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傷職工工傷保險待遇給付辦法

2022-08-21 14:45:05 字數 1349 閱讀 5062

關於印發《北京市工傷職工工傷保險待遇給付辦法》的通知

京勞社工發[2003]199號頒布時間:2003.12.03

各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各局、總公司,計畫單列企業,**在京企業:

根據《北京市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北京市人民**令2023年第140號),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工傷職工工傷保險待遇給付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於2023年1月1日起貫徹執行。

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二○○三年十二月三日

附件:北京市工傷職工工傷保險待遇給付辦法

北京市工傷職工工傷保險待遇給付辦法

第一條依據《北京市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各類企業、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用人單位)的工傷職工工傷保險待遇給付按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工傷職工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鑑定傷殘等級達到1至10級,或者經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認定為因工死亡的,(以下簡稱社保經辦機構)辦理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喪葬費、供養親屬撫卹金等相關待遇核准手續。

第四條用人單位未按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的,應到單位營業執照註冊住所地的區、縣社保經辦機構辦理工傷保險待遇核准手續。

工傷職工或者其親屬也可以攜帶《工傷證》、勞動能力鑑定結論、本人受傷前工資證明及其他相關材料直接到單位營業執照註冊住所地的區、縣社保經辦機構辦理工傷保險待遇核准手續。工傷職工或者其親屬辦理工傷保險待遇核准手續,確實提供不了工傷職工或者因工死亡職工受傷前的工資證明的,社保經辦機構以本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60%為基數核准各項工傷保險待遇。

第五條對提交材料齊全的,社保經辦機構應當在收到材料的3日內完成工傷保險待遇核准手續,並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因工死亡職工親屬,明確工傷保險待遇給付專案、給付標準和給付起始時間。

對材料不齊全的,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其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在收到補正材料3日內完成工傷保險待遇核准手續。

第六條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護理費自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結論的次月起開始支付;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喪葬費、供養親屬撫卹金自工傷職工死亡的次月開始支付。

第七條1至4級工傷職工傷殘津貼扣除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後,實際領取金額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工傷保險**補足差額;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第八條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滿經勞動能力鑑定為7至10級,在勞動合同期內的,用人單位應當為其安排適當工作,不能安排工作的,其工資待遇扣除各項社會保險費後,不得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

第九條工傷職工經再次鑑定,鑑定結論發生變化的,應當按照再次鑑定結論享受相應待遇,享受待遇的起始時間為原鑑定時間的次月。

工傷職工複查鑑定結論發生變化的,應當自複查鑑定次月起,按照複查鑑定結論享受相應待遇(不包括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北京市工傷職工工傷保險待遇給付辦法》京勞社工發

關於印發 北京市工傷職工工傷保險待遇給付辦法 的通知 京勞社工發 2003 199號頒布時間 2003.12.03 京勞社工發 2003 199號 各區 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各局 總公司,計畫單列企業,在京企業 根據 北京市實施 工傷保險條例 辦法 北京市人民 令2003年第140號 我局制定了 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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