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築設計合同版本

2021-03-04 04:44:28 字數 4518 閱讀 7543

bf-2001-0212

單位級別編號:

北京市建設工程設計合同

工程名稱

工程編號

合同編號

發包人設計人北京市規劃委員會制定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監製

填寫合同須知

一、 凡在北京地區進行建設工程設計的發包人和設計人,應使用本合同文字

二、 使用本合同文字時,可對條款進行必要的補充;

三、 本合同附件填寫完畢附於合同後,雙方應加蓋騎縫章;

四、 單位級別編號按北京市勘察設計管理處統一編號填寫,本合同工程編號和合同編號由設計人編排。

五、 本合同文字由北京市規劃委員會制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監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自行翻印。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市場管理規定(節錄)

第十五條:委託方在委託業務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收**賂、索取回扣或者其他好處;

(二)指使承接方不按法律、法規、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設計程式進行勘察設計;

(三)不執行國家的勘察設計收費規定,以低於國家規定的最低收費標準支付勘察設計費或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勘察設計費;

(四)未經承接方許可,擅自修改勘察設計檔案,或將承接方專有技術和設計檔案用於本工程以外的工程;

(五)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條:承接方在承接業務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不執行國家的勘察設計收費規定,以低於國家規定的最低收費標準進行不正當競爭;

(二)採用行賄、提供回扣或給予其它好處等手段進行不正當競爭;

(三)不按規定程式修改、變更勘察設計檔案;

(四)使用或推薦使用不符合質量標準的材料或裝置;

(五)未經委託方同意,擅自將勘察設計業務分委託給第三方,或者擅自向第三方擴散、轉讓委託方提交的產品圖紙等技術經濟資料,

(六)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發包人(甲方)與設計人(乙方)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合同條款如下:

第一條合同簽訂依據:

1.1《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市場管理規定》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

1.2國家及北京市有關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的其他法規和規範性檔案。

1.3建設工程批准檔案。見附件一。

1.4城市規劃管理部門批准檔案。見附件二。

第二條工程設計專案的設計階段、內容、規模、投資,雙方相互提交的設計資料與設計檔案。

2.1設計內容涵蓋甲方委託的該工程專案及專案中應包括的各專業,具體內容應以可行性研究報告、設計任務書、中標標書、雙方認可的設計方案為準,如有需要補充的內容或仍有選擇餘地的問題,如結構形式、工藝、施工方法對設計的特定要求等可另行約定。

2.2發包人向設計人提交的設計資料見附表一,設計人向發包人提交的設計檔案詳見附表二,設計階段、規模、投資見附表三。

第三條設計收費及支付方法

3.1本工程設計收費按照國家和北京市現行收費標準執行。發包人要求設計人超出國家主管部門規定的設計週期趕工提供設計圖紙,設計人可以收取最高不超過設計費的三分之一的趕工費,趕工費數額為______元。

3.2本工程設計收費詳見附表三。本合同簽訂時發包人向設計人支付估算設計費總額的20%作為定金,設計合同履行後,定金可以抵做工程設計費。

3.3設計人向發包人提交初步設計檔案時,發包人向設計人撥付應付設計費總額的30%(不含定金)。

3.4設計人向發包人提交施工圖設計檔案時,發包人向設計人按設計概算確定的設計費結清全部工程設計費。

3.5對採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裝置、新材料,有利於提高建設專案經濟效益、環境效益和社會效益的,發包人和設計人可以在上浮25%的幅度內協商確定收費額。

3.6設計週期超過12個月時,設計人與發包人可根據不同階段完成的工作量增加設計費付款次數,金額與時間另行約定。

3.7工程設計費用中不包括高大空間的風洞試驗費用、幕牆檢測費用、設計採用新結構新技術時發生的必要試驗費用及其發生的各種設計審查費用。

3.8鋼結構工程加工詳圖和各類幕牆詳圖均由鋼結構加工單位和專業公司負責完成。

第四條雙方責任

4.1發包人責任

4.1.1如期向設計人提交本合同附表二規定的有關建設檔案和設計資料,並保證所提交資料質量達到工程設計要求。

發包人對所提供資料的合法性、完整性、正確性及有效性負責。發包人不得要求設計人違反國家有關標準進行設計。

4.1.2按約定的日期和數量付給設計人工程設計合同定金、工程設計費和約定的趕工費。

在未簽訂合同前發包人已同意設計人為發包人所做的各項設計工作並形成結果,應按收費標準支付相應設計費。

4.1.3本工程建築材料、裝置的加工訂貨如需設計人員配合時,所需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4.1.4負責本工程各階段設計檔案向規劃設計管理部門的送審報批工作,並負責將報批結果書面通知設計人。

