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建築間距和退距管理技術規定

2021-03-04 00:38:51 字數 2744 閱讀 9966

第一條為強化城市規劃管理,確保城市建設健康、有序發展,進一步推動城中村改造和舊區改造,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2023年版)》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衡水市規劃區內進行的各項城鄉建設。

第三條建築物的面寬,除經批准的詳細規劃另有規定外,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 建築高度小於、等於24公尺的沿街建築,其最大連續面寬的投影應控制在80公尺以內,並滿足相關規範要求。

(二) 建築高度大於24公尺的沿街建築,其最大連續面寬的投影應控制在60公尺以內,並滿足相關規範要求。

(三) 不同建築高度的連續建築,其最大連續面寬的投影上限值按最高的建築部分標準執行。

(四)非沿街建築應滿足相關規範要求。

第四條受遮擋的居住建築日照標準應滿足大寒日日照不低於3小時,有效日照時間帶為大寒日: 8時-16時。其中舊城區改造專案內可酌情降低,但不應低於大寒日日照1小時。

(一) 多層居住建築間距(不具備日照分析技術條件的)可參考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間距係數確定。

1、平行布置的正南北朝向建築間距依據日照分析確定,同時考慮視覺衛生因素,最小間距不小於20公尺。

2、多層居住建築山牆最突出部位的間距不宜小於6公尺。

3、垂直布置的建築間距按平行布置的建築間距標準的1/2加3公尺控制,其最小值不小於山牆(山牆不開窗)寬度。

(二) 高層居住建築間距按日照分析確定,且滿足下列要求:

1、平行布置時,最小間距不小於35公尺。

2、山牆間距不宜小於13公尺。

3、垂直布置的建築間距,除按日照分析結果應滿足上述規定要求外,其最小值為20公尺且不小於側面展開寬度。

4、進行日照分析的計算機軟體必須通過建設部或國家技術監督局的科技成果評估。從事日照分析的單位應具備相應的技術條件。

5、遇有複雜、特殊情況,應參照相應技術規定。

(三) 多、高層居住建築間距按遮擋建築不同執行下列規定:

1、平行布置時,遮擋建築為多層的應滿足本條(一)的規定,同時滿足其它相關規定。

2、平行布置時,遮擋建築為高層的按本條(二)的規定執行,同時滿足其它相關規定。

3、多、高層居住建築垂直布置時的間距不小於20公尺。

4、多、高層居住建築山牆間距不宜小於13公尺。

(四) 被遮擋的居住建築底層為非居住用房時,間距計算分析可扣除相應高度。

第五條非居住建築的間距,除經批准的詳細規劃另有規定外,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多層平行布置時,其間距不宜小於較高建築高度的1.0倍,並不小於10公尺;垂直布置時,其間距不小於6公尺。

(二) 高層平行布置時,其建築間距不宜小於較高建築高度的0.4倍,並不小於22公尺;垂直布置時,其建築間距不小於20公尺。

(三) 多、高層平行布置時,其間距不小於20公尺,垂直布置時,其間距不小於13公尺。

第六條居住建築與非居住建築間距應符合下列規定要求:

(一) 被遮擋建築為居住建築,按居住建築間距規定控制。

(二) 被遮擋建築為非居住建築,按非居住建築間距規定控制,同時考慮視覺衛生的因素影響。

(三) 多層建築山牆間距不宜小於6公尺,高層建築山牆間距不宜小於13公尺。

第七條托兒所、幼兒園的生活用房,應保證冬至日滿窗日照的有效時間不少於3小時。醫院、療養院的病房和療養室、中小學的教學樓和老年建築的主要居室應保證冬至日滿窗日照的有效時間不少於2小時。

第八條建築間距應考慮自然地坪高差影響因素。

第九條建築間距除符合上述規定外,還應符合消防、抗震、衛生防疫、環境保護、工程管線、人防疏散、建築保護、施工安全等要求。

第十條沿城市道路的建設工程,除經批准的詳細規劃另有規定外,應按下列規定退讓道路紅線:

(一) 沿街圍牆,不得小於0.5公尺

(二)在規劃紅線寬40公尺(含25公尺)以下道路兩側進行建設的,多層建築不得小於5公尺;高層建築平行布置時不得小於10公尺,垂直布置時不得小於8公尺;

(三) 在規劃紅線寬40公尺以上道路兩側進行建設的,多層建築不得小於10公尺;高層建築不得小於15公尺;

(四) 沿道路設定陽台、雨棚等地上附屬設施突出建築物主體不得超過2.5公尺,地下建(構)築物退讓道路規劃紅線不得小於3公尺。

(五) 不同建築高度的連續建築,最小退讓距離按最高建築的標準執行。

(六)特殊功能的道路、橋梁、道路交叉路口周圍或特殊地段的建築工程及市政基礎設施(燃氣、電力等)在滿足專業要求的前提下,需要調整退讓距離的,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第十一條建築沿規劃綠線、藍線、紫線、黃線建設時,在滿足相關規範要求的同時,多層建築退讓不得小於5公尺,高層建築退讓不得小於8公尺。建築沿鐵路建設時,退鐵路邊軌不小於20公尺。

第十二條建築退讓地界的距離應符合下列規定要求:

(一)多層建築應退讓正面相應建築間距的1/2。高層建築南北向布置時,南側不小於16公尺,北側不小於20公尺,且日照標準遮擋線不得突破北地界13.5公尺或北側道路的北紅線外5公尺;高層建築東西向布置時,居住建築退東西地界不小於16公尺,非居住建築退東西地界不小於10公尺。

(二) 多層及多層以下建築山牆退地界不得小於3公尺,高層建築山牆退地界不得小於6.5公尺。

(三) 地界外為現狀建築的,除符合本條(一)、(二)中的規定外,需同時滿足建築間距的有關規定。

(四) 現狀建築正向日照間距不足的,側向建築退界應符合本條(一)、(二)中的規定,並不得降低原有建築的現狀日照標準。

(五)地下建築退地界除符合本條(一)、(二)中的規定外,正向距周邊原有建築間距不小於地下建築高度的1.3倍,側向不小於1.0倍。

第十三條本規定施行前,市規劃局已批准定位或審定規劃設計方案的專案,仍可按原批准規劃繼續辦理許可手續。

第十四條本規定由衡水市城鄉規劃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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