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沂市城市規劃管理相關控制標準

2021-03-04 08:09:07 字數 4659 閱讀 2391

為科學正確地實施城市規劃,促進城市規劃管理科學化、規範化、法制化,依據國家有關技術標準、規範和《臨沂市城市總體規劃》及各專項規劃,結合本市的實際情況,制定以下相關控制標準。

臨沂市城市規劃區內的各項建設,在滿足國家規範、規定特別是強制性規範的前提下,應同時滿足以下要求:

1、城市建設用地性質控制

1.1城市建設用地的使用應當按照經批准的詳細規劃實施;對尚無批准詳細規劃的地區,應根據總體規劃或分割槽規劃確定的用地性質實施,並符合《城市建設用地適建範圍》的規定。

1.2未列入《城市建設用地適建範圍》的,應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功能分割槽和建設專案對周圍環境的影響及基礎設施條件實施。

1.3 各類建設用地的使用性質應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則,符合經批准的用地規劃。

1.4 需改變規劃用地性質或超出《城市建設用地適建範圍》規定的,按規定程式和審批許可權辦理。

2、建築容量控制

2.1在臨沂市城市規劃區內新建、改建、擴建的建築工程,其建築容量(建築容積率和建築密度)應按表1的規定執行。

表1 建築容積率、建築密度控制指標

2.2表1規定的指標中容積率、建築密度為上限,適用於單一型別的建築基地。對混合型別的建築基地,其建築容量控制指標應將建築基地按使用性質分類劃定後,按不同型別分別執行。

對難以分類執行的建築基地和綜合樓基地,應按不同性質建築的建築面積比例和不同的建築容量控制指標換算建築容量綜合控制指標。

2.3對未列入表1的工業、倉儲、科研機構、大中專院校、中小學校、體育場館以及醫療衛生、文化藝術、幼托(簡稱科、教、文、衛建築,下同)等設施的建築容量控制指標,應按有關專業規定執行,但不應超過表1中相應居住建築的控制指標。

3、建築間距:

3.1主要朝向:

3.1.1多、低層居住建築與多、低層居住建築之間的建築間距不小於建築高度的1.46倍,並同時滿足大寒日滿窗日照2小時的日照標準和視覺衛生要求。

3.1.2高層居住建築與高層、多層、低層居住建築之間的建築間距必須滿足大寒日滿窗日照2小時的日照標準。

3.1.3非居住建築位於居住建築南側時,應按以上兩款規定執行。

3.1.4醫院病房樓、(休)療養院住宿樓、托兒所、幼兒園活動室和大、中、小學的教學樓與相鄰建築之間的間距不小於南側建築高度的1.5倍,南側為高層時,必須滿足大寒日滿窗日照3小時的日照標準。

3.1.5非居住建築位於居住建築北側或非居住建築之間的間距應滿足消防、抗震、疏散、視覺衛生及建築退讓的要求。

3.2次要朝向:

3.2.1居住建築,多層之間不宜小於6公尺;高層與各種層數住宅之間在滿足消防間距要求的同時必須滿足視覺衛生要求。

3.2.2高層塔式住宅、多層和中高層點式住宅與側面有窗的各種層數住宅之間應考慮視覺衛生因素,適當加大間距。

3.2.3非居住建築與居住建築之間應滿足消防間距和視覺衛生要求。

3.2.4非居住建築與非居住建築之間應滿足以下規定:

高層與高層之間不小於13公尺,高層與多、低層之間不小於9公尺,多層與多、低層之間不小於6公尺,低層與低層之間不小於4公尺。

4、建築退讓

4.1建築後退用地界線

4.1.1主要朝向

4.1.1.1低層建築後退南、北側用地界線不小於建築高度的0.75倍,且最小距離不小於2公尺。

4.1.1.2多層建築後退南、北側用地界線不小於建築高度的0.75倍,且最小距離不小於10公尺。

4.1.1.3高層建築後退南、北側用地界線不小於建築高度的0.5倍,且最小距離不小於15公尺。

4.1.2次要朝向

4.1.2.1多、低層建築後退東、西側用地界線不小於建築高度的0.25倍,且最小距離不小於3公尺,並滿足消防間距要求。

4.1.2.2高層建築後退東、西側用地界線不小於6.5公尺,並滿足消防間距要求。

4.1.2.3多層建築南北長度大於15公尺,高層建築南北長度大於20公尺的,其後退東、西側距離按主要朝向計算。

4.2建築後退道路紅線控制標準

4.2.1城市道路等級分類

主幹道:道路紅線寬度大於40公尺(含40公尺)的城市道路。

次幹路:道路紅線寬度小於40公尺,大於24公尺(含24公尺)的城市道路。

支路:道路紅線寬度小於24公尺的城市道路。

4.2.2行政辦公、科教文衛、商業金融、賓館、餐飲服務等公共建築及綜合性建築

4.2.2.1高度大於75公尺,小於100公尺的建築:

後退城市主幹路道路紅線不小於35公尺;後退城市次幹路道路紅線不小於30公尺,後退城區支路道路紅線不小於30公尺。

4.2.2.2高度大於50公尺,小於75公尺(含75公尺)的建築:

後退城市主幹路道路紅線不小於30公尺;後退城市次幹路道路紅線不小於25公尺,後退城區支路道路紅線不小於25公尺。

4.2.2.3高度大於24公尺,小於50公尺(含50公尺)的建築:

