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5住宅

2021-03-04 08:04:33 字數 1518 閱讀 3978

gb 50180—93

5住宅5.0.1 住宅建築的規劃設計,應綜合考慮用地條件、選型、朝向、間距、綠地、層數與密度、布置方式、群體組合、空間環境和不同使用者的需要等因素確定。

5.0. 1a 宜安排一定比例的老年人居住建築。

5.0.2 住宅間距,應以滿足日照要求為基礎,綜合考慮採光、通風、消防、防災、管線埋設、視覺衛生等要求確定。

5.0.2.1 住宅日照標準應符合表5.0.2-1規定,對於特定情況還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老年人居住建築不應低於冬至日日照2小時的標準;

(2) 在原設計建築外增加任何設施不應使相鄰住宅原有日照標準降低;

(3) 舊區改建的專案內新建住宅日照標準可酌情降低,但不應低於大寒日日照1小時的標準。

表5.0.2-1         住宅建築日照標準

注:1、建築氣候區劃應符合本規範附錄a第a.0.1條的規定。

2、底層窗台面是指距室內地坪0.9m高的外牆位置。

5.0.2.2 正面間距,可按日照標準確定的不同方位的日照間距係數控制,也可採用表5.0.2—2不同方位間距折減係數換算。

表5.0.2-2        不同方位間距折減換算表

不同方位間距折減換算表表5.0.2-2

注:1、表中方位為正南向(0°)偏東、偏西的方位角。

2、l為當地正南向住宅的標準日照間距(m)。

3、本表指標僅適用於無其它日照遮擋的平行布置條式住宅之間。

5.0.2.3 住宅側面間距,應符合下列規定:

(1)條式住宅,多層之間不宜小於6m;高層與各種層數住宅之間不宜小於13m;

(2)高層塔式住宅、多層和中高層點式住宅與側面有窗的各種層數住宅之間應考慮視覺衛生因素,適當加大間距。

5.0.3 住宅布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5.0.3.1 選用環境條件優越的地段布置住宅,其布置應合理緊湊;

5.0.3.2 面街布置的住宅,其出入口應避免直接開向城市道路和居住區級道路;

5.0.3.

3 在i、ii、iv、vii建築氣候區,主要應利於住宅冬季的日照、防寒、保溫與防風沙的侵襲;在iii、iv建築氣候區,主要應考慮住宅夏季防熱和組織自然通風、導風入室的要求;

5.0.3.4 在丘陵和山區,除考慮住宅布置與主導風向的關係外,尚應重視因地形變化而產生的地方風對住宅建築防寒、保溫或自然通風的影響;

5.0.3.5 老年人居住建築宜靠近相關服務設施和公共綠地。

5.0.4 住宅的設計標準,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住宅設計規範》gb50096-99的規定,宜採用多種戶型和多種面積標準。

5.0.5 住宅層數,應符合下列規定:

5.0.5.1 根據城市規劃要求和綜合經濟效益,確定經濟的住宅層數與合理的層數結構;

5.0.5.2無電梯住宅不應超過六層。在地形起伏較大的地區,當住宅分層入口時,可按進入住宅後的單程上或下的層數計算。

5.0.6 住宅淨密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5.0.6.1住宅建築淨密度的最大值,不應超過表5.0.6-1的規定。

5.0.6.2 住宅建築面積淨密度的最大值,不宜超過表5.0.6-2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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