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失業保險規定實施辦法

2022-03-06 03:33:45 字數 4435 閱讀 7238

[2009-04-13]  源自: 作者: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失業人員的管理,做好失業保險申報繳費和失業保險金發放工作,保障失業人員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促進其再就業,根據《北京市失業保險規定》(市**2023年第38號令,以下簡稱《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根據《規定》參加失業保險的用人單位及其職工,按照本辦法申報繳納失業保險費;失業人員按照本辦法進行失業登記,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第三條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主管全市失業保險工作。負責失業保險有關法規的貫徹實施和政策制定,失業保險的組織、管理、監督和指導,研究制定發展規劃,監控全市失業率,促進失業人員再就業。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失業保險政策及失業人員管理的機構(以下簡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負責本地區貫徹執行失業保險有關法規、政策的具體組織實施工作,監控本地區失業率,促進失業人員再就業;具體負責本地區失業人員及其人事檔案的審核接收、管理和失業人員狀況的調查、統計、分析,核定失業保險金的發放標準及其他失業保險待遇以及審核、申報職業培訓、職業介紹等就業服務補貼等工作,為失業人員提供失業保險政策諮詢服務。

市、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失業保險**管理的機構(以下簡稱社保中心)負責經辦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參加失業保險登記、申報繳納失業保險費業務,記錄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個人繳納失業保險費情況、出具繳費證明,按照有關規定及時撥付失業保險資金等。街道、鎮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失業人員及其人事檔案的接收和管理,失業人員失業登記和調查、統計等工作,具體經辦失業保險金、醫療補助金等失業保險待遇的發放業務,為失業人員提供政策諮詢、職業介紹、職業指導等就業服務工作。

第二章失業保險費申報繳納

第四條用人單位進行失業保險登記後,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申報繳納失業保險費。

一、企業到工商營業執照註冊地的區、縣社保中心申報繳費;

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招用合同制工人的機關,到單位所在地的區、縣社保中心申報繳費;

三、市、區(縣)職業介紹服務中心(以下簡稱職介中心)負責個人存檔人員、自由職業人員以及城鎮個體工商戶雇主及其雇用的本市和外省市城鎮人員、農村勞動力的申報繳費。個體工商戶雇工的申報繳費,由雇主統一辦理。

四、經批准的用人單位,到市社保中心申報繳費。

第五條用人單位應於每年2月15日至3月25日到參統的社保中心進行新年度繳納失業保險費工資基數核定。核定時持下列證明、材料:

一、《社會保險登記證》;

二、上報統計部門的上年度《勞動情況表》( 年報表,錶號104);

三、《單位與職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明細表》;

四、《北京市繳納失業保險費人員花名冊》。

第六條用人單位與職工個人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工資基數,按照下列方法確定:

一、實行勞動工資統計制度的用人單位,按照上年《勞動情況表》中的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標準,折算為月平均工資後,確定單位的月繳費工資基數。 職工個人月繳費工資基數,為職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資。

二、未實行勞動工資統計制度(無《勞動情況表》)的用人單位,按照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年本市職工年平均工資,折算為月平均工資後,確定單位和職工個人的月繳費工資基數。

三、在職介中心個人存檔的人員、自由職業人員以及城鎮個體工商戶雇主及其雇工的月繳費工資基數,按照本市上年職工年平均工資,折算為月平均工資後確定。

存檔人員、自由職業人員個人參加失業保險的,由個人按照1.5%的比例繳納失業保險費;個體工商戶雇工,由雇主繳納1.5%,雇工個人繳納0.5%(農村勞動力個人不繳納失業保險費)。

四、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及其職工按照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確定單位和職工個人的月繳費工資基數。

五、職工個人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工資基數,最高不超過本市上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

第七條從每年4月份起, 用人單位應按照核定後的新年度繳費工資基數繳納失業保險費。

對未辦理新年度繳費工資基數核定手續的,按照本市上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徵繳。

第八條職工個人繳納的失業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為扣繳。

第九條 [, , , , ]

逾期未申報繳費的,按其上月的參統情況徵繳。

第十條用人單位應按下列方式繳納失業保險費:

一、每月5日後,由社保中心以「委託銀行收款」(無付款期)的結算方式,從用人單位的銀行帳戶中扣繳;

二、支票或者現金即時繳納。

第十一條區、縣社保中心應於每月10日前,將《月度申報繳納失業保險費情況彙總表》以**和軟盤形式報送市社保中心,每月16日,市社保中心以「委託銀行收款」( 無付款期)的結算方式,從區、 縣社保中心的銀行帳戶中收繳應繳納的失業保險費。

第十二條用人單位兼(合)並其他單位或者發生分立的,應自兼(合)並或者分立之日起20日內,持下列證明、材料到參統的社保中心辦理繳費變更手續:

一、有關兼(合)並或者分立的批件、證明的原件和影印件(影印件由社保中心存留備案);

二、《社會保險登記證》;

三、《企、事業單位參加失業保險登記表》;

四、《北京市申報繳納失業保險費月報表》;

五、《北京市繳納失業保險費人員花名冊》;

六、其他有關證明、材料。

第十三條用人單位破產、關閉、解散、撤銷、清算、被兼(合)並的,應自宣告破產或者被批准、關閉、解散、撤銷、清算、被兼(合)並之日起20日內,持下列證明、材料到參統的社保中心辦理登出手續:

