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空間建築退距全國各地地方規定參考

2021-03-04 00:38:51 字數 3304 閱讀 2408

關於地下空間退讓的地方規定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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兗州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試行)

第二十二條地下建築物後退道路規劃紅線、綠地規劃綠線及其用地邊界的距離,不得小於3公尺。

陝西省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

4.2 地下建築物退讓建築基地邊界的距離,不小於地下建築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築物底板的底部的距離)的0.6倍,且其最小值不得小於3公尺。

上海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

(四)地下建築物的離界間距,不小於地下建築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築物底板的底部的距離)的0.7倍;按上述離界間距退讓邊界,或後退道路規劃紅線距離要求確有困難的,應採取技術安全措施和有效的施工方法,經相應的施工技術論證部門評審,並由原設計單位簽字認定後,其距離可適當縮小,但其最小值應不小於3公尺,且圍護樁和自用管線不得超過基地界限。

相鄰新建高層商業辦公建築地下室按規劃應設定連線通道的,通道寬度不小於4公尺,淨高度不小於2.8公尺,並由相關建設單位負責實施各自基地的通道部分。

**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

4、地下建築的離界距離,不少於地下建築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築物底板的底部距離)的0.7倍,且最小不得小於5公尺。

南昌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

第三十三條修建臨時建築物的,退讓主、次幹道道路規劃紅線不小於1.5公尺,其他道路不小於1公尺。

臨街新建影劇院、遊樂場、體育館、展覽館、大型商場等有大量**、車流集散的多、低層建築(含高層建築裙樓),其退讓道路規劃紅線的距離除詳細規劃另有規定外,不得小於12公尺,並應當留出與城市道路相連的臨時停車或者回車的場地。

第二十七條道路交叉口周邊的建築物退讓道路規劃紅線距離,在本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規定的基礎上至少增加3公尺。

第二十六條

第二十四條沿建設用地邊界建設的建築物,應當按照規定退讓;相鄰公共綠地的,退讓距離按照其他非居住建築的退讓距離執行;退讓距離小於消防間距的,按照消防間距執行。

第二十五條臨街建築物的退讓應當符合《南昌市城市規劃管理規定》的要求,其中50公尺以下高層建築(含台階、有柱雨棚,下同)在主幹道兩側退讓道路規劃紅線的距離不得少於10公尺,在次幹道兩側不得少於8公尺;50公尺以上高層建築主樓退讓距離,在以上規定的基礎上,建築每增加一層增加0.25公尺。

第五章建築物退讓

第二十八條地下建築物後退道路規劃紅線、綠地規劃綠線及其用地邊界的距離,不得小於3公尺。

建築物的圍牆、基礎、台階、管線、陽台簷口和附屬設施,不得逾越道路規劃紅線。

在退讓道路規劃紅線的範圍內,不得建設或者設定雨篷、陽台、招牌、燈飾等建築物和構築物。

第二十九條在公路兩側應當按照以下規定劃定隔離控制帶:

(一)國道、高速公路防護欄兩側不小於30公尺;

(二)省道路基邊緣兩側各20公尺;

(三)縣道路基邊緣兩側各10公尺;

公路隔離帶內,不得新建、改建、擴建建築物。

第三十條沿河道規劃藍線兩側新建建築物,其退讓河道規劃藍線的距離按照批准的規劃執行;沒有規劃的,不得小於10公尺。

第三十一條沿鐵路幹線兩側新建建築物,距最外側軌道中心線的距離不得小於30公尺;沿鐵路支線、專用線兩側新建建築物的,不得小於15公尺;沿鐵路兩側修建圍牆的,不得小於10公尺。

在鐵路道口附近進行建設,應當符合鐵路道口管理規定。

第三十二條在電力架空線路保護區範圍內不得新建、改建、擴建建築物。建築物與電力架空線路的最小水平距離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一)0.5至10千伏的線路,距塔基中心線不得小於5公尺;

(二)35至110千伏的線路,距塔基中心線不得小於10公尺;(三)220千伏的線路,距塔基中心線不得小於15公尺。

市區和城鎮人口密集地區電力架空線路保護區的範圍可以略小於上款規定,具體標準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電力管理部門確定。

廈門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試用)

第四十三條建築物的地下部分退讓道路紅線或用地紅線距離不小於其地下建築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築物底板底部的高度)的0.7倍,且最小退距不得小於5公尺。

其它地下構築物、管井、管溝等退讓城市主、次幹路道路紅線的淨距不得小於3公尺;退讓城市支路以下道路紅線不得小於2公尺。

崇州市土地使用和建築規劃管理技術規定

二、利用臨規劃道路、河道集中綠地的地下空間進行建設,其地下建築物板頂標高應低於相鄰規劃道路路面標高0.6公尺以上。

德陽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

(九)地下建築物的離界距離,不小於地下建築物深度(自定外地面至地下建築物底板的底部的距離)的0.7倍,按上述離界間距退讓邊界,或後退道路規劃紅線距離要求確有困難的,應採取技術安全措施的有效的施工方法,經相應的施工技術論證部門評審,並由原設計單位簽字認可後,其距離可適當縮小,但其最小值應不小於2公尺,且圍護樁和自用管線不得超過基地界限。

杭州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試行)

第四十二條超出建築外框(地上部分)的地下建築物,後退公共綠化(帶)的距離不應少於3公尺;後退城市道路、相鄰建設用地和已建用地邊界的距離,不應少於地下建築物深度(自室外地坪至地下室底板的距離)的0.7倍,且最小值不少於3公尺。

按上述要求退讓確有困難的,應採取技術安全措施和有效的施工方法,經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技術鑑定部門鑑定,向周邊用地單位或個人公示後,報規劃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適當縮小後退距離,但最小值不應少於3公尺。

當界外建(構)築物、地下工程有特殊要求時,應視建築結構設計及場地地質情況,加大新建地下建築後退地界的距離。

當相鄰地塊兩個或兩個以上建設專案協商謀求地下建築聯體建造時,可不按上表控制連線處離界距離,但應滿足其它相關規範要求。

浙江省樂清經濟開發區新區三期控制性詳規

(4)地下建築物的離界距離應不小於地下建築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築物地板底部的距離)的0.7倍,且不得小於3m(不含相鄰地塊的地下連通空間)。

遵義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送市法制辦審核徵求意見稿

(三)新建、改建、擴建的建(構)築物的地下室與用地紅線的距離,必須滿足周圍建築的安全和施工安全要求,並不得小於3公尺。

重慶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

第三十八條〔地下建(構)築物〕除城市基礎設施外的其他新建、改建、擴建的建(構)築物,沿城市道路布置時,其地下建(構)築物不准超越建築紅線。

第三十九條〔地下建(構)築物與用地邊線的距離〕新建、改建、擴建的建(構)築物的地下部分與用地紅線的距離,必須滿足安全的要求,並不得小於3公尺。

長沙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

(四) 地下建築物的離界距離不宜小於地下建築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築物底板底部的距離)的0.7倍,且其最小值為3公尺。

合肥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

第五十六條地下建築離用地邊界距離不宜小於地下建築埋置深度(自室外地平面至地下建築底板的距離)的0.7倍。按上述距離要求退讓相鄰用地邊界確有困難的,其距離可適當縮小,但應不小於3公尺,且圍護樁和自用管線不得超過基地界限。

沿城市道路兩側,地下建築退讓道路紅線應不小於8公尺。沿路地下建築退讓小於主體建築退讓的,其頂面標高應設在地面正負零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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