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酒店式公寓規劃審批管理規定

2022-07-27 04:15:03 字數 916 閱讀 9154

第一條為加強和完善我市酒店式公寓的規劃管理,根據有關法規規範,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市市區範圍內酒店式公寓的規劃建設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酒店式公寓是指具有居住功能,但不同於一般住宅平面和功能的建築形式。酒店式公寓除布置在酒店式公寓用地上外,可在商業辦公用地或居住用地上相容建設。

第四條在商業辦公用地上建設的酒店式公寓,其建設比例原則上在舊區不得超過20%,在新區不得超過35%;具體比例應在規劃設計要點中明確。超出上述比例的,需先經市**批准。在居住用地用地上建設的酒店式公寓,其建設比例可不受限制。

建設比例指酒店式公寓的地上建築面積與建設用地地上總建築面積之比。

第五條居住用地上建設的酒店式公寓專案,其配套公共服務設施按一般住宅標準設定。商業辦公用地或酒店式公寓用地上建設的酒店式公寓專案,除物業管理用房按一般住宅標準設定外,其他配套公共服務設施按公建標準設定。酒店式公寓的配建停車設施按《南京市建築物配建停車設施設定標準與準則》中住宅配建標準執行。

第六條居住用地上建設的酒店式公寓專案,其日照標準及建築間距按一般住宅標準執行。商業辦公用地或酒店式公寓用地上建設的酒店式公寓專案,其日照標準及建築間距按公建標準執行。

第七條酒店式公寓層高一般不得超過4.8公尺;超過4.8公尺的,不論層內是否有隔層,其建築面積計算值均按該層水平投影面積的1.5倍計算。

第八條酒店式公寓的建築單體平面一般採用通廊式布局,不得按單元式住宅套型設計。酒店式公寓單套建築面積一般不得大於100平方公尺。

第九條酒店式公寓的主要立面應當具備公共建築的外立面形式與建築特點,陽台不得外挑,並採用封閉式。沿城市主幹道原則上不得設定空調室外機,確需設定的,應做好遮蔽處理。

第十條酒店式公寓專案報審時,建設單位應當在規劃總平面圖中明確其建築布局、出入口位置及建設規模、比例。單體平面圖上應當逐套標註「酒店式公寓」字樣。

第十一條本規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南京市酒店式公寓規劃審批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加強和完善我市酒店式公寓的規劃管理,根據有關法規規範,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市市區範圍內酒店式公寓的規劃建設管理適用本規定。第三條本規定所稱酒店式公寓是指具有居住功能,但不同於一般住宅平面和功能的建築形式。酒店式公寓除布置在酒店式公寓用地上外,可在商業辦公用地或居住用地上相容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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