一、有關破產、關閉、解散、撤銷、被兼(合)並的法律文書、批件、證明(影印件,社保中心備案);

二、《社會保險登記證》;

三、《北京市繳納失業保險費人員花名冊》。

社保中心審核後,在用人單位的《社會保險登記證》上加蓋「失業保險費已清償」專用章,簽署經辦人員姓名。對欠繳失業保險費的,應清償其欠繳的失業保險費和滯納金後,再辦理登出手續。

第十四條用人單位發生職工增減變化時,應及時持下列證明、材料到參統的社保中心辦理人員增減手續:

一、《社會保險登記證》;

二、《北京市繳納失業保險費人員花名冊》;

三、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批准招用外省市勞動力和本市農村勞動力的證明;

四、《北京市外來人員就業證》或《北京市用人單位招用本市農村勞動力花名冊》。

第十五條用人單位與職工終止、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工作關係(含調動)時, 應到參統的社保中心為其辦理繳納失業保險費轉移手續,開具《企業(單位)與個人繳納失業保險費情況證明》。

未按規定足額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時間,不計算為繳費時間。

第十六條未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的,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必須按有關規定補繳失業保險費。

第十七條新成立的單位,應自辦理工商營業執照或者其他批准成立的證明之日起30日內,進行失業保險登記,並按上述規定申報繳納失業保險費。

第三章失業人員檔案移交

第十八條用人單位與本市城鎮職工終止、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工作關係,應當為其出具《終止、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工作關係的證明書》(樣式附後),按下列規定辦理失業人員的人事檔案移交手續:

用人單位應自與職工終止、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工作關係之日起7日內, 將失業人員名單報其戶口所在地的區、縣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備案,並在20日內,持《社會保險登記證》和失業人員檔案,到其戶籍(集體戶口)所在地的區、縣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檔案移交手續。

第十九條在職介中心個人存檔的人員,停止存檔後失業的,職介中心應為其出具終止存檔的證明,並自終止存檔之日起7 日內,將終止存檔人員名單報其戶口所在地的區、縣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備案,20日內,將存檔人員檔案轉移到其戶口所在地的區、縣失業保險經辦機構。

第二十條失業人員檔案須具備下列證明和材料:

一、失業人員情況表(樣式附後);

二、檔案材料清單(樣式附後);

三、參加工作時間證明:

1.招工證明:2023年8月以前參加工作的,須有招工審批表或者《北京市技工學校畢業生分配表》(無招工審批表的,須有《工資轉正定級表》、《職工登記表》和參加工作時單位及其上級主管部門出具的招工證明);2023年9月以後參加工作的, 須有《北京市城鎮人員就業登記卡》;

2023年4月27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間從事過臨時工作的,應當有《城鎮待業青年工齡審批表》;

2.《大中專畢業生派遣通知書》、《吸收錄用幹部審批表》或者《聘用幹部審批表》;

3.《入伍通知書》或者《入伍登記表》。

四、終止、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工作關係的證明(辭職和自動離職的還應有辭職證明或者自動離職處理證明);

五、《企業(單位)與個人繳納失業保險費情況證明

六、《養老保險個人帳戶轉移單》( 參加養老保險的單位);

七、《存檔人員繳納失業保險費管理卡片》或者《北京市個體工商戶及雇工、自由職業人員繳納失業保險費臺帳》;

八、其他檔案材料。

第二十一條因勞動教養或者判刑被用人單位開除或者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失業人員,用人單位應自作出開除或者解除勞動(聘用)合同處理決定之日起,按本辦法第十八條的規定,辦理檔案轉移手續。

第四章失業保險金核定

第二十二條失業人員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失業前所在單位及個人參加失業保險;

二、履行繳費義務滿一年;

三、及時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

四、非本人意願中斷就業。

第二十三條非本人意願中斷就業主要包括下列情形:

一、勞動(聘用)合同到期終止;

二、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聘用)合同;

三、用人單位提出,協商一致解除勞動(聘用)合同;

北京市失業保險跨省轉移接續已明確辦法

本報訊 記者韓宇明 北京市失業保險轉移接續辦法已明確了相關辦法。外埠城鎮職工回原籍就業時,失業保險關係可轉回原籍。若其與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後繼續留京,也可一次性領取失業保險金。同時,北京戶籍人員失業保險也可異地轉入。失業保險可轉回原籍 北京市人力社保局相關負責人介紹,社會保險法7月起正式實施,職工跨統...

北京市基本養老保險規定

頒布單位 北京市人民 頒布日期 2006.12.14新頒布日期 2006.12.14實施日期 2007.01.01內容分類 社會保障 文號 北京市人民 令第 號 年 月 日市人民 第 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障勞動者退休後的基本生活,完善基本養老保...

2023年北京市養老金 養老保險及失業保險金調整情況

一 從2013年1月1日起,調整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和城鄉居民老年保障福利養老金標準。基礎養老金從目前的每人每月357.5元提高到每人每月390元 福利養老金從目前的每人每月277.5元提高到310元。福利養老金待遇調整部分,納入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員家庭收入核定。二 為保障失業人員在失業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