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新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

2021-03-03 20:43:02 字數 3967 閱讀 7035

10月23號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出新徵求意見稿,在2023年正式實施。

新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中相比2008版,主要在認定條件和程式進行改動。

1.不再要求大專以上比例符合30%;

2.研發投入比例只以2億元為分界線,2億元以上為3%,2億元以下為4%;

3.明確了企業高新技術產品或者服務需明確關鍵技術和技術指標的證明材料,提到了需要提供生產批文、行業認證、資質證書及產品質量檢驗報告等材料;

4.財務年度審計需包括完整的會計報表、會計報表附註及財務情況說明;

5.增加需提供近三個會計年度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

(2023年10月23日,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扶持和鼓勵高新技術企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稱《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稱《實施條例》)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高新技術企業是指:在國家重點支援的高新技術領域內,持續進行研究發展與技術成果轉化,形成企業核心自主智財權,並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註冊的居民企業。

第三條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應遵循突出企業主體、鼓勵技術創新、實施動態管理、堅持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依據本辦法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可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徵管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申請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第五條科技部、財政部、稅務總局負責全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的指導、管理和監督。

第二章組織與實施

第六條科技部、財政部、稅務總局組成全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稱「領導小組」),其主要職責為:

(一)確定全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方向,審議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報告;

(二)協調、解決認定管理及相關政策落實中的重大問題

(三)裁決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事項中的重大爭議,監督、檢查各地區認定管理工作,對發現的問題指導整改。

第七條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由科技部、財政部、稅務總局相關人員組成,辦公室設在科技部,起主要職責為:

(一)提交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報告,研究提出政策完善建議;

(二)指導各地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組織開展對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對發現的問題提出整改處理建議;

(三)負責各地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的備案管理,公布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名單,核發高新技術企業證書編號;

(四)建設並管理「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

(五)完成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八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同本級財政、稅務部門組成本地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機構(以下稱「認定機構」)。認定機構下設辦公室, 由省級、計畫單列市科委、財政、稅務部門相關人員組成,辦公室設在省級、計畫單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認定機構主要職責為:

(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每年向領導小組辦公室提交本地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報告;

(二)負責將認定後的高新技術企業按要求報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對通過備案的企業頒發高新技術企業證書;

(三)負責遴選參與認定工作的評審專家(包括技術專家和財務專家),並加強監督管理;

(四)負責對已認定企業進行監督檢查、受理、核實並處理複核申請及有關舉報等事項,落實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提出的整改建議;

(五)完成領導小組辦公室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九條通過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其資格自頒發證書之日起有效期為三年。

第十條企業獲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後,自高新技術企業證書頒發之日所在年度起享受稅收優惠,可依照本辦法第四條的規定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稅收優惠手續。

第三章認定條件與程式

第十一條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企業申請認定時須工商註冊滿一年以上;

(二)企業通過自主研發、受讓、受贈、併購等方式,獲得對其主要產品(服務)在技術上發揮核心支援作用的智財權;

(三)企業主要產品(服務)的技術屬於《國家重點支援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範圍;

(四)企業從事研發和相關技術創新活動的科技人員佔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於10%;

(五)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實際經營期不滿三年的按實際經營時間計算,下同)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佔同期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小於2億元(含)的企業,比例不低於4%;

2.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2億元以上的企業,比例不低於3%。

其中,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佔全部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於60%。

(六)近一年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佔企業同期總收入的比例不低於60%;

(七)企業創新能力評價應達到相應要求。

第十二條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程式如下:

(一)企業申請

企業對照本辦法進行自我評價,認為符合認定條件的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註冊登記,向認定機構提出認定申請,申請時提交下列材料:

1.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申請書;

2.證明企業依法成立的相關註冊登記證件;

3.智財權證明材料、科研專案立項證明、科技成果轉化、研究開發的組織管理等相關材料;

4.企業高新技術產品(服務)的關鍵技術和技術指標,生產批文、認證認可和相關資料證書、產品質量檢驗報告等相關材料;

5.企業職工和科技人員情況說明材料;

6.經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研究開發費用和近乙個會計年度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專項審計或鑑證報告,並附研究開發活動說明材料;

7.經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鑑證的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包括會計報表、會計報表附註和財務情況說明書);

8.近三個會計年度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

(二)專家評審

認定機構應在符合評審要求的專家中,隨機抽取組成專家組。專家組對企業申報材料進行評審,提出評審意見。

(三)審查認定

認定機構結合專家組評審意見,對申請企業進行綜合審查,提出認定意見並報領導小組辦公室。認定企業由領導小組辦公室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公告,由認定機構向企業頒發統一印製的「高新技術企業證書」;有異議的,由認定機構進行核實處理。

第十三條企業獲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後,應每年4月底前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填報上一年度智財權、科技人員、研發費用、經營收入等年度發展情況報表。

第十四條對於涉密企業,按照國家有關保密工作規定,在確保涉密資訊保安的前提下,按認定工作程式組織認定。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科技部、財政部、稅務總局建立隨機抽查和重點檢查機制,加強對各地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對存在問題的認定機構提出整改意見並限期改正,問題嚴重的給予通報批評,逾期不改的暫停其認定管理工作。

第十六條對已獲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企業,有關部門在日常管理過程中發現其不符合認定條件的,應提請認定機構複核,複核期間暫停企業享受稅收優惠,複核後確認不符合認定條件的,由認定機構取消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並由主管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符合認定條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稅收優惠。

第十七條高新技術企業發展更名或與認定條件有關的重大變化(如分立、合併、重組以及經營業務發生變化等)應在三個月內向認定機構報告,企業更名的,經認定機構審核符合認定條件的,重新核發認定證書,編號與有效期不變;企業發生與認定條件有關的重大變化的,經認定機構審核符合認定條件的,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不變。 不符合認定條件的,自更名或條件變化年度起取消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

第十八條跨認定機構管理區域整體遷移的高新技術企業,在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有效期內完成遷移的,其資格繼續有效;跨認定機構管理區域部分搬遷的,由遷入地認定機構按照本辦法重新認定。

第十九條已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認定機構取消其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資格:

(一)在申請認定過程中存在嚴重弄虛作假行為的;

(二)有嚴重偷、騙稅行為的;

(三)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有嚴重環境違法行為的;

(四)未按期報告更名或與認定條件有關重大變化情況,或累計兩年未填報年度發展情況報表的。

被取消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企業,按《稅收徵管法》及有關規定,迫繳其自發生上述行為之日所屬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指標

總資產增長率 1 2 第二年總資產額 第一年總資產額 第三年總資產額 第二年總資產額 1。銷售增長率 1 2 第二年銷售額 第一年銷售額 第三年銷售額 第二年銷售額 1 注 總資產和銷售每年是遞增的,才能達到最高20分 五 且近三個會計年度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佔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申請條件

7 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 技術開發經費加計扣除明細表 8 提供有關誠信資質證明影印件 納稅信用 財務會計信用 工商評價或具有資質的誠信公司出具的有關誠信資質證明 9 專利或軟體著作權證書影印件 通過各類體系認證的資質證書,需提交影印件。10 上年度經審計的財務報表影印件 資產負債表 利潤表或損益...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申請解讀

認定申請工作概括起來大致四部分 明晰規定,熟悉程式,完善材料,網上操作。明晰規定是指申請企業應當認真研讀 認定辦法 工作指引 結合自身情況認真加以對照,做出是否符合要求或努力方向的準確判斷。熟悉程式是指申請企業對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與享受稅收優惠的程式要清楚明了,不走彎路。完善材料是指申請企業在認為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