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電力規劃規範GB

2021-03-03 21:16:56 字數 6425 閱讀 2186

城市電力規劃規範 gb 50293-1999

第1章總則

第1.0.1條為使城市規劃中的電力規劃(以下簡稱城市電力規劃)編制工作更好地貫徹執行國家城市規劃、電力能源的有關法規和方針政策,提高城市電力規劃的科學性、經濟性和合理性,確保規劃編制質量,制定本規範。

第1.0.2條本規範適用於設市城市的城市電力規劃編制工作。

第1.0.3條城市電力規劃的編制內容,應符合現行《城市規劃編制辦法》的有關規定。

第1.0.4條應根據所在城市的性質、規模、國民經濟、社會發展、地區動力資源的分布、能源結構和電力**現狀等條件,按照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規律和城市可持續發展的方針,因地制宜地編制城市電力規劃。

第1.0.5條布置、預留城市規劃區內發電廠、變電所、開關站和電力線路等電力設施的地上、地下空間位置和用地時,應貫徹合理用地、節約用地的原則。

第1.0.6條城市電力規劃的編制,除應符合本規範的規定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標準、規範的規定。

第2章術語

第2.0.1條城市用電負荷urbancustomrs』load

為城市提供電能**的發電廠和接受市域外電力系統電能的電源變電所總稱。

第2.0.2條城市供電電源urbanpowersupplysources

為城市提供電能**的發電廠和接受市域外電力系統電能的電源變電所總稱。

第2.0.3條城市發電廠urbanpowerplant

在市域範圍內規劃建設的各類發電廠。

第2.0.4條城市主力發電廠urbanmainforcespowerplant

能提供城網基本負荷電能的發電廠。

第2.0.5條城市電網(簡稱城網)urbanelectricpower***work

為城市送電和配電的各級電壓電力網的總稱。

第2.0.6條城市變電所urbansubstation

城網中起變換電壓,並起集中電力和分配電力作用的供電設施。

第2.0.7條開關站(開閉所)switchingstation

城網中起接受電力並分配電力作用的配電設施。

第2.0.

城網中66kv及以上電壓的電源送電線路及變電所深入市中心高負荷密度區布置,就近**電能的方式。

第2.0.9條高壓線走廊(高壓架空線路走廊)high-tensionlinecorri-dor

在計算導線最大風偏和安全距離情況下,35kv及以上高壓架空電力線路兩邊導線向外側延伸一定距離所形成的兩條平行線之間的專用通道。

第3章城市電力規劃編制基本要求

3.1一般規定

第3.1.1條編制城市電力規劃應遵循下列原則:

第3.1.1.1條應符合城市規劃和地區電力系統規劃總體要求;

第3.1.1.2條城市電力規劃編制階段和期限的劃分,應與城市規劃相一致;

第3.1.1.3條近、遠期相結合,正確處理近期建設和遠期發展的關係;

第3.1.1.4條應充分考慮規劃新建的電力設施執行雜訊、電磁干擾及廢水、廢氣、廢渣三廢排放對周圍環境的干擾和影響;並應按國家環境保護方面的法律、法規有關規定,提出切實可行的防治措施;

第3.1.1.5條規劃新建的電力設施應切實貫徹安全第

一、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滿足防火、防爆、防洪、抗震等安全設防要求;

第3.1.1.6條應從城市全域性出發,充分考慮社會、經濟、環境的綜合效益。

第3.1.2條城市總體規劃階段,應以規劃人口、用地布局、社會經濟發展為依據,結合所在地區電力部門制訂的電力發展行業規劃及其重大電力設施工程專案近期建設的進度安排,由城市規劃、電力兩部門通過協商,密切合作進行城市總體規劃中電力規劃的編制。

第3.1.3條城市電力規劃編制過程中,應與道路交通規劃、綠化規劃以及城市供水、排水、供熱、燃氣、郵電通訊等市政公用工程規劃相協調,統籌安排,妥善處理相互間影響和矛盾。

3.2編制內容

第3.2.1條城市電力規劃的編制,應在調查研究、收集分析有關基礎資料的基礎上進行。規劃編制的階段不同,調研、收集的基礎資料宜符合下列要求:

第3.2.1.

1條城市總體規劃階段中的電力規劃(以下簡稱城市電力總體規劃階段)需調研、收集以下資料:地區動力資源分布、儲量、開採程度資料;城市綜合資料,包括:區域經濟、城市人口、土地面積、國內生產總值、產業結構及國民經濟各產業或各行業產值、產量及大型工業企業產值、產量的近5年或10年的歷史及規劃綜合資料;城市電源、電網資料,包括:

地區電力系統地理接線圖,城市供電電源種類、裝機容量及發電廠位置,城網供電電壓等級、電網結構、各級電壓變電所容量、數量、位置及用地,高壓架空線路路徑、走廊寬度等現狀資料及城市電力部門制訂的城市電力網行業規劃資料;城市用電負荷資料,包括:近5年或10年的全市及市區(市中心區)最大供電負荷、年總用電量、用電構成、電力彈性係數、城市年最大綜合利用小時數、按行業用電分類或產業用電分類的各類負荷年用電量、城鄉居民生活用電量等歷史、現狀資料;其它資料,包括:城市水文、地質、氣象、自然地理資料和城市地形圖,總體規劃圖及城市分割槽土地利用圖等。

第3.2.1.

