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烏市城鄉規劃管理技術規定

2021-03-04 07:55:34 字數 3575 閱讀 1077

(試行)

目錄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用地管理

第一節城市用地分類和適建範圍

第二節建設用地

第三節建築容量

第四節綠地

第三章建築管理

第一節建築間距

第二節建築退讓

第三節建築高度

第四節建築基地出入口及停車

第五節城市景觀與環境

第四章市政工程管理

第一節城市道路及交通設施

第二節管線綜合

第五章附則

附錄一名詞解釋

附錄二計算規則

附錄三城市建設用地適建範圍表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本市城鄉建設規劃管理,協調城鄉空間布局,節約和集約利用資源,保證城鄉規劃的順利實施,提高人居環境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鎮規劃標準》、《民用建築設計通則》、《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城市道路交通規劃設計規範》、《城市工程管線綜合規劃規範》、《建築工程建築面積計算規範》、《建築設計防火規範》、《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範》、 《義烏市市域總體規劃》、《義烏市城鄉規劃管理辦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範圍內的各項建設工程。

第三條編制詳細規劃應符合本規定的要求。各類建設工程的建設和管理應按批准的詳細規劃和本規定執行;尚無詳細規劃的,應按城市總體規劃和本規定執行。

歷史文化保護區、文物保護單位及其保護範圍的建設應按批准的專項規劃執行,可不受本規定的限制。

在規劃編制、管理中,涉及消防、人防、環保、交通等其他專業的,除符合本規定外,還應當符合其他專業的有關規範和標準。

第二章用地管理

第一節城市用地分類和適建範圍

第四條城市用地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質進行劃分和歸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gbj137-90),結合本市用地的實際情況,本市城市用地分類和代號宜符合表一的規定。

表一第五條城市建設用地遵循相容性原則,並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保證城市用地結構平衡;

(二)滿足城市公共基礎設施配套要求;

(三)不對城市環境產生負面效應;

(四)不對城市交通產生較大影響;

(五)不影響公共安全;

(六)不影響周邊建設用地的利用效率。

第六條各類城市建設用地適建範圍應符合表二的規定(詳見附錄三),表二中未列入的建設專案,應根據城市用地相容性原則確定適建範圍。

第二節建設用地

第七條建設用地界線及面積的確定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建設用地的界線以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確定的用地紅線為依據;

(二)同宗建設用地內的容積率、建築密度、綠地率等控制指標計算依據土地使用權證載明的面積,(不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土地使用權證的面積誤差影響)。

第八條單獨開發的建設用地面積應不低於表三規定的下限值,當多、高層建築混合布局時,按較大的下限值控制。

表三建設用地未達到表三規定的下限值,但有下列情況之一,且不影響城市規劃實施的,經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准可予以建設:

(一)鄰近土地已經完成建設或為道路、河流等,確實無法調整、合併的;

(二)因街區及用地性質劃分、市政公用設施等限制,確實無法調整、合併的;

(三)農村的村鎮建設,因特殊情況,確實難以達到前款規定面積的;

(四)因其他特殊情況,確實無法調集成並的。

第九條建設專案分期建設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居住用地面積小於等於30000平方公尺,公共設施用地面積小於等於5000平方公尺的建設專案應按照批准的規劃設計方案一次性建設完畢,不應分期建設;

(二)用地面積高於前項規定值,需分期建設的,應編制整體規劃設計方案和分期建設方案,並按有關規定報經批准後方可實施。

第十條禁止工業用地內建造成套職工住宅、專家樓、賓館和招待所等設施。

工業用地內所有建築的產權用途為工業,倉儲用地內所有建築的產權用途為倉儲。

第十一條城市空域保護

(一)在城市規劃區內設機場的航空部門,應根據使用飛機的特性和助航裝置效能,對機場及附近一定範圍。規定淨空障礙物限制面的平面、斜面,制定淨空保護範圍圖,經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航空(機場)主管部門審查認可後實施。凡在機場淨空保護範圍內,新建或改建建(構)築物的高度必須符合機場飛行區技術標準規定的淨空保護要求。

(二)凡需防止電磁波干擾或設定產生電磁輻射裝置的建設專案選址時,建設單位必須提供有關技術資料(防干擾或產生輻射的範圍等),繪製微波通道走向及範圍圖,提出具體的空域保護要求及保護期限等。

