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實施《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的若干規定

2022-12-17 13:21:03 字數 1343 閱讀 3998

第一條為實施***《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依據勞動部的解釋,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城內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單位,)女職工和個體工商戶雇用女工(以下統稱女職工)的勞動保護,均應全面執行《規定》和本規定。

第三條市勞動局是本市女職工勞動保護工作的主管機關;區、縣勞動局是本區、縣女職工勞動保護工作的主管機關。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負責本轄區街道和鄉鎮企業女職工勞動保護工作。各級衛生部門和工會、婦聯組織有權對《規定》和本規定的具體執**況進行監督。

第四條單位應當根據《規定》和本規定,建立健全女職工勞動保護管理制度,逐步建設女職工衛生、保健、托幼等設施。

第五條單位應當根據懷孕女職工的具體情況核減其勞動定額。懷孕女職工依照醫務部門的要求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應當算作勞動時間,按出勤對待。對懷孕7個月以上(含7個月)的女職工,應當根據具體情況在勞動時間內適當安排休息時間,不得安排從當日22時至次日6時之間的夜班勞動。

對懷孕7個月以上(含7個月)的汽車、天車及各種客貸運輸車的女司機、女售票員、紡織擋車女工,應當暫時調離原崗位,安排其他不影響孕婦健康的勞動。

第六條女職工產假為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乙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女職工懷孕流產的,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妊娠不滿4個月的,產假為15天至30天;妊娠4個月以上的,產假為42天。產假期間,工資照發。

第七條女職工哺乳(包括人工餵養)一周歲以內嬰兒的,單位應按照《規定》的要求,按排其哺乳時間。女職工哺乳嬰兒滿一周歲後,一般不得延長哺乳期。嬰兒身體特別虛弱的,經醫務部門證明,可根據具體情況,適當延長哺乳期。

哺乳期滿時正值夏季的,哺乳期可以延長1個月至2個月。

第八條女職工在休產假和哺乳期間影響工資晉級的,在產假、哺乳假期滿後,經單位考核並試工合格的,應當予以晉級,補足晉級工資;經單位考核或試工不合格的,由單位安排適當的工作,保留原工資等級。

第九條單位應當建立女職工生理衛生保健制度,並與醫務部門聯絡,定期為女職工進行**檢查。女職工患痛經,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生產的,經醫務部門證明,可以在經期休息一天,算作勞動時間。

第十條女職工經縣以上醫務部門確診患更年期綜合證的女職工。不適合繼續從事原工作的,單位可以適當減輕其工作量或暫時安排其他適宜的工作。第十一條女職工執行計畫生育政策應享受獎勵或違反計畫生育規定應予處罰的,其懷孕、生育期間的待遇,按照計畫生育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二條女職工禁忌從事勞動的範圍的職業安全衛生標準,由市勞動保護監察機關根據《規定》和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另行制定。第十三條本規定具體執行中的問題,由市勞動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本規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2023年12月28日市人民****的市勞動局《北京市企業女工勞動保護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第八條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 支付 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專案和標準,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 支付 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

女職工勞動保護程式

1.目的 為了切實搞好女職工勞動保護,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2.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女職工勞動管理。3.內容 3.1 各部門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女職工勞動保護的法規和建設部的有關規定,確定負責女職工勞動保護專兼職人員,加強管理和監督。3.2 在女職工懷孕期 產期 哺乳期工資按國家規定發放,...

天津市實施《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辦法

頒布單位 天津市 頒布日期 19910116 實施日期 19910201 章名 全文 第一條為維護女職工的合法權益,根據 發布的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 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的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 事業單位的女職工。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女職工是指女性幹部,女性固定工 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