2條城市詳細規劃階段中的電力規劃(以下簡稱城市電力詳細規劃階段)需調研、收集以下資料:城市各類建築單位建築面積負荷指標(歸算至10kv電源側處)的現狀資料或地方現行採用的標準或經驗資料;詳細規劃範圍內的人口、土地面積、各類建築用地面積,容積率(或建築面積)及大型工業企業或公共建築群的用地面積,容積率(或建築面積)現狀及規劃資料;工業企業生產規模、主要產品產量、產值等現狀及規劃資料;詳細規劃區道路網、各類設施分布的現狀及規劃資料;詳細規劃圖等。

第3.2.2條城市電力總體規劃階段編制內容,宜符合下列要求:

第3.2.2.1條編制城市電力總體規劃綱要,內容宜包括:

(1)**城市規劃目標年的用電負荷水平;

(2)確定城市電源、電網布局方案和規劃原則;

(3)繪製市域和市區(或市中心區)電力總體規劃布局示意圖。編寫城市總體規劃綱要中的電力專項規劃要點。

第3.2.2.2條應在城市電力總體規劃綱要的基礎上,編制城市電力總體規劃,內容宜包括:

(1)**市域和市區(或市中心區)規劃用電負荷;

(2)電力平衡;

(3)確定城市供電電源種類和布局;

(4)確定城網供電電壓等級和層次;

(5)確定城網中的主網布局及其變電所容量、數量;

(6)確定35kv及以上高壓送、配電線路走向及其防護範圍;

(7)提出城市規劃區內的重大電力設施近期建設專案及進度安排;

(8)繪製市域和市區(或市中心區)電力總體規劃圖。編寫電力總體規劃說明書。

第3.2.3條大、中城市可在城市電力總體規劃的基礎上,編制電力分割槽規劃,內容宜包括:

(1)**分割槽規劃用電負荷;

(2)落實分割槽規劃中供電電源的容量、數量及位置、用地;

(3)布置分割槽規劃內高壓配電網或高、中壓配電網;

(4)確定分割槽規劃高、中壓電力線路的路徑,敷設方式及高壓線走廊(或地下電纜通)寬度;

(5)繪製電力分割槽規劃圖。編寫電力分割槽規劃說明書。

第3.2.4條應在電力分割槽規劃或電力總體規劃的基礎上,編制城市詳細規劃階段中的電力規劃,其編制內容宜符合下列要求:

第3.2.4.1條編制電力控制性詳細規劃,內容宜包括:

(1)確定詳細規劃區中各類建築的規劃用電指標,並進行負荷**;

(2)確定詳細規劃區供電電源的容量、數量及其位置、用地;

(3)布置詳細規劃區內中壓配電網或中、高壓配電網,確定其變電所、開關站的容量、數量、結構型式及位置、用地;

(5)繪製電力控制性詳細規劃圖。編寫電力控制性詳細規劃說明書。

第3.2.4.2條在城市開發、修建地區,應與城市修建性詳細規劃配套編制電力修建性詳細規劃,其內容宜包括:

(1)估算詳細規劃區用電負荷;

(2)確定詳細規劃區供電電源點的數量、容量及位置、用地面積(或建築面積);

(3)布置詳細規劃區的中、低壓配電網及其開關站、10kv公用配電所的容量、數量、結構型式及位置、用地面積(或建築面積);

(4)確定詳細規劃區的中、低壓配電線路的路徑、敷設方式及線路導線截面;

(5)投資估算;

(6)繪製電力修建性詳細規劃圖。編寫電力修建性詳細規劃說明書

第4章城市用電負荷

4.1城市用電負荷分類

第4.1.1條按城市全社會用電分類,城市用電負荷宜分為下列八類:

農、林、牧、副、漁、水利業用電,工業用電,地質普查和勘探業用電,建築業用電,交通運輸、郵電通訊業用電,商業、公共飲食、物資供銷和金融業用電,其它事業用電,城鄉居民生活用電。

也可分為以下四類:第一產業用電,第二產業用電,第三產業用電,城鄉居民生活用電。

第4.1.2條城市建設用地用電負荷分類,應符合表4.1.2規定。

城市建設用地用電負荷分類和**麥表4.1.2

第4.1.3條城市建築用電負荷分類,應符合表4.1.3的規定。

城市建築用電負荷分類表表4.1.3

第4.1.4條按城市用電負荷分布特點,可分為一般負荷(均布負荷)和點負荷兩類

4.2城市用電負荷**

第4.2.1條城市用電負荷**(以下簡稱負荷**)內容宜符合下列要求:

