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辦法

2023-01-18 20:06:05 字數 2658 閱讀 9453

第一條為加強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和《河北省建築條例》、《河北省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省區域內實施對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拆除等活動的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必須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包括:

(一)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的建設工程以及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和裝置的安裝工程;

(二)各類房屋裝修工程;(三)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工程。

第三條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工作,委託省建築工程施工安全監督總站負責全省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具體監督管理。

設區市和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可以委託建築施工安全監督管理機構(以下簡稱安監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具體監督管理。

第四條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建築施工企業、工程監理單位及其他與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有關的單位,必須接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安監機構的監督管

理,遵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依法承擔承擔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責任。

第五條安監機構應配備具有相應技術職稱的土木建築、電氣和機械等方面的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員(以下稱安監員)。安監員必須經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培訓考核合格後,持《河北省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證》上崗。安監員應按規定參加年度安全培訓。

第六條安監員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註冊安全工程師資格或助理工程師以上工程類專業技術職稱,從事建設工程安全工作五年以上;

(二)系統掌握國家、省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及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有較豐富的建設工程施工實踐經驗和安全生產管理知識;

(三)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工作認真,廉潔奉公;(四)身體健康,能勝任施工現場安全監督工作。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所屬的安監機構履行安全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有關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檔案和資料;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施工現場進行檢查;(三)糾正施工中違反安全生產要求的行為;(四)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事故隱患,責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或者暫時停止施工。

第八條安監員實施安全監督檢查時,應當向被檢查人出示行政執法證件和《河北省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證》。

安監員在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不得非法干預被檢查人的正常管理活動和施工作業秩序。

第九條安監機構應加強對安監員業績的考核,對成績突出的給予表彰獎勵;對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以權謀私的,視情節輕重,依據有關規定給予處分。對不稱職的安監員應調離安全監督崗位。

第十條建築施工企業應當向工程所在地的安監機構辦理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備案手續。辦理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備案手續時應提供下列資料:

(一)《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備案表》;

(二)有效期內的《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三)建築施工企業的專案負責人、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

(四)建設單位、工程監理單位、建築施工企業的專案安全生產保證體系及其有關人員安全培訓合格證明;

(五)特種作業人員配備和持證上崗情況;

(六)經企業相應技術負責人審查批准的安全技術措施及專項施工方案;

(七)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裝置和特種裝置的配備情況;(八)施工現場應急救援預案;

(九)施工企業為作業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的證明材料;

(十)國家、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與安全生產有關的資料。

第十一條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安監機構,應當加強對建築施工企業和企業主要負責人、專案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事建築活動的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建築施工企業和工程監理單位應每月向企業註冊地和工程所在地安監機構報告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狀況。

第十三條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安監機構應當根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狀況、季節施工特點,對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有關責任主體和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情況進行安全生產監督巡查和不定期抽查。監督巡查和抽查結果應當予以記錄,作為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和企業主要負責人、專案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考核管理的依據。企業對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安監機構的監督巡查和抽查結果有權查閱。

第十四條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巡查的主要內容是:(一)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責任制的建立和落實情況;(二)有關人員按規定參加安全生產考核和教育培訓情況;

(三)建設單位提供安全生產所需費用情況及施工企業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費用的使用情況;

(四)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設定和專職安全管理人員配備情況;

(五)事故隱患和違法違規行為的檢查、整改情況;

(六)建築施工企業提供或設定的臨時設施是否符合安全、衛生標準;

(七)安全防護用具及機械裝置、特種裝置的配備及定期檢驗檢測情況;

(八)施工企業和施工現場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應急救援組織,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器材、裝置及定期演練情況;

(九)建設單位專案負責人、工程監理單位的監理工程師、施工單位的專案負責人及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履行安全生產職責的情況;

(十)施工現場重大危險源的檢查、監控情況;(十一)落實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相關法律法規情況。

第十五條建設工程施工過程中發生事故後,事故發生單位必須按照規定的時限、程式、內容,如實向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報告。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按規定對**事故進行統計、報告、調查、處理。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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