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試行稿

2021-03-04 09:31:14 字數 4613 閱讀 2827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我市城市建設規劃管理,保證城市規劃的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規劃法〉辦法》、《南昌市城市規劃管理規定》以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技術規範,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南昌市城市規劃區範圍內進行工程建設,編制城市規劃,以及城市規劃管理,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各類專業性用地建設專案還應為同時符合相關專業技術規範。

第二章建設用地的分類與適建範圍

第四條本市城市建設用地,按照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割槽的基本原則,參照國家標準《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gbj137-90)進行分類如下:居住用地、公共設施用地、工業用地、倉儲用地、對外交通用地、道路廣場用地、市政公用設施用地、綠化用地和特殊用地等九大類,不包括水域和其它用地。

第五條各類建設用地的劃分和使用性質應當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則,按照經批准的詳細規劃執行;未制定的詳細規劃的,按照分割槽規劃和附表一的規定執行;凡附表一未列入的建設專案,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建設專案對周圍環境的影響和基礎設施等條件,確定其適建性。需改變經批准的規劃用地性質或者超出附表一規定適建範圍的,應當依法對規劃進行調整後方可執行。 改變建設用地使用性質,應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一)、不得對相鄰地塊及歷史文化、自然環境保護造成負面影響;

(二)、不得突破原用地開發強度,導致該區環境質量目標失控;

(三)、不得帶來嚴重的交通問題,如新增大量**、車流影響城市道路交通系統的有序執行;

(四)、不得擅自侵占城市綠地、市政設施用地和非盈利性的公益設施用地。

第六條以劃撥方式取得城市規劃道路一側土地使用權的單位或者個人,必須承擔沿城市規劃道路紅線同等長度、城市規劃道路一半寬度用地面積的土地費用,以及拆遷安置等費用,並將該地無償移交市政建設主管部門,用於興建道路。其建築密度、容積率等規劃技術指標按實際用地面積(淨地)計算。

出讓城市規劃道路一側土地時,出讓土地的**應當包括前款所列各項費用。

第三章建築容量控制指標

第七條新建、擴建、改建的建設專案,其建築容量控制指標(含建築容積率和建築密度,下同)應按本章有關規定執行。建設專案在規劃、設計、建設中應優先滿足標準車位數和綠地率的要求。

建築容量控制指標的確定應以我市城市總體規劃相關要求為依據控制和疏散老城區人口,促進新區的開發和建設,對老城區改造實行分層、分割槽控制。

第八條建設專案應當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規劃用地面積大於5千平方公尺(7.5畝)的成片開發專案還必須編制管線工程詳細規劃,經批准後方可實施。詳細規劃區內各類建築基地的建築容量控制指標按本規定附表二《建築容積率、建築密度控制指標》(以下簡稱附表二)規定執行。

第九條對未列入附表二的科研機構、大中專院校、中小學校、體育場館以及醫療衛生、文化藝術、幼托設施等的建築容量控制指標,應按有關專業規定執行,且不能超過附表二中相應居住建築的控制指標。

第十條城市規劃確定的蓮塘組團、昌東組團、灣裡組團、望城組團和樂化組團的中心地區的建築容量控制指標,按照附表二新城的控制指標執行;其中心地段、一般地段的劃分由縣區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第十一條房地產開發建設規劃用地未達到下列最小面積的,不得單獨建設:

(一)低層、多層、中高層住宅為5000m2;

(二)多層公共建築為1500 m2;

(三)高層住宅建築高度小於或者等於50m的為2000 m2;

(四)高層住宅建築高度大於50m的為3000 m2;

(五)高層公共建築高度小於或者等於50m的為3500 m2;

(六)高層公共建築高度大於50m的為4000 m2。

在不妨礙城市規劃實施的前提下,建築用地未達到本款規定的最小面積的,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且不妨礙城市規劃實施的,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可予核准建設。

