續建;水利工程的公升級、降等、停建、報廢按照國家和省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在水利工程管理範圍內新建、改建、擴建各類建設專案,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事先徵得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同意,並報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工程竣工後,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參加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在水利工程管理範圍內新建、改建、擴建各類建設專案,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防洪標準和其他有關技術要求,確保安全生產和消除有毒有害因素,不得影響水利工程安全,不得破壞水生態環境,保持行洪暢通。

第二十四條建設專案需要占用農業灌溉水源、水利工程及其附屬設施,或者對原有灌溉用水、供水水源有不利影響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事先徵得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同意,報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並採取相應的補救措施;造成執行成本增加以及其他損失的,應當依法評估作價後給予補償。補償辦法由省人民**制定。

第四章安全管理

第二十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水利工程劃定管理範圍和保護範圍並向社會公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損壞設定的界樁、公告牌。

水利工程應當在竣工驗收合格兩年內完成劃界,確定工程所有權和使用權。

第二十六條水利工程應當根據安全管理的需要和國家有關規定以及工程型別、規模,按照以下標準劃定管理範圍和保護範圍:

(一)水庫校核洪水位線以下為水庫庫區管理範圍,校核洪水位線至庫周集雨區為保護範圍;

(二)大型水庫主壩的下游坡腳和壩肩外二百公尺為管理範圍,此範圍以外三百公尺的區域為保護範圍;中型水庫大壩的下游坡腳和壩肩外一百公尺為管理範圍,此範圍以外二百公尺的區域為保護範圍;小型水庫大壩的下游坡腳和壩肩外五十公尺為管理範圍,此範圍以外一百公尺的區域為保護範圍;各類水庫副壩的管理範圍和保護範圍,均按照小型水庫大壩的管理範圍和保護範圍劃定;

(三)渠道按輸水過流量,分別從填方渠道坡腳或者挖方渠道渠頂向外劃定0.5公尺至八公尺為管理範圍,此範圍以外五公尺至十公尺為保護範圍;

(四)堤防工程管理範圍包括堤身以及防滲導滲工程,堤防臨、背水側護堤地,穿堤、跨堤交叉建築物,監測、交通、通訊等附屬工程設施,護岸工程和管理單位生產、生活區。護堤地寬度應當從堤腳計起,背水側護堤地寬度一級堤防為二十至三十公尺,二、**堤防為十至二十公尺,四、五級堤防為五至十公尺;堤防工程保護範圍的寬度應當自背水側緊臨護堤地邊界線計起,背水側保護範圍寬度一級堤防為二百至三百公尺,二、**堤防為一百至二百公尺,四、五級堤防為五十至一百公尺;

(五)水閘管理範圍:大(1)型水閘的管理範圍為水閘上、下游寬度五百至一千公尺,水閘兩側寬度一百至二百公尺;大(2)型水閘的管理範圍為水閘上、下游寬度三百至五百公尺,水閘兩側寬度五十至一百公尺;中型水閘的管理範圍為水閘上、下游寬度一百至三百公尺,水閘兩側寬度三十至五十公尺;小型水閘的管理範圍為水閘上、下游寬度五十至一百公尺,水閘兩側寬度三十至五十公尺。堤防上的水閘,管理範圍應當與堤防管理範圍統籌確定。

特別重要的水閘工程經過設計論證,可以適當擴大其管理範圍。水閘涉及通航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共同劃定水閘管理範圍和保護範圍;

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未經審批擅自興建水利工程,但不違反水利工程建設規劃的,由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其限期補辦手續 違反水利工程建設規劃的,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採取補救措施,並處以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標準 未經審批擅自興建水利工程,並違反水利工程建...

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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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壯族自治區水利工程管理條例 2019修改

法規類別 水利工程 發布部門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大 含常委會 發布日期 1997.12.04 實施日期 1997.12.04 時效性 已被修改 效力級別 省級地方性法規 修改依據 廣西壯族自治區水利工程管理條例 2011修訂 廣西壯族自治區水利工程管理條例 1987年3月5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六屆人民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