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高層建築日照分析控制管理規定

2021-04-22 05:34:46 字數 4000 閱讀 1478

(市規劃局2023年10月)

第一條為規範我市高層建築日照分析的技術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住宅設計規範》以及《南京市城市規劃條例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和規範,結合我市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擬建高層建築對有日照要求的建築的日照影響分析。擬建多層建築和小高層住宅對周邊建築按間距要求進行控制,但擬建多層建築和小高層住宅位於本規定所確定的日照影響計算範圍內的,應當進行日照影響分析。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日照分析是指採用計算機技術,在規定的範圍內,就擬建高層建築(包括共同構成影響的建築,下同)模擬其在規定的日照標準日(大寒日或冬至日),對有日照要求的擬建、在建、或已建建築的日照影響情況,分析計算有關量化指標。

日照分析應當採用建設部或省建設廳鑑定通過的日照分析軟體。

第四條本規定所稱有日照要求的建築是指居住建築,老年公寓,集體宿舍,中、小學普通教室,托兒所、幼兒園的活動室及寢室,醫院病房、休(療)養院的寢室。

第五條日照分析的計算範圍劃分如下:

被遮擋建築的計算範圍:北面為擬建高層建築主體高度的1.35倍,最大不超過135公尺;東面、西面為擬建高層建築向外各50公尺。當擬建高層建築超過一幢時,其計算範圍應疊加(見圖示一)。

遮擋建、構築物的計算範圍:以被遮擋建築的北牆或被遮擋場地的北邊界為基準,南面為最高遮擋建築高度的1.35倍,最大不超過135公尺;東面、西面為被遮擋建築向外各50公尺(見圖示二)。

當被遮擋建築超過一幢時,其計算範圍應疊加。

位於或部分位於上述範圍內的建築物(包括設計方案已經審定,或已經批准尚未建設,以及正在建設的),應整體納入計算。遮擋構築物僅計算上述範圍之內的部分。

上述範圍外的所有建築物、構築物或場地均不作日照分析。

第六條有日照要求的建築日照標準為:

(一)居住建築應滿足大寒日不低於2小時的日照標準。每套至少應有1個居住空間(臥室、起居室(廳),下同)滿足日照標準。當1套居住建築中居住空間總數超過4個時,其中應有兩個滿足日照標準。

原有居住建築已滿足日照標準的房間數不得減少。

(二)學生宿舍主朝向的寢室,應能滿足與居住建築居住空間相同的日照標準。

(三)托兒所、幼兒園的活動室及寢室,應滿足冬至日不少於3小時的日照標準,其活動場地應有不少於1/2的活動面積在標準的建築日照陰影線之外。

(四)中小學教學樓普通教室、醫院病房、休(療)養院的寢室、老年公寓的寢室應滿足冬至日不低於2小時的日照標準。

第七條對可能產生日照影響的建設專案,建設單位應當委託具備乙級以上規劃編制或建築設計資質的單位或者相關研究機構進行日照分析,並編制《日照分析報告》。因建築設計方案調整致使建築位置、外輪廓、戶型、窗戶等發生改變的,應對調整後的方案重新進行日照分析,並重新編制《日照分析報告》。

第八條日照分析單位編制的《日照分析報告》應當符合本規定及《南京市高層建築日照分析技術標準》的要求。

第九條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日照分析報告》成果和日照分析軟體是否符合本規定要求進行審查,依法進行規劃審批。

第十條建設單位應當向日照分析單位提供真實、全面的日照分析資料,不得弄虛作假。因建設單位提供的日照分析基礎資料等原因導致日照分析結論錯誤,產生損害後果的,由建設單位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一條日照分析單位應當出具真實、準確的日照分析報告,不得弄虛作假、隱瞞真實情況。因日照分析單位原因造成日照分析結論錯誤,產生損害後果的,由日照分析單位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二條日照分析結果表明,擬建建築造成有日照要求的建築日照時數減少,但仍符合本規定第六條規定的日照標準的,視為符合要求。

第十三條日照分析結果表明,擬建建築對有日照要求的建築沒有造成新影響的,無論原有日照時數是否滿足標準,均視為符合要求。

第十四條溧水縣、高淳縣境內的高層建築日照分析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本規定自2023年12月1日起執行。

附件:南京市高層建築日照分析技術標準

附件:南京市高層建築日照分析技術標準

一、日照分析方法:

被遮擋建築按日照基準面多點沿線分析法進行日照分析。

二、日照分析面的確定:

日照分析是對被遮擋建築的主朝向窗台進行分析,次要朝向窗台以及沒有窗戶的牆面不作日照要求。

居住建築以主臥或居室較多的朝向為主朝向窗台,每一戶只確定乙個主朝向。當乙個牆面既有主朝向窗台又有次要朝向窗台時,只分析主朝向窗台。

其它有日照要求的建築不論其平面形狀如何,均以其南外牆(正南或南偏東(西)45度以內(含45度))的垂直方向為日照主朝向。

三、日照基準面的確定:

(一)普通窗戶以外牆窗台面為日照基準面。

(二)轉角直角窗,轉角弧形窗、凸窗等,以窗戶洞開口為日照基準面(見圖示三)。

(三)兩側均無隔板也未封閉的凸陽台,以窗戶的外牆窗台面為日照基準面,陽台頂板對所屬窗戶的日照遮擋忽略不計。

(四)兩側或一側有分戶隔板的凸陽台,凹陽台及半凸半凹陽台,以陽台的欄杆面與外牆相交的牆洞口為日照基準面(見圖示四)。

(五)設計封閉的陽台,以封窗的陽台欄杆面為日照基準面。

(六)南外廊式中、小學教學樓以外廊欄杆面為日照基準面。

超出基準面的建築自身陽台、隔板、遮陽板、花台、分戶隔板等對窗戶的日照遮擋屬建築自身遮擋,不屬於其它建築的日照遮擋,不進行計算。

對於本規定未列舉的建築結構形式,規劃部門可參照以上簡化原則確定其日照基準面。

四、窗戶、陽台以及外廊的計算寬度及計算高度的確定:

居住建築窗戶或陽台的寬度小於或等於2.10公尺的,按實際寬度計算;寬度大於2.10公尺的,滿足日照標準的部分累計寬度大於等於2.10公尺即可。

中、小學外廊式教學樓以外廊的實際寬度計算。

不論窗戶或陽台的窗台實際高度如何,窗戶計算高度均採用各層樓面標高以上0.90公尺。

五、日照分析的建模要求:

日照分析建模的主體建築為該建築的外牆輪廓線,賦予建築高度,定義地坪標高。

屋頂建模應根據屋頂的形式,對簷口、女兒牆或坡屋頂等建模。

附屬物建模應將所有可能造成遮擋的屋頂突出物(包括樓梯間、水箱、電梯機房、裝置間、屋頂飄板、屋頂構架等等)都包括在內。當屋頂突出物總截面寬小於建築東西面寬10%的,可不建模。

當屋頂或附屬物(如圓殼形)較為複雜時可用簡單的矩形包絡體代替(見圖示五)。

建模時,對於現有建築的層高按居住建築3公尺、辦公建築4公尺、商業建築5公尺控制,也可進行實測。

六、日照分析引數的確定:

日照分析的計算起止時間為大寒日上午8時至下午16時,冬至日上午9時至下午15時,計算點(南京)緯度為北緯32度04分,取樣點間距為0.3公尺,取樣時間間隔5分鐘。

有效日照時間可以分段累積計算,但其中必須有乙個時段不低於連續1小時,其餘時段不得低於連續20分鐘。

七、日照分析資料依據:

(一)設計單位提供的擬建建築的總平面圖、單體平立剖面圖;

(二)建設單位提供的能反映現狀的有關資料(必要時應進行實測);

(三)規劃管理部門提供的已確定納入遮擋建築和被遮擋建築範圍內的在建建築、已批待建建築的資料。

八、日照分析報告成果要求:

(一)日照分析專案情況

1、建設專案基本情況(名稱、地點、委託方、受託方、專案名稱等)

2、擬建高層建築的基本情況(編號、使用性質、層數、高度、位置等);

3、日照分析計算範圍以及遮擋建築與被遮擋建築的基本情況(編號、使用性質、層數、高度、位置、地坪標高);

4、以上資料的**說明;

5、日照分析所採用的日照標準;

6、日照分析技術引數;

7、進行日照分析所採用的分析軟體;

(二)日照分析結論

對被遮擋建築列表說明各項日照分析結果,其中現狀建築還應列出在擬建建築建設前和建設後的比較分析。

(三)附圖

1、日照分析計算範圍圖(包括遮擋與被遮擋範圍);

2、日照分析計算圖(包括建築、層數、高度、地坪標高、間距及退讓尺寸等);

3、作為建模依據的建築方案圖或施工圖

(四)簽字蓋章

日照分析單位和建設單位相關人員應當對日照分析報告簽字認可,並加蓋單位公章。

圖示一、被遮擋建築(客體)的範圍示意圖

圖示二、遮擋建築(主體)的範圍示意圖

圖示三、窗戶日照基準面示意圖

圖示四、陽台日照基準面示意圖

圖示五:

屋頂區域性簡化示意圖

附屬物簡化示意圖

南京市高層建築日照分析控制管理規定》 附件

附件 南京市高層建築日照分析技術標準 一 日照分析方法 被遮擋建築按日照基準面多點沿線分析法進行日照分析。二 日照分析面的確定 日照分析是對被遮擋建築的主朝向窗台進行分析,次要朝向窗台以及沒有窗戶的牆面不作日照要求。居住建築以主臥或居室較多的朝向為主朝向窗台,每一戶只確定乙個主朝向。當乙個牆面既有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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