(一)、鄰接土地已完成建設或既有道路改道或有其他類似情況,確實無法調整、合併的;

(二)、農村地區的村鎮建設,因特殊情況確實難以達到上款面積規定的;

(三)、因城市規劃各道路劃分,市政公用設施等限制,確實無法調整、合併的。

第十二條原有建築的建築容量控制指標已超出規定值的,不得在原基地範圍內進行擴建、加層。

第十三條建設用地內為社會公眾提供開放空間的專案,在符合消防、衛生、交通等有關規定和本規定的前提下,可按下表的規定增加建築面積,但增加的面積總計不得超過核定建築面積的百分之二十。

小區內建築底層架空層不能作為公共開放空間;經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定,其架空層用作停車、布置綠化小品、居民休閒設施等公共用途的,作為獎勵其建築面積可不計入建築容積率,按規定計算建築密度。但不得圍合、改作他用或**、出租。

第十四條在建築物內部(包括地面層或其它樓層)或外部提供對外開放的全天候步行空間或通道,將周邊建築物與城市街道、廣場、遊園、購物中心等公共空間連繫在一起且其有效寬度不小於4.5公尺時,可作為城市公共通道(開放空間的條件和計算詳見附件二第5點)。

第十五條建設基地出入口的設定。南昌市城市規劃區內的建設專案,必須建設與其相配套的機動車停車場(庫)和自行車停車場(庫)及本單位職工自用的停車場(庫)。停車場(庫)設定指標按照下規定執行,其中室外停車場(包括機動車、自行車)的車位數不低於核定標準車位數的15%,核定標準車位數為按總建築面積換算成的最小標準車位數。

機動車公共停車場(庫)和機動車配建停車場(庫)建成後,不得改變其使用性質或占用、停用。

(一)、居住建築停車位設定不應少於下表規定:

1、一類居住區:機動車停車位不少於0.6~1.0輛/戶,非機動車不少於1輛/戶

2、二類居住區:機動車停車位不少於0.3輛/戶,非機動車不少於2輛/戶

(二)、公共建築停車位設定應當符合下表規定:

1、行政辦公:機動車停車位不少於0.3~0.5泊位/百平方公尺,非機動車不少於3車位/百平方公尺

2、商業、金融、服務業、市場等:機動車停車位不少於0.25~0.4泊位/百平方公尺,非機動車不少於5車位/百平方公尺

3、文化娛樂:機動車停車位不少於0.5~0.6泊位/百平方公尺,非機動車不少於4車位/百平方公尺

地面機動車每泊位占地20~30平方公尺;多層停車庫和地下停車庫每泊位占地25~35平方公尺;自行車每車位占地1.5~1.8平方公尺。

停車場與城市道路相交的出入口通道和城市道路應盡量採用正交布置,如斜交則其交角不宜小於75度。

配建停車場(庫)的建設必須與其相配的建築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交付使用。

第十六條各類建築基地出入口位置距城市主幹道交叉口不宜小於80公尺,距橋、隧道的起坡線距離不宜小於50公尺。

第四章建築間距

第十七條居住建築應當綜合考慮用地條件、群體組合和空間環境等因素,盡可能爭取較好朝向(南偏東15度-南偏西15度)原則上不再批建東西向居住建築。

第十八條中高層以下居住建築的間距控制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居住建築平行布置時(包括兩建築夾角≤30度)

朝向為南北向[指正南北向和南偏東(西)45度以內,其間距在老城區範圍內不小於南側建築物高度的0.8倍,八一大道、陽明路、三經路、沿江北路、撫河北路、站前西路所圍合的其餘地區不小於1.1倍。

(二)居住建築垂直布置時的間距

南北向的間距,在老城區範圍內不小於南側建築高度的0.5倍;在其它範圍不小於0.6倍。且最小間距不小於9公尺。山牆不得開窗,不得挑陽台。

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築山牆連續寬度必須小於或等於16公尺,如大於16公尺,其間距按平行布置時的間距控制。

