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

2021-03-03 20:43:02 字數 2958 閱讀 4695

第八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同本級財政、稅務部門組成本地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機構(以下稱「認定機構」),根據本辦法開展下列工作:

(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

(二)接受企業提出的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複審;

(三)負責對已認定企業進行監督檢查,受理、核實並處理有關舉報;

(四)選擇參與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的專家並報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第九條企業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後,應依照本辦法第四條的規定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減稅、免稅手續。

享受減稅、免稅優惠的高新技術企業,減稅、免稅條件發生變化的,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不再符合減稅、免稅條件的,應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未依法納稅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予以追繳。同時,主管稅務機關在執行稅收優惠政策過程中,發現企業不具備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應提請認定機構複核。複核期間,可暫停企業享受減免稅優惠。

第三章條件與程式

第十條高新技術企業認定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在中國境內(不含港、澳、臺地區)註冊的企業,近三年內通過自主研發、受讓、受贈、併購等方式,或通過5年以上的獨佔許可方式,對其主要產品(服務)的核心技術擁有自主智財權;

(二)產品(服務)屬於《國家重點支援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範圍;

(三)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佔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30%以上,其中研發人員佔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10%以上;

(四)企業為獲得科學技術(不包括人文、社會科學)新知識,創造性運用科學技術新知識,或實質性改進技術、產品(服務)而持續進行了研究開發活動,且近三個會計年度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佔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小於5,000萬元的企業,比例不低於6%;

2. 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5,000萬元至20,000萬元的企業,比例不低於4%;

3. 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20,000萬元以上的企業,比例不低於3%。

其中,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佔全部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於60%。企業註冊成立時間不足三年的,按實際經營年限計算;

(五)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佔企業當年總收入的60%以上;

(六)企業研究開發組織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轉化能力、自主智財權數量、銷售與總資產成長性等指標符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另行制定)的要求。

第十一條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程式如下:

(一)企業自我評價及申請

企業登入「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對照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條件,進行自我評價。認為符合認定條件的,企業可向認定機構提出認定申請。

(二)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1.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申請書;

2. 企業營業執照副本、稅務登記證(影印件);

3. 智財權證書(獨佔許可合同)、生產批文,新產品或新技術證明(查新)材料、產品質量檢驗報告、省級以上科技計畫立項證明,以及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4. 企業職工人數、學歷結構以及研發人員佔企業職工的比例說明;

5. 經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鑑證的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研究開發費用情況表(實際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實際經營年限),並附研究開發活動說明材料;

6. 經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鑑證的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的財務報表(含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實際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實際經營年限)以及技術性收入的情況表。

(三)合規性審查

認定機構應建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評審專家庫;依據企業的申請材料,抽取專家庫內專家對申報企業進行審查,提出認定意見。

(四)認定、公示與備案

認定機構對企業進行認定。經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上公示15個工作日,沒有異議的,報送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上公告認定結果,並向企業頒發統一印製的「高新技術企業證書」。

第十二條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自頒發證書之日起有效期為三年。企業應在期滿前三個月內提出複審申請,不提出複審申請或複審不合格的,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到期自動失效。

第十三條高新技術企業複審須提交近三年開展研究開發等技術創新活動的報告。

複審時應重點審查第十條(四)款,對符合條件的,按照第十一條(四)款進行公示與備案。

通過複審的高新技術企業資格有效期為三年。期滿後,企業再次提出認定申請的,按本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高新技術企業經營業務、生產技術活動等發生重大變化(如併購、重組、轉業等)的,應在十五日內向認定管理機構報告;變化後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應自當年起終止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需要申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按本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辦理。

高新技術企業更名的,由認定機構確認並經公示、備案後重新核發認定證書,編號與有效期不變。

第四章罰則

第十五條已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有下述情況之一的,應取消其資格:

(一)在申請認定過程中提供虛假資訊的;

(二)有偷、騙稅等行為的;

(三)發生重大安全、質量事故的;

(四)有環境等違法、違規行為,受到有關部門處罰的。

被取消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企業,認定機構在5年內不再受理該企業的認定申請。

第十六條參與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的各類機構和人員對所承擔認定工作負有誠信以及合規義務,並對申報認定企業的有關資料資訊負有保密義務。違反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相關要求和紀律的,給予相應處理。

第五章附則

第十七條原《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外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條件和辦法》(國科發火字[1996]018號)、原《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條件和辦法》(國科發火字[2000]324號),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停止執行。

第十八條本辦法由科技部、財政部、稅務總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科技部、財政部、稅務總局另行制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2023年1月1日起實施。

附:國家重點支援的高新技術領域

附:國家重點支援的高新技術領域

一、 電子資訊科技

二、 生物與新醫藥技術

三、 航空航天技術

四、 新材料技術

五、 高技術服務業

六、 新能源及節能技術

七、 資源與環境技術

八、 高新技術改造傳統產業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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