第4.2.1.1條城市電力總體規劃負荷**內容宜包括:

(1)全市及市區(或市中心區)規劃最大負荷;

(2)全市及市區(或市中心區)規劃年總用電量;

(3)全市及市區(或市中心區)居民生活及第

一、二、三產業各分項規劃年用電量;

(4)市區及其各分割槽規劃負荷密度。

第4.2.1.2條電力分割槽規劃負荷**內容宜包括:

(1)分割槽規劃最大負荷;

(2)分割槽規劃年用電量。

第4.2.1.3條城市電力詳細規劃負荷**內容宜包括:

(1)詳細規劃區內各類建築的規劃單位建築面積負荷指標;

(2)詳細規劃區規劃最大負荷;

(3)詳細規劃區規劃年用電量。

第4.2.2條負荷**應符合下列要求:

第4.2.2.1條**應建立在經常性收集、積累負荷**所需資料的基礎上,從調查研究入手,了解所在城市的人口及國民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分析、研究影響城市用電負荷增長的各種因素;

第4.2.2.2條應根據不同規劃階段**內容的具體要求,對所掌握的基礎資料進行整理、分析、校核後,選擇有代表性的資料、資料作為**的基礎;

應在用電現狀水平的基礎上進行分期**。負荷**期限及各期限年份的劃分,應與城市規劃相一致;

應選擇和確定主要的**方法進行**,並用其它**方法進行補充、校核;

**所得的規劃用電負荷,在向供電電源側歸算時,應逐級乘以負荷同時率;

負荷同時率的大小,應根據各地區電網負荷具體情況確定,但均應小於1。

第4.2.3條**方法的選擇宜符合下列原則:

第4.2.3.1條城市電力總體規劃階段負荷**方法,宜選用電力彈性係數法、回歸分析法、增長率法、人均用電指標法、橫向比較法、負荷密度法、單耗法等;

第4.2.3.2條城市電力詳細規劃階段的負荷**方法宜選用:

(1)一般負荷宜選用單位建築面積負荷指標法等;

(2)點負荷宜選用單耗法,或由有關專業部門、設計單位提供負荷、電量資料。

4.3規劃用電指標

第4.3.1條當編制或修訂各規劃階段中的電力規劃時,應以本規範制定的各項規劃用電指標作為**或校核遠期規劃負荷**值的控制標準。

本規範規定的規劃用電指標包括:規劃人均綜合用電量指標、規劃人均居民生活用電量指標、規劃單位建設用地負荷指標和規劃單位建築面積負荷指標四部分。

第4.3.2條城市總體規劃階段,當採用人均用電指標法或橫向比較法**或校核某城市的城市總用電量(不含市轄市、縣)時,其規劃人均綜合用電量指標的選取,應根據所在城市的性質、人口規模、地理位置、社會經濟發展、國內生產總值、產業結構,地區動力資源和能源消費結構、電力**條件、居民生活水平及節能措施等因素,以該城市的人均綜合用電量現狀水平為基礎,對照表4.

3.2中相應指標分級內的規劃人均綜合用電量幅值範圍,進行綜合研究分析、比較後,因地制宜選定。

規劃人均綜合用電量指標 (不含市轄市、縣) 表4.3.2

注:當不含市轄市、縣的城市人均綜合用電量現狀水平高於或低於表中規定的現狀指標最高或最低限值的城市。其規劃人均綜合用電量指標的選取,應視其城市具體情況因地制宜確定。

第4.3.3條城市總體規劃階段,當採用人均用電指標法或橫向比較法,**或校核某城市的城鄉居民生活用電量(不含市轄市、縣)時,其規劃人均居民生活用電量指標的選取,應結合所在城市的地理位置、人口規模、居民收入、居民家庭生活消費水平、居住條件、家庭能源消費構成、氣候條件、生活習慣、能源**政策及節能措施等因素進行綜合分析、比較後,以該城市的現狀人均居民生活用電量水平為基礎,對照表4.

3.3中相應指標分級中的規劃人均居民生活用電量指標幅值範圍,因地制宜選定。

規劃人均居民生活用電量指標 (不含市轄市、縣) 表4.3.3

注:當不含市轄市、縣的城市人均居民生活用電量現狀水平高於或低於表中規定的現狀指標最高或最低限值的城市,其規劃人均居民生活用電量指標的選取,應視其城市的具體情況,因地制宜確定。

第4.3.4條城市電力總體規劃或電力分割槽規劃,當採用負荷密度法進行負荷**時,其居住、公共設施、工業三大類建設用地的規劃單位建設用地負荷指標的選取,應根據三大類建設用地中所包含的建設用地小類類別、數量、負荷特徵,並結合所在城市三大類建設用地的單位建設用地用電現狀水平和表4.

3.4規定,經綜合分析比較後選定。

規劃單位建設用地負荷指標表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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