(三)居住建築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時的間距:

1、當兩幢建築的夾角小於或等於30度時,其間距最窄處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築控制。

2、當兩幢建築的夾角大於30度,小於或等於60度時,其間距最窄處按本條(一)之第1款乘以0.8的係數。

3、當兩幢建築的夾角大於60度時,其間距最窄處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築控制。

(四)不規則平面的住宅建築,按建築的最凸出的外圍線和周圍建築的最近距離計算建築間距。

(五)住宅建築南北向布置,相鄰兩住宅建築之間地面有高度差時,其建築間距按下列原則計算:當南側住宅建築低於北側住宅建築高度時,以兩建築高度完全重疊的部分計算建築間距,並應同時符合其它規範的要求;當南側住宅建築高於北側住宅建築高度時,應以兩建築高度完全重疊的部分加上南側住宅建築高出北側的部分高度計算建築間距,以上間距最小值不小於9公尺。

(六)位於同一裙房之上的幾幢建築,計算建築間距可扣除裙房的高度;計算與相鄰間距時,應包括裙房高度。

(七)同一建築用地內,底層均設有架空層的住宅建築相鄰時,其間距計算不含底層架空層的建築高度;底層設有架空層的住宅建築且含底層架空層的建築在南側,未設架空層的住宅建築的間距計算應含住宅建築底層架空層的建築高度。

第十九條中高層以下居住建築底層為非居住用房的,其間距在老城區內可調整為不小於南側建築高度的0.75倍,在新區不小於1.0倍。

第二十條中高層以下居住建築的山牆間距(淨距)不小於6公尺(老城區不小於4.5公尺),山牆不得挑陽台。

對按此規定不能滿足消防間距或通道要求的,應當按消防間距或通道要求控制,並由城市規劃管理部門核定。

點式居住建築的東(西)側有居住窗戶的,其與相鄰居住建築東西向的間距按第十八條的有關規定控制。

第二十一條高層居住建築與其它居住建築的間距,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高層居住建築與高層居住建築平行布置時的間距分段計算:

1、建築高度在五十公尺以下部分,南側為面寬大於或等於25公尺時(條式住宅),其間距老城區為南側建築高度的0.7倍,新城區為南側建築高度的0.8倍,不小於24公尺。

建築高度在五十公尺以上部分間距按每公升高四公尺增加一公尺計算。

2、建築高度在五十公尺以下部分,南側為面寬小於25公尺時(點式住宅),其間距老城區為南側建築高度的0.6倍,新城區為南側建築高度的0.7倍,且不小於24公尺。

建築高度在五十公尺以上部分間距按每公升高四公尺增加一公尺計算。

南昌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規劃管理,保證城市規劃的實施,根據 南昌市城市規劃管理規定 制定本規定。第二條在市城市規劃區內編制城市規劃 實施城市規劃管理 進行建設,應當遵守 南昌市城市規劃管理規定 和本規定。建設專案還應當符合相關專業技術規範。第二章建設用地的分類與適建範圍 第三條建設用地分為居住...

南昌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2023年

第三章建築容量控制指標 第六條建設專案應當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經依法批准後方可實施。建設用地面積大於5000平方公尺的,其修建性詳細規劃應當包括配套的管線工程詳細規劃。第七條建設專案的建築容量應當符合控制指標 含建築容積率和建築密度,下同 科研機構 大中專院校 中小學校 體育場館以及醫療衛生 文化藝...

南昌市城市管理規定

第四章建築間距 第十四條居住建築應當綜合考慮用地條件 群體組合和空間環境等因素,盡可能採用南偏東15度至南偏西15度朝向,原則上不再建設東西向居住建築。第十五條中高層以下居住建築的間距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一 南北向 包括正南北向和南偏東 西45度以內,下同 平行布置 包括兩建築夾角小於或者等於30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