後退城市主幹路道路紅線不小於25公尺;後退城市次幹路道路紅線不小於20公尺;後退城區支路道路紅線不小於20公尺。

4.2.2.4高度小於24公尺(含24公尺)的建築:

4.2.2.4.1行政辦公、科教文衛、金融保險等公共建築後退城市主幹路道路紅線不小於20公尺;後退城市次幹路道路紅線不小於15公尺;後退城區支路道路紅線不小於15公尺。

4.2.2.4.2商業、賓館、餐飲服務等公共建築及綜合性建築後退城市主幹路道路紅線不小於25公尺,後退城市次幹路、支路道路紅線不小於20公尺。

4.2.3居住建築

4.2.3.1高度大於75公尺的建築,小於100公尺的建築:

4.2.3.1.1主要朝向後退城市主幹路道路紅線不小於30公尺;後退城市次幹路道路紅線不小於25公尺;後退城區支路道路紅線不小於25公尺。

4.2.3.1.2次要朝向後退城市主幹路道路紅線不小於25公尺;後退城市次幹路道路紅線不小於20公尺;後退城區支路道路紅線不小於20公尺。

4.2.3.2高度大於50公尺,小於75公尺(含75公尺)的建築:

4.2.3.2.1主要朝向後退城市主幹路道路紅線不小於25公尺;後退城市次幹路道路紅線不小於20公尺;後退城區支路道路紅線不小於20公尺。

4.2.3.2.2次要朝向後退城市主幹路道路紅線不小於20公尺;後退城市次幹路道路紅線不小於15公尺;後退城區支路道路紅線不小於15公尺。

4.2.3.3高度大於24公尺,小於50公尺(含50公尺)的建築:

4.2.3.3.1主要朝向後退城市主幹路道路紅線不小於20公尺;後退城市次幹路道路紅線不小於15公尺;後退城區支路道路紅線不小於15公尺。

4.2.3.3.2次要朝向後退城市主幹路道路紅線不小於15公尺;後退城市次幹路道路紅線不小於10公尺;後退城區支路道路紅線不小於10公尺。

4.2.3.4高度小於24公尺(含24公尺)的建築:

4.2.3.4.1主要朝向後退城市主幹路道路紅線不小於15公尺;後退城市次幹路道路紅線不小於15公尺;後退城區支路道路紅線不小於10公尺。

4.2.3.4.2次要朝向後退城市主幹路道路紅線不小於10公尺;後退城市次幹路道路紅線不小於10公尺;後退城區支路道路紅線不小於10公尺。

4.2.4工業、倉儲建築

4.2.4.1工業、倉儲建築主要朝向後退城市主幹路道路紅線不小於20公尺;後退城市次幹路道路紅線不小於15公尺;後退城區支路道路紅線不小於15公尺。

4.2.4.2工業、倉儲建築次要朝向後退城市主幹路道路紅線不小於15公尺;後退城市次幹路道路紅線不小於10公尺;後退城區支路道路紅線不小於10公尺。

4.2.5其它規定

4.2.5.1建築後退沂河路道路紅線(80公尺)不小於50公尺,後退雙嶺路道路紅線(44公尺)不小於100公尺。

4.2.5.2建築後退城市外環路道路紅線不小於50公尺。

4.2.5.3高度大於100公尺(含100公尺)的建築後退道路紅線寬度,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性質、功能等實際情況確定。

4.2.5.4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築物後退道路紅線的距離除符合以上規定外,必須滿足交叉口視距三角形的要求,同時還應適當增加後退距離,為建設公共設施預留空間。

4.2.5.5城市高架橋和立體交叉口四周的建築物後退道路紅線的距離,一般不小於其主要道路紅線寬度的1/2,且最小值不得小於20公尺,並應設定隔離設施。

4.2.5.6建築後退除滿足以上規定外,還應同時滿足停車、疏散要求。

4.2.5.7其它未盡情況參照以上原則,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4.3建築後退河道藍線控制標準

4.3.1建築後退沂河河道藍線(濱河路外側道路紅線)

4.3.1.1右岸(西岸)

金雀山路-祊河入口處:不小於50公尺。

祊河入口處-北外環路、金雀山路-沂河路:不小於70公尺。

北外環路以北、沂河路以南不小於100公尺。

4.3.1.2左岸(東岸)

雙橋街-金橋街:不小於50公尺。

雙橋街-分沂入沭河道,金橋街-北外環:不小於70公尺。

南外環以南、北外環以北不小於100公尺。

4.3.2建築後退祊河河道藍線(濱河路外側道路紅線)

4.3.2.1右岸(西岸)

沂、祊河交匯處-通達路段:不小於50公尺。

通達路段-北外環路:不小於70公尺。

北外環路以北不小於100公尺。

4.3.2.2左岸(東岸、南坊片):不小於50公尺。

4.3.3建築後退涑河河道藍線

4.3.3.1古城段(濱河路-螞蚱廟街)按經批准的《古城商業段修建性詳細規劃》執行;

4.3.3.2現代**段(螞蚱廟街-臨西十路)不小於40公尺;

4.3.3.3生態休閒段(臨西十路-西外環路)不小於60公尺。

4.3.3.4西外環路以西不小於100公尺。

4.3.4柳青河、陷泥河:規劃建成區範圍內建築後退河道藍線不低於30公尺,規劃建成區範圍以外建築後退河道藍線不得低於50公尺。

4.3.5李公河:規劃建成區範圍內建築後退河道藍線不低於40公尺;規劃建成區範圍以外建築後退河道藍線不得低於60公尺。

重慶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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