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事故罪與重大安全事故罪的區別

2021-03-04 02:45:22 字數 3482 閱讀 3236

概念:是指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行為。

客體: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工廠、礦山、林場、建築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生產安全。

犯罪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在生產和作業過程中違反規章制度,不服從管理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

1行為人必須具有違反規章制度的行為。

2.行為人違反規章制度的行為發生在生產過程中並與生產有直接聯絡。

3.行為人違反規章制度的行為引起了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後果。

主體:本罪主體為特殊主體,是指工廠、礦山、林場、建築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

處罰: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從司法實踐來看,重大責任事故罪中的「情節特別惡劣」主要是指下列幾種情況:(1)造成了特別嚴重的後果,如致多人死亡;或者致人重傷的人數特別多;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特別巨大。(2)違章行為特別惡劣,如已因違反規章制度受到批評教育或行政處罰而不改正,再次違反規章制度,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屢次違反規章制度;或者明知沒有安全保證,甚至已發現事故苗頭,仍然不聽勸阻、一意孤行,拒不採納工人和技術人員的意見,用惡劣手段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等。

(3)事故發生後,行為人表現特別惡劣。如事故發生後,不積極採取搶救措施搶救傷殘人員或防止危害後果擴大,只顧個人逃命或搶救個人財物,使危害後果蔓延擴大;或者事故發生後,為逃避罪責,破壞、偽造現場,隱瞞事實真相,嫁禍於人。

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

概念:是指工廠、礦山、林場、建築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勞動安全設施不符合國家的規定,經有關部門或者單位職工提出後,對事故隱患仍不採取措施,因而發生重大**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行為。

客體: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工廠、礦山、林場、建築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勞動安全,即勞動者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

犯罪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廠礦等企業、事業單位的勞動安全設施不符合國家規定,經有關部門或單位職工提出後,仍不採取措施,因而發生重大**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行為。構成本罪,在客觀方面必須具備以下三個相互關聯的要件:

(1)廠礦等企業、事業單位的勞動安全設施不符合國家規定,存在事故隱患。

(2)經有關部門或者單位職工提出後,對事故隱患仍不採取措施。

(3)發生了重大**事故或者造成了其他嚴重後果。所謂重大**事故,根據司法解釋,是指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的事故。其他嚴重後果,是指造成了重大經濟損失;或者造成了重大政治影響;或者引起單位職工強烈不滿,導致罷工、停產的等。

主體: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單位中對排除事故隱患,防止事故發生負有職責義務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處罰: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實踐中,情節特別惡劣的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1、造成了特別嚴重後果的。主要是指:(1)致多人死亡;(2)玫多人重傷;(3)直接經濟損失特別巨大;(4)造成了特別惡劣的政治影響。

2、行為人的犯罪行為特別惡劣的,如經有關部門或單位職工提出多次意見後,對事故隱患仍不採取措施,以致發生重大事故的;已發生過事故仍不重視勞動安全設施,造成多人重傷、死亡或者其他特別嚴重後果的等。

3、重大安全事故發生後,犯罪行為人的表現特別惡劣的。如重大事故發生後,行為人不是積極採取措施搶救傷殘人員或防止危害後果擴大,而是只顧個人逃跑或者搶救個人財物,致使危害結果蔓延擴大的;事故發生後,為逃避罪責而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或者故意隱瞞事實真相、企圖嫁禍於人的等。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概念: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為。

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人民的財產和生命安全以及國家的建築管理制度。

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為。違反國家規定而造成嚴重後果,是這種犯罪行為的本質特徵。

所謂違反國家規定,是指國家有關建築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建設單位的違規行為主要有兩種情況:一是要求建築設計單位或者施工企業壓縮工程造價或增加建房的層數,從而降低工程質量;二是提供不合格的建築材料、構配件和裝置,強迫施工單位使用,從而造成工程質量下降。

建築設計單位的違規行為主要是不按質量標準進行設計。建築施工單位的違規行為主要有三種情況:一是在施工中偷工減料,故意使用不合格的建築材料、構配件和裝置;二是不按設計圖紙施工;三是不按施工技術標準施工。

上述違規行為,是造成建築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的根本原因。

違反國家規定與嚴重後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即嚴重後果是由於違反國家規定的行為引起的。違反國家規定的行為與嚴重後果之間沒有因果聯絡,則不構成本罪。

但是,並不是任何違反與安全生產有關的國家規定的行為都構成犯罪,只有引起重大安全事故,造成嚴重後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才構成犯罪。所謂重大安全事故是指因工程質量下本導致建築工程坍塌,致人重傷、死亡或重大經濟損失的情況。這是構成本罪的重要條件。

根據司法實踐經驗和有關規定,所謂重大**事故,一般是指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所謂嚴重後果,既包括重大人身**,也包括重大的直接經濟損失。直接經濟損失的數額,一般掌握在五萬元以上。

直接經濟損失雖不足上述規定的數額,但情節嚴重。使生產、工作受到重大損失的,也應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為單位犯罪。主體只能是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或者是施工單位及工程監理單位。

所謂建設單位,是指以營利為目的,從事房地產開發和經營的企業或者是經國家有關部門審批,具有工程建設者的資格,能支付工程價款的其他單位。設計單位,是指專門承擔勘察設計任務的勘察設計單位以及其他承擔勘察設計任務的勘察設計單位。施工單位,是指從事土木建築、線路管道、裝置安裝和建築裝飾裝修等工程新鼠擴建、改建活動的建築業企業。

其中包括工程施工總承包企業、施工承包企業。工程監理單位是指對建築工程專門進行監督管理,以保證質量、安全的單位。

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可以是出於疏忽大意的過失,也可以是過於自信的過失。

這裡所說的過失,是指行為人對其所造成的危害結果的心理狀態而言。但是,對行為人違反國家規定來說,有時卻是明知故犯的。行為人明知是違反了國家規定,應當預見到可能發生嚴重後果,但因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到會發生某種嚴重後果,但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了嚴重後果。

處罰:根據刑法規定,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後果特別嚴重的,即造成多人**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等,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這裡的重大安全事故,根據建設部頒發的《工程建設重大事故報告和調查程式規定》,是指在工程建築過程中,由於責任過失或者工程質量下降,導致建築工程坍塌或報廢,機械裝置毀壞,安全設施失當,致人重傷、死亡或重大經濟損失的。所謂後果特別嚴重,在司法實踐中主要包括以下情況:(1)致多人死亡、重傷的;(2)直接經濟損失特別巨大的;(3)重大安全事故發生後犯罪行為人表現特別惡劣的,如不採取積極措施防止危害結果的擴大或者故意偽造、破壞現場,企圖逃避罪責的等;(4)行為人明知沒有安全保證,甚至已經發現事故苗頭,仍然不聽勸阻,拒不採納正確意見和補救措施,一意孤行,終於釀成重大安全事劫,還要綜合考察犯罪事實、情節和具體的危害程式,以在擇定的量刑檔次內選擇確定輕重不同的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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