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層建築日照分析規則

2022-03-29 11:37:16 字數 2713 閱讀 7835

1、日照分析是指:,編制《日照分析報告》。《日照分析報告》是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核高層建築規劃設計方案的依據之一。

規劃設計方案調整導致建築位置、外輪廓、戶型、窗戶等改變的,應隨調整方案重新報送《日照分析報告》。

2、《日照分析報告》應當由具備規劃設計或建築設計資質的單位編制。日照分析應當採用通過建設部鑑定的日照分析軟體或行業標準方法。

3、日照分析適用於居住建築和醫院病房樓、休(療)養院住宿樓、幼兒園、托兒所和中小學教學樓、宿舍等建築(以下簡稱文教衛生建築)。

4、日照分析應當保證受遮擋建築主要朝向窗戶的日照有效時間,次要朝向按規定的建築間距控制,不做日照分析。

條式建築以垂直長邊的方向為主要朝向,點式建築以南北向為主要朝向〔南北向指正南北向和南偏東(西)45度以內(含45度),東西向指正東西向和東(西)偏南45度內(不含45度)〕。

居住建築一戶住宅的主要朝向有兩個以上居室受遮擋的,最少應有乙個居室滿足日照有效時間規定;乙個居室有幾個朝向的窗戶的,其主要朝向的窗戶應滿足日照有效時間規定,其他朝向的窗戶不做日照分析。

休(療)養院的病房、療養室和幼兒園、托兒所的活動室、臥室以及中、小學的教室,保證日照時間的窗戶是指主要朝向的窗戶。

5、計算基準面按以下規則確定:(見附圖

一、二)

(一)一般窗戶以外牆窗台面為計算基準面。

(二)轉角直角窗戶、轉角弧形窗戶;凸窗等,一般以居室窗洞開口為計算基準面。

(三)兩側均無隔板遮擋也未封窗的凸陽台,以居室窗戶的外牆窗台面為計算基準面,對陽台頂板所產生的遮擋影響可忽略不計。

(四)兩側或一側有分戶隔板的凸陽台,凹陽台以及半凹半凸陽台,以陽台欄杆面與外牆相交的牆洞口為計算基準面。

6、相鄰建築日照分析範圍的確定

(一)日照分析範圍分為:遮擋建築(指擬建高層建築)的影響範圍(位於遮擋建築的北側)和影響被遮擋建築的分析範圍(位於被遮擋建築的南側)。

1、擬建高層建築的影響範圍和被遮擋建築的確定:

⑴南面界線為與擬建高層建築平面外截的大寒日8時及16時太陽方位角(57°)控制線,北面界線為擬建高層建築高度的1.0倍,最大不超過100公尺;東面、西面界線為遮擋建築高度的0.5倍,最大不超過50公尺,最小不小於30公尺。

⑵在上述陰影範圍內,確定須進行日照分析的被遮擋建築(指日照標準所規定的居住建築和文教衛生建築,當被遮擋建築的一部分位於上述界線內時,界線內的各套住宅需考慮。見附圖三)。

⑶上述陰影範圍以外的建築不進行日照分析。

2、遮擋建築的範圍和遮擋建築的確定:

⑴以已經確定的被遮擋建築為中心,調查了解周圍可能對其產生遮擋的建築。北面界線為與被遮擋建築平面外截的大寒日8時及16時的太陽方位角(57°)控制線,南面界線為最高遮擋建築高度的1.0倍,最大不超過100公尺;東面、西面界線為最高遮擋建築高度的0.

5倍,最大不超過50公尺,最小不小於30公尺;當南側遮擋建築的一部分位於上述界限內時,需考慮(見附圖四)。

⑵在上述範圍內,採用本款第1條提出的規則,對於高層建築按照各自影響範圍排除對被遮擋建築不形成遮擋的建築,明確遮擋建築的具體物件;多層、低層建築通過正向獲得日照,按照規劃已審批的間距(間距不規則時取最小值)為半徑的扇形陰影範圍排除對被遮擋建築不形成遮擋的建築,明確遮擋建築的具體物件。

(二)在日照分析範圍內,為維護相鄰地塊業主的開發權益,擬建建築(小區)周邊為尚未進行規劃的地塊時,應進行模擬疊加分析。

1、擬建建築(小區)北側為規劃居住、教育、衛生用地時,應當對規劃建築進行日照分析;

2、擬建建築(小區)東、西兩側為規劃居住用地且無批准的修建性詳細規劃時,可對該地塊採用鏡向布置或按規劃布置對擬建建築進行綜合日照分析;

3、分析範圍內的在建建築、已批待建建築、應納入日照分析範圍。

7、分析要求

(一)日照分析建模的主體建築為該建築的主體框架。其屋頂的附屬構築物如構架、挑簷、屋頂電梯機房(截面小於8×8公尺、高度在6公尺以內)、坡屋面(建築屋面坡度小於36度)等均不參與建模。

(二)建築自身陽台、隔板、遮陽板、分戶隔板等對窗戶的日照遮擋屬建築自身遮擋,不屬於其它建築的日照遮擋,可忽略不計。

(三)除高度大於等於4公尺的舊建築的圍牆作為日照分析主體外,其它圍牆不作為遮擋建築;

(四)違法建設不納入日照分析範圍。

(五)日照分析時,應先分析被遮擋建築的現狀日照狀況,再分析擬建高盡建築建設後的日照狀況,以便作出對比,明確遮擋影響,並由規劃管理部門審核確定。

(六)現狀已不滿足日照標準的窗戶,無須再分析擬建建築建設後的日照狀況。

(七)日照的有效時間是指累計日照時間。

(八)日照分析結果誤差在6分鐘以內視為合理誤差。

8、建設單位應提供下列日照分析資料

(—)覆蓋所有遮擋、被遮擋建築範圍的測繪電子地形圖。

(二)擬建建築的總平面圖和平、立、剖面圖的cad電子檔案(附有建築座標、±0標高和屋頂標高)。

(三)已確定的遮擋、被遮擋建築的平面圖(附有詳細的窗位尺寸)、±0標高、各層層高等。

9、日照分析報告的內容應包括:

(一)基本情況(委託方、受託方、專案名稱等)。

(二)計算出被遮擋建築每乙個分析窗位在擬建建築(小區)建設前和建設後的日照時間,列出日照時間表。

(三)日照分析圖、表及說明。

(四)相關資料。

(五)資料**及提供資料的單位應在日照分析報告中註明。

10、建設單位及設計單位應對報送的日照分析結果及其附送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否則,承擔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後果。

11、擬建建築影響現狀建築,並導致少數住戶日照標準低於規定要求時,建設單位可以採用補償或置換的方式與受影響住戶達成協議,並將其作為方案報審的附加材料,否則應當修改規劃設計方案。

南京市高層建築日照分析控制管理規定

市規劃局2009年10月 第一條為規範我市高層建築日照分析的技術管理工作,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 住宅設計規範 以及 南京市城市規劃條例實施細則 等法律法規和規範,結合我市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擬建高層建築對有日照要求的建築的日照影響分析。擬建多層建...

南京市高層建築日照分析控制管理規定》 附件

附件 南京市高層建築日照分析技術標準 一 日照分析方法 被遮擋建築按日照基準面多點沿線分析法進行日照分析。二 日照分析面的確定 日照分析是對被遮擋建築的主朝向窗台進行分析,次要朝向窗台以及沒有窗戶的牆面不作日照要求。居住建築以主臥或居室較多的朝向為主朝向窗台,每一戶只確定乙個主朝向。當乙個牆面既有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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