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關於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

2023-02-06 06:48:05 字數 811 閱讀 9036

【法規類別】機關工作綜合規定

【發文字號】北京市人民**令第76號

【發布部門】北京市**

【發布日期】2001.06.05

【實施日期】2001.06.05

【時效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地方**規章

北京市人民**令

(第76號)

《北京市關於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已經2001年5月22日市人民**第35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長劉淇

2001年6月3日

第一條為了有效地防範重大安全事故的發生,嚴肅追究重大安全事故的行政責任,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維護首都社會穩定,依據《***關於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對違反本規定的責任者,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由各級人民**或者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監察機關依照行政監察法的規定,對各級人民**和**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履行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實施監察。

第三條區、縣和鄉、鎮人民**以及街道辦事處(以下簡稱**)主要領導人、市和區、縣人民**有關部門(以下簡稱**部門)正職負責人對下列重大安全事故的防範、發生,依照法律、法規和本規定的規定有失職、瀆職情形或者負有領導責任的,依照本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玩忽職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重大火災事故;

(二)重大交通安全事故;

(三)重大建築質量安全事故;

(四)民用**物品和化學危險品重大安全事故;

(五)礦山重大安全事故;

(六)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和特種裝置重大安全事故;

(七)其他重大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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