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浦區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管理辦法

2021-04-20 18:51:49 字數 2630 閱讀 483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上海市和楊浦區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堅持「兩個優先兩個提公升」的產業發展方向,加快推進楊浦區創新型試點城區建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管理辦法》、《上海市企業自主創新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和《上海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管理辦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為推進企業技術中心建設,確立企業技術創新和科技投入的主體地位,對產業中技術創新能力較強、創新業績顯著、具有重要示範作用的企業技術中心,予以認定為楊浦區企業技術中心,以鼓勵和引導企業不斷提高自主創新能力。

第三條楊浦區商務委員會(楊浦區經濟委員會)是楊浦區企業技術中心建設工作的牽頭部門。為實施楊浦區企業技術中心的認定,設立「楊浦區企業技術中心認定工作推進小組」,由楊浦區商務委員會、楊浦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楊浦區科學技術委員會、楊浦區財政局、楊浦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楊浦區稅務局等有關部門組成,共同負責楊浦區企業技術中心的認定工作;下設楊浦區企業技術中心認定辦公室,認定辦公室設在楊浦區商務委員會。

第二章認定

第四條楊浦區企業技術中心的認定每年組織一次,受理認定申請的截止日期為每年5月31日。認定時間2個月。

第五條申請企業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企業所屬行業必須符合楊浦區優先發展先進製造業和現代服務業戰略的要求。申報企業在本行業處於龍頭地位,有較強的經濟技術實力和較好的經濟效益,年銷售額不低於1.0億元人民幣。

(二)領導層重視技術創新工作,具有較強的市場和創新意識,能為技術中心建設創造良好的條件。

(三)具有較完善的研究、開發、試驗條件,有較強的技術創新能力和較高的研究開發投入,企業的科技活動經費支出額不低於300萬元且佔銷售收入的比例不低於3%、企業技術開發儀器裝置原值不低於300萬元;擁有自主智財權的核心技術、知名品牌,並具有較強的競爭力,研究開發與創新水平在同行業中處於領先地位。

(四)擁有技術水平高、實踐經驗豐富的技術帶頭人,擁有一定規模的技術人才隊伍,企業專職研究與試驗研發人員不低於20人,在同行業中具有較強的創新人才優勢。

(五)申報企業必須擁有自主智財權,已建立智財權管理體系,申請前2年必須有自主智財權專案申報。

(六)技術中心組織體系健全,企業發展規劃和目標明確,企業建立了產學研聯盟,具有穩定的產學研合作機制,有顯著的創新成果,創新成果在行業內具有較高的行業地位。

(七)企業兩年內(指申請楊浦區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當年的5月31日起向前推算兩年)未發生下列情況:1、因偷稅、騙取出口退稅等稅收違法行為受到行政、刑事處理。2、涉嫌涉稅違法已被稅務部門立案審查。

3、走私行為。4、其它違法行為。

第六條認定程式:

(一)申報企業在5月31日前向楊浦區企業技術中心認定辦公室提出申請並按要求上報申請材料,申請材料包括:《楊浦區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申請報告》、《楊浦區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申請表》和《企業技術中心評價材料》(申報材料文本版三份和電子版乙份)。

(二)楊浦區企業技術中心認定辦公室按照有關規定對企業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確定參評企業。

(三)對通過審查的參評企業,由認定辦公室組織專家進行初評。

(四)楊浦區企業技術中心認定辦公室將通過初評的企業上報「楊浦區企業技術中心認定工作推進小組」進行審核,公布審核通過的企業名單,下發認定檔案並授牌。

第三章評價

第七條依據楊浦區企業技術中心評價指標體系,對已認定的楊浦區企業技術中心每兩年進行一次評價。

第八條評價程式:

(一)資料採集。企業應於當年5月31日前將相關材料報楊浦區企業技術中心認定辦公室。

(二)資料核查。楊浦區企業技術中心認定辦公室對上報的材料及相關情況進行核查,核查方式包括召開核查會和實地核查等。

(三)資料計算與分析。楊浦區企業技術中心認定辦公室組織專家對企業上報的資料按照企業技術中心評價指標體系進行計算、分析,得出評價結果,並形成評價報告。

第九條評價結果分為優秀、合格、不合格。

(一)評價得分90分及以上為優秀。

(二)評價得分60分(含60分)至90分之間為合格。

(三)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評價為不合格。

1、評價得分低於60分;

2、連續兩次評價得分在65分(含65分)至60分(含60分)之間;

3、逾期乙個月不上報評價材料的企業技術中心;

4、企業科技活動經費支出額、企業專職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數、企業技術開發儀器裝置原值三項指標中任何一項低於評價指標體系規定的最低標準。

第十條楊浦區企業技術中心認定辦公室對評價結果進行審核確認,並予以公布。

第四章調整與撤銷

第十一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撤銷其楊浦區企業技術中心資格:

(一)評價不合格;

(二)企業自行要求撤銷楊浦區企業技術中心;

(三)技術中心所在企業依法終止;

(四)由於技術原因發生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企業;

(五)技術中心所在企業涉稅違法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六)楊浦區企業技術中心認定辦公室認為應該撤銷和調整的。

第十二條楊浦區企業技術中心認定辦公室對調整與撤銷的楊浦區企業技術中心予以公布。

第五章管理與政策

第十三條企業上報的申請材料和評價材料內容和資料應真實可靠。提供虛假材料的企業,經核實後,三年內不得再申請楊浦區企業技術中心。

第十四條因第十一條原因被撤銷楊浦區企業技術中心資格的,兩年內不得重新申請楊浦區企業技術中心的認定。

第十五條對於評價得分65分(含65分)至60分(含60分)的楊浦區企業技術中心,給予警告,並由楊浦區企業技術中心認定辦公室負責督促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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