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城市規劃工程地質勘察規範

2021-03-04 09:58:12 字數 4805 閱讀 7713

城市規劃工程地質勘察規範 cjj 57—94

主編單位:北京市勘察院

批准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施行日期:2023年11月1日

關於發布行業標準《城市規劃工程

地質勘察規範》的通知

建標[1994]337號

根據原國家城市建設總局(81)城科字第15號文的要求,由北京市勘察院主編的《城市規劃工程地質勘察規範》,業經審查,現批准為行業標準,編號cjj 57—94,自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

本標準由建設部勘察與岩土工程標準技術歸口單位建設部綜合勘察研究院負責歸口管理,具體解釋等工作由主編單位負責,建設部標準定額研究所組織出版。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一九九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1 總則

1.0.1 為在城市規劃工程地質勘察中貫徹執行國家的技術經濟政策,做到技術先進、經濟合理、安全適用、確保質量,制定本規範。

1.0.2 本規範適用於各類城市規劃的工程地質勘察。

1.0.3 城市規劃工程地質勘察必須結合任務要求,因地制宜,選擇運用各種勘察手段,提供符合城市規劃要求的勘察成果。

在勘察工作中要積極採用有效的新技術(如遙感、電子計算機技術等)和地質學科新理論。

1.0.4 城市規劃工程地質勘察,除應符合本規範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的有關規定。

2 一般規定

2.0.1 城市規劃工程地質勘察階段應與規劃階段相適應。分為總體規劃勘察階段(簡稱總體規劃勘察)和詳細規劃勘察階段(簡稱詳細規劃勘察)。

2.0.2 城市規劃工程地質勘察應以蒐集整理、分析利用已有資料和工程地質測繪與調查為主,輔以必要的勘探、測試工作。

2.0.3 城市規劃工程地質勘察的工作內容、工作方法和工作量,應按下列因素綜合考慮確定:

2.0.3.1 勘察階段及其任務要求;

2.0.3.2 規劃區的地理、地質特徵和工程地質條件的複雜程度;

2.0.3.3 規劃區已有資料和工程地質環境特徵的研究程度,以及當地的工程建設經驗。

2.0.4 城市規劃區內的各場地,應根據其場地條件和地基的複雜程度,按表2.0.4分類。

2.0.5 詳細規劃勘察階段,近期建設區內的擬建工程的等級,應根據地基損壞造成工程破壞的後果(危及人的生命、造成經濟損失和社會影響及修復可能性)的嚴重性,按表2.

0.5劃分。

3 總體規劃階段的工程地質勘察

3.0.1 總體規劃勘察應對規劃區內各場地的穩定性和工程建設適宜性作出評價,並為確定城市的性質、發展規模、城市各項用地的合理選擇、功能分割槽和各項建設的總體部署,以及編制各項專業總體規劃提供工程地質依據,還應研究和**規劃實施過程及遠景發展中,對地質環境影響的變化趨勢和可能發生的環境地質問題提出相應的建議和防治對策。

3.0.2 總體規劃勘察工作應符合下列要求:

3.0.2.1 蒐集整理、分析研究已有資料、文獻;調查了解當地的工程建設經驗。

3.0.2.

2 調查了解規劃區內各場地的地形、地質(地層、構造)及地貌特徵、地基岩土的空間分布規律及其物理力學性質、動力地質作用的成因型別、空間分布、發生和誘發條件等以及它們對場地穩定性的影響及其發展趨勢,並應調查了解規劃區內存在的特殊性岩土的典型性質。

3.0.2.

3 調查了解規劃區內各場地的地下水型別、埋藏、逕流及排洩條件、地下水位及其變化幅度、地下水汙染情況,並採取有代表性的水試樣進行水質分析;在缺乏地下水長期觀測資料的規劃區應建立地下水長期觀測網,進行地下水位和水質的長期觀測。

3.0.2.4 對於**區的城市,應調查了解規劃區的**地質背景和**基本烈度,對**設防烈度等於或大於7度的規劃區,尚應判定場地和地基的**效應。

3.0.2.5 在規劃實施過程及遠景發展中,應調查研究並**地質條件變化或人類活動引起的環境工程地質問題。

3.0.2.