(三)微波站址與機場、大型橋梁及重要軍事設施的距離不少於5公里,距離鐵路不少於1公里。

第十二條地下空間利用

地下空間的開發建設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地下空間的開發建設須保證規劃以及現狀城市市政、水利、交通等設施的建設空間和安全使用要求,滿足綠化種植的覆土要求;

(二)在滿足規劃要求的前提下,地下空間作為停車場、公共通道、人防設施、放置裝置的,其建築面積不計入建設工程容積率;作為商業經營性用房的,該部分建築按0.6係數標準折算容積率;

(三)核心商務區、連片開發的商務功能區塊、交通樞紐設施以及其他公共活動較為集中地塊的地下空間,應統一規劃,合理布局,連通建設;

(四)單個地塊的地下空間離建設用地地面界線的水平距離應滿足第三十條第(一)項的規定,多個地塊統一建設的地下空間離界要求按照批准的詳細規劃設計方案執行。

第三節建築容量

第十三條建築容量應兼顧社會、環境和經濟效益,與用地性質、功能相適應,並滿足交通、安全、人防、環衛以及其他相關配套等方面的要求。

第十四條新建、擴建、改建的建設專案,建築容量應按表四的規定控制:

表四注:

1、高容量建設區和一般容量建設區範圍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及相關專項規劃的要求確定。

2、歷史文化保護區、核心商務區、行政中心等特定功能區塊或單獨編制詳細規劃地段的建築容量根據其特殊的規劃建設要求另行控制,其指標可超出表四規定的數值。

3、較高容積率對應較低建築密度,較低容積率對應較高建築密度。

4、未列入表四控制規定的文化體育、教育科研、醫療衛生等建築容量控制,按有關專業技術規範執行。

5、特殊工藝要求的專業廠房、特殊儲存要求的特種或危險品倉庫,容積率和建築密度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根據專業性規定另行核定。

6、容積率等控制指標應同時符合國家、省、市相關土地使用政策的規定。

第十五條鼓勵建設單位在建設專案開發中,向社會提供公共開放空間。

在滿足規劃要求和相關規定的前提下,在建設用地範圍內全天候為社會公眾提供廣場、綠地、停車場、通道等公共開放空間,並符合本條第三款規定使用要求的,可在原定建築面積的基礎上按表五標準再予以建築面積補償,但補償的建築面積不得超過原定建築面積的10%,並且補償後的總容積率不得超過第十四條規定的上限值。

表五建設工程的公共開放空間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可按表五規定對建設工程予以建築面積補償:

(一)提供室外廣場綠地的,應沿城市道路集中設定,並不得設定柵欄等隔離設施,且有效使用面積不小於400 平方公尺;

(二)提供建築底層公共空間的,其開放的空間應面臨城市道路,且寬度不小於3 公尺,淨高不低於4.2 公尺,水平投影面積不小於300 平方公尺;

(三)提供公共通道的,通道須用於解決城市或者相鄰地塊的公共運輸,並且上空不得有建築物,車行道寬度不小於5 公尺,淨高不低於5 公尺、長度不小於50 公尺;步行道寬度不小於3.5 公尺、長度不小於40 公尺;

義烏市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推動和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發展,加快企業科技創新和轉型公升級步伐,發揮其示範帶動作用,服務於創新型城市建設,根據國家有關法規和政策特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市科學技術局具體負責義烏市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與管理工作。第三條本辦法中申請人必須是義烏市行政區域內依法登記註冊的企業法人。第二章認定範...

日照市城鄉規劃管理技術規定試行

第一條為加強城鄉規劃管理,保障城鄉規劃實施,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和有關法律 法規 規章及技術規範,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日照市城市規劃區內的規劃設計 建設和規劃管理活動。縣相應地區的規劃設計 建設和規劃管理活動可參照本規定執行。第三條法律 法規 規章 技術規範和本規...

日照市城鄉規劃管理技術規定試行

第一條為加強城鄉規劃管理,保障城鄉規劃實施,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和有關法律 法規 規章及技術規範,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日照市城市規劃區內的規劃設計 建設和規劃管理活動。縣相應地區的規劃設計 建設和規劃管理活動可參照本規定執行。第三條法律 法規 規章 技術規範和本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