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消防規劃規範

2022-09-08 21:57:03 字數 670 閱讀 2079

8.0.4 消防車通道的技術指標應符合下列要求:

1、街區內供消防車通行的道路中心線間距不宜超過160m。當建築物的沿街部分長度超過150m或總長度超過220m時,宜設定穿過建築物的消防車通道;

2、消防車通道淨寬度和淨空高度不應低於4m,與建築外牆宜大於5m; 石油化工區的生產工藝裝置、儲罐區等處的消防車通道寬度不應小於6m,路面上淨空高度不應低於5m,路面內緣轉彎半徑不宜小於12m;

3、消防車通道的坡度不應影響消防車的安全行駛、停靠、作業等,舉高消防車停留作業場地的坡度不宜大於3%;

4、消防車通道的回車場地面積不應小於12m×12m,高層民用建築消防車回車場地面積不宜小於15m×15m,供大型消防車使用的回車場地面積不宜小於18m×18m;

5、消防車通道下的管道和暗溝等應能承受大型消防車輛的荷載,具體荷載指標應滿足能承受規劃區域內配置的最大型消防車輛的重量。

8.0.5 消防車通道的規劃建設應符合道路、防火設計相關規範、標準的要求。

附錄a 附表

附表a.0.1 對城市消防安全有較大影響的用地

附表a.0.2 防火隔離帶及避難疏散用地

附表a.0.3 城市消防用水量

注:城市室外消防用水量應包括居住區、工廠、倉庫(含堆場、儲罐)和民用建築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當工廠、倉庫和民用建築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按下錶計算,其值不一致時,應取其較大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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