6 綜合分析規劃區內各場地工程地質(地形、岩土性質、地下水、動力地質作用及地質災害等)的特性及其與工程建設的相互關係,按場地特性、穩定性、工程建設適宜性進行工程地質分割槽,並緊密結合任務要求,進行土地利用控制分析,編制城市總體規劃勘察報告。

3.0.3 總體規劃勘察前,必須取得下列檔案和圖件:

3.0.3.1 城市規劃部門下達的勘察任務書,並應附有城市總體規劃區(市區、新開發區及衛星城鎮)的範圍圖以及城市類別、性質、發展規模和重點建設區等檔案。

3.0.3.

2 規劃區現狀地形圖,其比例尺大、中城市宜為1∶10000~1∶25000;各類城市的市區、新開發區及衛星城鎮宜為1∶5000~1∶10000,市域城鎮體系規劃圖宜為1∶50000~1∶10000。

3.0.4 總體規劃勘察蒐集資料應符合下列要求:

3.0.4.1 規劃區及其鄰近地區的航天和航空遙感影像及其判釋資料。

3.0.4.2 規劃區的歷史地理、江湖河海岸線變遷、城市的歷史沿革和城址變遷,暗埋的河、湖、溝、坑的分布及其演變等資料。

3.0.4.

3 規劃區氣候的基本性質、氣溫(平均氣溫、最高氣溫、最低氣溫、四季的分配、取暖和防暑降溫期、無霜期、最大凍結深度)、降水(降水量、降水強度)、風(風向、風速、風口)、氣壓、濕度、日照(日照時數、日照角)和災害性天氣等氣象要素資料。

3.0.4.4 規劃區的水系分布、流域範圍、江湖河海水位、流量、流速、水量和洪水淹沒界線、洪澇災害等水文資料,以及現有水利、防洪設施的資料。

3.0.4.5 區域地質、第四紀地質、地貌、水文地質和工程地質,以及地下水長期觀測和建築物沉降觀測等資料。

3.0.4.

6 **地質資料,如活動構造體系和深部地質構造、近期地殼形變觀測、歷史**和**現今活動特點及其構造活動特徵、**危險區、**基本烈度和巨集觀震害、**液化和其它強震地面破壞效應、強震觀測記錄,以及**反應分析等資料。

3.0.4.7 自然資源(水資源、礦產資源和燃料動力資源、天然建築材料資源,以及旅遊景觀資源等)的分布、數量、開發利用價值等資料。

3.0.4.8 地下工程設施(地下鐵道、人防工程等)和地下採空區分布情況的資料。

3.0.4.9 土地利用現狀資料。

3.0.4.10 當地工程建設經驗資料。

3.0.5 總體規劃勘察的工程地質測繪與調查應符合下列要求:

3.0.5.1 工程地質測繪與調查的範圍應包括規劃區,及對了解規劃區的地層、地質構造、地貌特徵和場地穩定性有重要意義的鄰近地段。

3.0.5.2 實測地質界線、地貌界線的測繪精度在相應比例尺圖上的誤差不應超過3mm。

對工程建設有特殊意義的地質單元體(如崩塌、滑坡、錯落、斷裂帶、軟弱夾層、岸邊沖刷帶、洞穴、泉等)均應測繪,必要時,可用擴大比例尺表示。

3.0.5.3 工程地質測繪與調查所用地形圖的圖紙比例尺,宜比編制成果圖圖紙比例尺大一級。

3.0.5.

