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

2021-03-04 08:00:02 字數 4791 閱讀 274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規劃管理,保證城市規劃的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gb50180-93)》(2023年版)等有關技術標準、規範,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宣城市城市規劃區內城市詳細規劃編制、城市規劃管理及各項工程建設,臨時建設、個人建房除外。

第二章建設用地

第一節建設用地分類與適建性規定

第三條城市建設用地分類,根據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割槽的基本原則,按照《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gbj137-90)》執行。

第四條城市建設用地適建性規定:

(一)各類建設用地性質的劃分,應當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則,符合經批准的詳細規劃規定;尚未批准詳細規劃的,應當按照城市總體規劃的建設用地性質和本規定《附表一》確定的建設用地適建範圍執行;

(二)凡《附表一》未列入的用地類別或建設專案,應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根據建設專案對周圍環境的影響和用地基礎設施條件,具體確定適建範圍;

(三)需改變已批准規劃所確定的建設用地性質和適建範圍,應編制規劃修改方案,並按法定程式報經批准後方可執行;

(四)不宜在城市主、次幹道兩側布置底部小型商業,上部為住宅、辦公的建築。

第二節建設用地建築容量控制

第五條新建、改建和擴建建設專案的建築容量控制指標參照本規定《附表二》執行。

第六條 《附表二》規定的指標為上限(工業建築除外),適用於單一型別的建築基地。對混合型別的建築基地,其建築容量控制指標應將建築基地按使用性質分類規定後,按不同型別分別執行;對難以分類執行的建築基地和綜合樓基地,應按不同性質建築的建築面積比例和不同的建築容量控制指標換算建築容量綜合控制指標;不同層數建築的建築容量控制指標可按各類別換算綜合控制指標。

第七條對未列入《附表二》的科研機構、大中專院校、中小學校、體育場館以及醫療衛生、文化藝術、幼托、工廠、倉儲等設施的建築容量控制指標,應按詳細規劃和有關專業規定執行。

第八條建設用地面積大於(含)3萬平方公尺的成片開發地塊必須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其建築容量按批准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執行;

建設用地面積小於3萬平方公尺的開發地塊,其建築容量控制,已編制詳細規劃的,按詳細規劃執行;尚無詳細規劃的,控制指標應參照《附表二》的規定執行;

單個建築基地的具體建築容量,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結合用地周邊現狀情況、區位、交通、環境和土地價值等因素,進行綜合分析後確定。

第九條建築基地未達到下列面積的,不得單獨建設:

(一)低層住宅建築基地面積為1000平方公尺;

(二)多層住宅建築、多層公共建築基地面積為1500平方公尺;

(三)高層住宅建築、高層公共建築基地面積為3000平方公尺。

建築基地未達到前款規定的最小面積,但有下列情況之一,且確實不影響城市規劃實施的,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予核准建設:

(一)鄰接土地已經完成建設或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它類似情況,確實無法調整、合併的;

(二)因城市規劃街區劃分、市政公用設施等的限制,確實無法調整、合併的;

(三)處於特定區域的建設。

第十條原建成地塊的建築容量控制指標已超出或達到本規定值的,不得在原有建築用地範圍內新建、擴建(含加層);確因公共利益需要新建、擴建(含加層)的,經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批准後實施。

第三章建築間距

第一節住宅建築間距

第十一條低層住宅建築的間距,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平行布置時(含南北向和東西向),不小於遮擋建築高度的1.30倍,且最低值不得小於10公尺;

(二)垂直布置時,南北向間距不小於遮擋建築高度的0.8倍(且最小值為6公尺),東西向間距不應小於6公尺;當山牆寬度大於12公尺時,其間距按平行布置的住宅建築間距控制;

(三)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時,當兩幢建築的夾角小於或等於45°時,其最窄處間距按平行布置時計算建築間距;當兩幢建築的夾角大於45°時,其最窄處間距按垂直布置時計算建築間距。

第十二條多層條式住宅之間建築的間距,綜合考慮採光、通風、消防、管線埋設和視覺衛生與空間環境等要求,並符合下列規定:

(一)平行布置時的間距:

1.朝向為南北向的,指正南方向幷包括南偏東或南偏西0-15°(含),其間距不小於南側遮擋建築高度的1.30倍(列入市危舊改專案的新建居住建築其間距不小於南側遮擋建築高度的1.25倍);

2.朝向為南偏東(西)方位角在15°-30°(含)範圍內的建築間距,可按本款第一項規定進行偏角方位係數0.9折算;

3.朝向為南偏東(西)方位角在30°-45°(含)範圍內的建築間距,可按本款第一項規定進行偏角方位係數0.8折算;

4.朝向為東西向的或東偏南(北)45°範圍內的建築間距,按本款第一項規定進行偏角方位係數0.9折算;

5.條式住宅建築,當被遮擋建築的陽台累計長度大於整體建築長度的2/3時,按本款1-3項計算的建築間距,應自被遮擋建築物陽台邊算起。

(二)垂直布置的間距:

1.南北向垂直布置的建築間距不小於南側遮擋建築高度的0.8倍(且最小值為9公尺);

2.東西向垂直布置的建築間距不小於較高建築高度的0.6倍(且最小值為8公尺);

3.當山牆寬度大於12公尺時,其間距按平行布置的住宅建築間距控制。

(三)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的間距:

1.當兩幢建築的夾角小於或等於45°時,其最窄處間距按平行布置時的第1-3項計算建築間距;