4.1.5在不增加工程設計費總額情況下,發包人有責任就本工程設計中所採用的新技術、新材料等專案,協助設計人辦理技術合同中應由發包人辦理的有關手續。

技術合同可作為本合同的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4.1.6發包人要求設計人進行現場設計或派赴施工現場的設計人員時,應向設計人正式發出邀請書,並且負責設計人必要的工作條件,所需費用由發包人負擔;發包人要求設計人派專人留駐施工現場進行配合與解決有關問題時,雙方應另簽訂補充協議或技術諮詢服務合同。

上述費用不計入工程設計費總額之中。

4.2設計人責任

4.2.1設計人應按國家規定的技術規範、標準、規程及發包人提出的設計要求進行工程設計,按合同規定的內容、進度要求及國家規定的檔案份數提交質量合格的設計檔案,並對其負責。

4.2.2設計人在其設計檔案中應註明本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4.2.3負責本合同工程設計專案開工前的設計交底工作。負責該專案施工期間及時解決與設計有關的技術問題。按規定參加該工程地基基礎、主體結構(含主要隱蔽工程)和竣工質量驗收。

第五條工程設計版權

5.1本工程的設計版權屬設計人所有,發包人有責任對此給予保護,保護內容應包括投標書、設計方案、檔案、資料圖紙、資料、計算機軟體和專有技術。未經設計人同意,發包人對設計人交付的設計資料及檔案不得擅自修改、複製、向第三人轉讓或用於本合同外的專案,如發生以上情況,發包人應負法律責任,設計人有權向發包人提出索賠。

第六條設計變更與違約責任

6.1由於發包人變更計畫任務書、建設條件、施工技術條件、已選定的設計方案、已批准的初步設計、已提交的使用要求、檔案和資料等,給設計人造成設計返工時,雙方需重新商定提交檔案的日期,返工前發包人要按實際返工工日向設計人支付費用或出具支付返工費用具體金額承諾,每人每工日按壹千元計算。如因上述變更導致重新設計的,則按本合同第七條7.

3款執行,結清已完成工作量的設計費,終止本合同關係,重新簽訂合同。

6.2由於發包人提交設計所需資料及檔案超過規定期限15天以內,設計人按本合同規定交付設計檔案時間順延;超過規定期限15天以上時,設計人有權重新確定提交設計檔案的時間。

6.3發包人未在本合同第三條所約定的時間內交付工程設計費時,發包人從應付設計費之日的次日起計算,每延誤一天,向設計人按應付該階段工程設計費的支付違約金。逾期超過30天以上時,設計人有權暫停履行後續階段工作,並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

發包人的上級或設計審批部門對設計檔案不審批或本合同專案停建、緩建,發包人在事件發生之日後15日內按7.4條款向設計人結算設計費。

6.4發包人違反本合同第五條約定,應向設計人支付違約金,其金額為發包人向設計人應支付全部設計費的兩倍,並承擔其他相應的法律責任。

6.5由於設計人原因而沒有按本合同規定的時間提交設計檔案時,設計人應從提交檔案之日的次日起計算,每延誤一天,減收該設計階段設計費的

作為違約金。

6.6設計人對設計資料及檔案出現的遺漏或錯誤負責修改或補充。由於設計人的錯誤造成工程質量事故損失時,設計人除負責採取補救措施外,應減收、免收直接受損失部分的設計費。

損失嚴重的,根據損失的程度和設計人責任大小賠償發包人實際發生的部分經濟損失,賠償金額依據質量事故鑑定機構所確定的事故責任度進行,也可在質量事故發生後由雙方協商確定。

6.7發包人不履行合同時,設計人不返還定金,且發包人應按設計人實際完成工作量支付設計費;設計人不履行合同時,應雙倍返還發包人定金,同時返還已收取的設計費。

第七條合同生效、中止與結束

7.1本合同經雙方加蓋公章,並由法定代表人簽章或其授權的**人簽字方為有效。授權委託檔案為本合同的一部分。本合同生效日期以雙方中最後一方簽字(或蓋章)的日期為準。

7.2本合同生效後,設計人負責將合同送北京市勘察設計管理處備案,建設工程批准檔案和城市規劃管理部門批准檔案不全時,發包人應提供齊全;雙方認為必要時,可辦理公證。

7.3雙方因故需變更或終止本設計合同時,應提前15天書面通知對方,對本合同中的遣留問題取得一致意見,形成書面協議作為本合同附件。未達成協議前,本合同繼續有效。

7.4因發包人原因要求中途停止設計工作的,已付定金不退還;當設計工作進行該設計階段不足一半時,發包人應支付該設計階段設計費的一半;設計工作進行到該設計階段超過一半時,發包人應支付該設計階段全部設計費。同時,按本條7.

3款辦理,結束本工程雙方合同關係。

7.5本合同以設計人向發包人提供本合同規定的全部工程設計檔案,發包人按本合同規定付清全部設計費之日起,終止本合同關係,本合同另有條款約定的除外。

第八條不可抗力

本合同在執行過程中,若發生不可抗力因素,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時,雙方可協商解決,不受本合同有關條款的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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