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修訂

2021-03-04 07:55:34 字數 3622 閱讀 7438

(附件一)

桂林市規劃局

二〇一一年一月

目錄1 總則 4

2 城市用地規劃管理 4

2.1 城市用地分類 4

2.2 建設用地的適建性規定 5

2.3 建築容量控制 6

3 建築管理 8

3.1 建築間距 8

3.2 建築退讓 12

3.3 建築物高度控制 20

3.4 建築基地綠地控制 22

3.5 建築基地出入口與配建停車位指標控制 24

3.6 公共設施配建要求 28

4 市政公用設施與工程管線綜合 29

4.1 城市道路與公共運輸 29

4.2 給水與排水 32

4.3 電力、電訊、郵政 35

4.4 環衛設施 36

4.5 綜合管線 38

5 城市景觀環境 41

5.1 城市建築景觀 41

5.2 城市道路兩側建築景觀 42

5.3 戶外廣告、招牌、指示牌、公用**等 42

6 歷史文化名城保護 43

6.1 桂林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規劃原則 43

6.2 桂林市文物保護單位的規劃要求 44

6.3 桂林市歷史文化傳統街區的規劃要求 45

6.4 桂林市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 46

6.5 古樹名木的保護 48

7 附則 48

附錄a 術語 50

附錄b 計算方法 54

附錄c 居住建築間距圖示 56

附錄d 計算建築面積的規定 59

附錄e 桂林市城市規劃控制區分級示意圖 63

附錄f 城市建設用地適建範圍 64

附錄g 桂林市文物保護單位一覽表 66

1.0.1 為加強桂林市城市規劃管理,規範全市城市規劃編制,確保城市建設按規劃有序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桂林市城市總體規劃》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及技術規範要求,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技術規定。

1.0.2 本規定適用於桂林市城市規劃區範圍內各項建設。

在城市規劃區範圍內編制城市規劃,進行城市規劃管理,均須執行本技術規定。

1.0.3 本規定中的各項建設,應當按照經批准的詳細規劃執行;尚無經批准詳細規劃的,應按城市總體規劃和本技術規定執行。

2.1 城市用地分類

2.1.1 本規定中的城市用地,根據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割槽的基本原則,採用《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gbj137—90)分類如下:

(一)居住用地;

(二)公共設施用地;

(三)工業用地;

(四)倉儲用地;

(五)對外交通用地;

(六)道路廣場用地;

(七)市政公用設施用地;

(八)綠地;

(九)特殊用地;

(十)水域和其他用地。

各類用地分類的詳細內容參考《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gbj 137—90)。

2.1.2 根據桂林市城市空間形態和建設現狀,為加強規劃建設管理,按照《桂林市城市總體規劃》,採用分割槽控制辦法,將桂林市市區劃分為**規劃控制區,以不同的控制指標進行規劃建設管理,具體劃分如下(見附錄e:

桂林市城市規劃控制區分級示意圖):

2.1.2.1 一級規劃控制區:市區內漓江以西,桂湖以東,鸚鵡山、鐵封山以南,南門橋以北所圍合地區;漓江以東,七星岩、建乾路以西,醫學院、四中以南,龍隱橋以北所圍合地區;

二、**規劃控制區中的所有景觀山體、水體的建築高度控制圈內的建設用地。

2.1.2.2 二級規劃控制區:環城北路以南,湘桂鐵路以東,東環路以西,鬥雞山一線以北地區。

2.1.2.3 **規劃控制區:上述一級控制區和二級控制區以外的城市規劃區。

2.2 建設用地的適建性規定

2.2.1 各類建設用地的劃分和使用性質,原則上應符合經批准的詳細規劃的規定。

尚無經批准的詳細規劃的建設用地,應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總體規劃或相關規劃以及本規定附表《各類建設用地適建範圍表》的規定進行建設適建性劃分。

2.2.2 凡附表《各類建設用地適建範圍表》中未列入的建設專案,由桂林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周圍環境和基礎設施的條件,具體核定適建範圍。

需改變規劃用地性質,超出附表《各類建設用地適建範圍表》規定範圍的,應先提出調整規劃,按規定程式和審批許可權報批,經批准後方可執行。

城市舊區改建的用地適建範圍,由桂林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和規劃要求適當調整,但須按規定程式和審批許可權報批,經批准後方可執行。

2.3 建築容量控制

2.3.1 建築基地的建築容量包括容積率、建築密度。

建築基地的建築容量控制指標應按照表2.3.1執行。

表2.3.1 建築密度、容積率上限指標

注:1.far——容積率;d%——建築密度

2.一、

二、**規劃控制區界定同本規定2.1.2 條。

3.對未列入表中的科研機構、大中專院校、中小學、體育場館以及醫療衛生、文化藝術、幼托、交通建築、公用市政建築和特殊建築等設施的建築容量控制指標,應按有關專業規定執行,但不應超過表中相應居住建築的控制指標。

4.表中規定的容積率、建築密度均為上限,適用於單一型別的建設用地。

對混合型別的建設用地,其建築容量控制指標應將建設用地按使用性質分類劃定後,根據不同型別分別執行。對難以分類執行的建設用地或多功能綜合樓基底,應按綜合容積率控制指標執行,綜合容積率=計算容積率建築總面積/建設用地總面積。

5.工業建築及倉庫建築用地的建築容量控制還應按土地管理部門有關檔案控制下限,以提高土地利用率。

2.3.2 建築用地最小面積不應低於表2.3.2的規定。

表2.3.2 建築用地最小面積指標

2.3.3 建築用地未達到表2.

3.2所列最小面積的建設、開發專案,不得單獨建設,但有下列情況之一,且不妨礙城市規劃實施的,在滿足相關技術規範要求的前提下,可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准建設:

2.3.3.1 相鄰用地已經完成建設或為既有道路、河道或有其他類似情況,確實無法調整、合併的。

2.3.3.2 因市政公用設施等的限制,確實無法調整、合併的。

2.3.3.3 臨時建築。

2.3.4 建設用地面積大於或等於5000平方公尺的地塊開發建設,須編制詳細規劃,經批准後實施;未編制詳細規劃的,不予審批。

成片開發區域的詳細規劃,應先確定建築總容量控制指標;在不超過建築容量控制的前提下,成片開發的各類建築基地的建築容量控制指標可根據表2.3.1的規定適當調整。

2.3.5 建設用地面積小於5000平方公尺居住建築用地和公共建築用地,其建築容量控制指標在經批准的詳細規劃中已確定的,應按批准詳細規劃執行。

尚無經批准的詳細規劃的,其建築密度控制指標應按表2.3.1的規定執行,容積率控制指標可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按表2.

3.1規定的指標調整確定。

2.3.6 建築基地為社會公眾提供開放空間的,在滿足消防、衛生、交通及建築高度控制等有關規定和本辦法有關規定的前提下,可按表2.

3.6的規定增加建築面積。但增加的建築面積總計不得超過核定建築面積的20%。

福州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修訂

徵求稿 2007年5月1日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城市用地控制 第三章建築容量指標控制 第四章建築間距控制 第五章建築退讓控制 第六章建築高度和面寬控制 第七章市政公用設施控制 第八章城市與建築環境控制 第九章特別地區控制 第一十章附則 附錄一名詞解釋 附錄二計算規則 附錄三附表 附錄四圖示 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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