2.當兩幢建築的夾角大於45°時,其最窄處間距按垂直布置時計算建築間距。

(四)多層住宅建築處於被遮擋位置,且底層為非居住用房時,其間距計算不得扣除底層相應高度,必須按本條(一)、(二)、(三)款規定從室外地坪起計算;對沿城市道路的,且底層有非居住用房時,其間距計算可扣除底層相應高度,但不得小於南側建築高度的1.0倍。

第十三條高層住宅建築應進行日照分析,其建築間距應符合日照要求和下列規定。

(一)平行布置時的間距:

1.建築正面朝向為正南向的,包括南偏東或南偏西45°範圍以內的,建築間距不小於南側遮擋建築高度的0.5倍,且面寬長度小於(含)35公尺的最小間距不小於30公尺,面寬長度大於35公尺的不小於40公尺;

2.建築正面朝向為東西向的,包括朝向為南偏東或南偏西45°至90°度範圍內的,建築間距不小於南側遮擋建築高度的0.4倍,且最小值不小於25公尺。

(二)垂直布置時的間距:

1.建築南北向垂直布置時(t型或倒t型),建築間距不小於南側遮擋建築高度的0.3倍,且其最小值為18公尺;

2.建築東西向垂直布置時(h型或u型),建築間距不小於較高建築高度的0.3倍,且其最小值為18公尺;

3.建築山牆(建築短邊)寬度大於14公尺的,其間距按平行布置的住宅建築控制。

(三)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時的間距:

1.當兩幢建築的夾角小於、等於45°時,其最小間距按平行布置的建築控制;

2.當兩幢建築的夾角大於45°時,其最小間距按垂直布置的建築控制。

第十四條高層住宅建築與低層、多層住宅建築相互之間的間距按下列要求確定,並同時滿足較高建築的消防間距要求:

(一)遮擋建築為低層建築的按低層住宅建築間距執行;

(二)遮擋建築為多層建築的按多層住宅建築間距執行;

(三)遮擋建築為高層建築的按高層住宅建築間距執行。

第十五條住宅建築山牆間距按下列要求控制:

(一)低層山牆間距不小於4公尺,有規劃道路的,間距不小於7公尺。山牆面開窗的建築,其山牆間距最小不得小於6公尺;

(二)多層山牆之間,其間距不小於6公尺,有規劃道路的,間距不小於7公尺。山牆面開窗的條式建築,其山牆間距最小不得小於8公尺;

(三)低層與多層山牆間距不小於6公尺,有規劃道路的,間距不小於7公尺。山牆面開窗的條式建築,其山牆間距最小不得小於8公尺;

(四)高層與低、多層住宅之間山牆間距不宜小於13公尺,高層與高層建築之間山牆間距不應小於15公尺。

第二節非住宅建築的間距

第十六條多層非住宅建築平行布置時的間距不小於遮擋建築高度的0.6倍,且不小於10公尺;非平行布置最窄處間距不小於遮擋建築高度的0.6倍,且不小於10公尺。

第十七條低層非住宅建築與多、低層非住宅建築,平行和非平行布置時的最小間距按消防規定控制,且不宜小於6公尺。

第十八條高層非住宅建築平行布置時的間距,南北向的,不小於較高建築高度的0.3倍,且不小於18公尺;東西向的,不小於較高建築高度的0.25倍,且不小於13公尺。

第十九條高層非住宅建築非平行向布置的,其最窄處間距不小於較高建築0.25倍,且不小於13公尺。

第二十條高層非住宅建築與多層、低層非住宅建築,平行布置的間距不小於13公尺;非平行的最窄處間距不小於13公尺。

第三節住宅與非住宅建築間距

第二十一條住宅與非住宅建築間距按下列要求確定:

(一)非住宅建築北側為住宅建築或住宅建築處於被遮擋位置時,按住宅建築間距要求執行;

(二)住宅建築北側為非住宅建築或非住宅建築處於被遮擋位置時,按非住宅建築間距要求執行,且低層、多層建築最小值不得低於遮擋建築高度的0.8倍。

第四節其它規定

第二十二條托兒所、幼兒園、老年人和殘疾人專用住宅的主要居室、醫院病房樓、休(療)養院住宿樓、大中小學教學樓等國家規範有特殊規定的其它建築,其建築間距須滿足國家相關規範要求。

第二十三條加油站、液化氣站、危險品倉庫等有特殊要求的建(構)築物的建築間距,按專業規範執行。

第二十四條上述建築間距及係數要求適用於無地形高差布置的建築,對有地形高差的,可將其地形高差計入建築間距中折算,但多層、低層住宅南北向間距不得小於南側建築高度的1.0倍。

高、多、低層、退台等組合建築間距按各類別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城市道路兩側,沿路同側同向布置的建築山牆之間的間距,在符合消防規定的同時須滿足城市景觀要求。

第二十六條相鄰受遮擋建築為臨時建設或違法建設時,其日照和建築間距可不予考慮。

第四章建築退讓

第二十七條沿建築用地邊界和城市道路、公路、鐵路、河道(水域)、電力線路保護區兩側的建築物,其退讓距離除必須符合日照、消防、環保、文物保護、市政管線、防汛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規範要求外,應同時符合本章的規定。

第二十八條建築退讓用地邊界線時,按其相互間最近距離計算建築退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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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規劃管理,保證城市規劃的實施,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等有關法律 法規和 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 gb50180 93 2002年版 等有關技術標準 規範,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宣城市城市規劃區內城市詳細規劃編制 城市規劃管理及各項工程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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