4 觀測點的密度取決於場地的工程地質條件的複雜程度、成圖比例尺及工程建設的特點和規模,地點應具代表性,數量以能控制重要的地質、地貌界線,並能掌握規劃區內各場地的工程地質環境現狀特徵的基本情況為原則。

觀測點的間距,在圖上的距離,宜控制在2~6cm;也可根據場地工程地質條件的複雜程度,並結合對工程建設的影響程度,適當加密或放寬。

3.0.5.5 在地質構造線、地層接觸線、岩性分界線、標準層面和每個單元體均應有觀測點。

3.0.5.6 觀測點應充分利用天然和人工露頭,當露頭少,必要時,可根據具體情況布置一定數量的鑽探、槽探工作,當條件適宜時,可配合進行物理勘探工作。

3.0.5.7 工程地質測繪與調查,一般包括下列內容:

(1)研究地形、地貌特徵,劃分地貌單元,分析各地貌單元的形成過程、相互關係及其與地層、構造及不良地質現象的聯絡;

(2)岩石和土的性質、成因型別、時代、厚度及分布範圍,對基岩尚應查明風化程度及不同地層的接觸關係;對土層應著重區分新近堆積土、特殊性土的類別、分布範圍及其工程地質特徵;

(3)岩層的產狀及構造型別、軟弱結構面的產狀及其性質,如斷層的位置、型別、產狀、斷距、破碎帶的寬度及充填膠結情況,巖、土接觸面及軟弱夾層的特性等;第四紀構造活動的形跡、特點與**活動的關係,以及與區域主要構造的排列序次和組合關係;

(4)地下水的型別,井、泉的位置、補給**、排洩條件、含水層的岩性特性、埋藏深度、水位變化幅度和汙染情況及其與地表水體的關係等,並調查研究由於地下水位的公升降對崩解性岩土、膨脹性岩土、鹽漬岩土等特殊性岩土對工程建設的影響,以及過量汲取地下水而導致岩土體的塌陷和地面沉降等問題;

(5)洪水淹沒範圍,河流水位與大氣降水的聚積、逕流、排洩情況,以及內澇的分布範圍;

(6)岩溶、土洞、滑坡、崩塌、錯落、沖溝、泥石流;斷裂、**液化、地裂縫、岸邊沖刷、岸邊滑移;凍脹、融陷、熱融滑塌等分布、形態、規模、發育情況及其對工程建設的影響程度;

(7)調查研究已有建築物的變形情況和建築經驗,以及人類工程活動而引起的場地穩定性問題和不良地質現象的防治措施和經驗。

3.0.6 總體規劃勘察的勘探工作應在充分蒐集、分析利用已有資料和工程地質測繪與調查的基礎上進行;勘探點、勘探線、網的布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3.0.6.1 勘探線應垂直地貌單元邊界線、地質構造及地層界線。

3.0.6.2 勘探點應按勘探線布置,在每個地貌單元和不同地貌單元交界的部位均應布置勘探點,同時,在微地貌和地層變化較大的地段應予加密。

3.0.6.3 在工程地質簡單的ⅲ類場地,勘探點可按方格網布置。

3.0.6.4 勘探線、點間距應符合表3.0.6的規定。

按表3.0.6布置勘探孔時,應充分利用已有勘探資料,當已有勘探點資料能滿足表中規定的勘探線、點間距,並符合本節3.

0.7條和3.0.

8條要求時,可不布置勘探點。

大、中城市的市區、重點開發區,勘探線、點的間距可按表3.0.6中規定的最小值確定;大、中城市的郊區,勘探線、點間距可按表中規定的最大值確定。

3.0.7 總體規劃勘察的勘探孔可分一般孔和控制孔兩類,其深度應根據任務要求和岩土條件確定:

一般勘探孔深度,應為8~15m;

控制勘探孔深度,應為15~30m。

控制勘探孔應佔勘探孔總數的1/5~1/3,且每個地貌單元均應有控制勘探孔,其數量不宜少於3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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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工程地質勘察規範 GJJ57 94

目次 總則 一般規定 總體規劃階段的工程地質勘察 詳細規劃階段的工程地質勘察 資料整理和報告編制的基本要求 附錄 岩土試驗專案 附錄 不良地質條件和環境工程地質問題調查和 的內容 附錄 場地穩定性分類 附錄 場地工程建設適宜性分類 附錄 城市規劃勘察報告編制提綱 附錄 本規範用詞說明 附加說明 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