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築面積計算規劃管理暫行規定2019版

2021-03-04 09:29:04 字數 3086 閱讀 3430

裝置管道夾層指建築物內單層空間中僅為安排裝置管道的樓層。裝置管道夾層,高度在2.2公尺以下(含2.

2公尺)的,不計算建築面積;高度在2.2公尺以上的,應按其外牆結構外圍水平面積計算建築面積並計入容積率。

(二)地下室

地下室符合以下條件的,其建築面積不計入容積率,否則其建築面積應計入容積率:

房間地平面低於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過該房間淨高的1/2,地下室在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不超過1公尺,且除地下車庫的情形外只能通過垂直交通(電梯、樓梯)進入室內。

建築物的室外地面標高,應當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的要求。控制性詳細規劃中未明確規定的,基地內又無法採用統一的室外地面標高以及其他確需構築地形的,應綜合考慮該地區城市排水設施情況和附近道路、建築物標高,通過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確定室外地面標高。

控制性詳細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均未明確規定的,建築物的室外地面標高一般以周邊相鄰的城市道路中心線標高為基準加上0.3公尺。

建築物室外地面標高不一致的,以較低的標高作為該建築物的室外地面標高。

地下室設定通風採光井以改善地下室室內環境的,通風採光井寬度(取採光井圍護結構外圍至地下室外牆面的最大垂直距離)不宜超過1.8公尺(含1.8公尺)。

超過1.8公尺的,採光井地坪標高視作該建築的室外地坪標高。

(三)商業、辦公建築的層高

商業、辦公建築標準層層高不宜超過4.5公尺。標準層層高超出4.5公尺的,按每2.8公尺為一層、餘數進一的方法折算該層建築面積,並按折算的建築面積計入容積率。

商業、辦公建築的門廳、大廳、迴廊、走廊等公共部分,影院、劇場、體育館、博物館、展覽館等公共建築,大型商業建築的層高不受本項前款規定限制。

(四)陽台

陽台符合以下條件的,陽台面積按其水平投影面積的1/2計入容積率;否則,應按其水平投影面積的全面積計入容積率:

陽台的設計進深(取陽台圍護結構外圍至外牆面的最大垂直距離)不超過1.8公尺(含1.8公尺),且其水平投影面積小於或者等於8平方公尺的。

保障性住房陽台的計算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執行,不受本項前款規定限制。

(五)飄窗

飄窗符合以下條件的,不計算建築面積;否則,應按挑出外牆部分的投影面積計算建築面積並計入容積率:

飄窗台面與室內地面的高差應不小於0.5公尺,飄窗高度應不超過2.2公尺,且自外牆牆體結構外邊線至飄窗外邊線距離不超過0.6公尺。

建設專案含有飄窗設計的,應在申報圖紙中提供飄窗詳圖。

(六)裝飾性陽台、花池、空調室外機擱板(箱)等

裝飾性陽台是指設定在建築外牆外,與建築內部空間及陽台不相連通的,採用陽台形式的裝飾性構件。進深小於或者等於0.6公尺的裝飾性陽台,不計算建築面積;否則,應按照本條第(四)項關於陽台的規定執行。

花池、空調外掛程式機擱板、結構板等突出建築外牆、無圍護結構且進深小於或者等於0.6公尺的,不計算建築面積。花池、空調外掛程式機擱板、結構板等如有圍護結構或位於房屋建築結構圍合範圍以內或進深大於0.

6公尺的,則應按其水平投影面積計算建築面積並計入容積率。

(七)其他

住宅分戶門、房屋建築結構圍合範圍以內的建築空間,均屬套內使用空間,除設計規範有規定外,均應按其水平投影面積計算建築面積並計入容積率。

第六條(報送要求)

建設單位(個人)在申報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時,應當附送有關建設工程的建築面積計算資料,並填寫《單幢建築物建築分層面積表》和《建築面積彙總表》(見附表

一、附表二),設計單位應根據設計檔案予以簽注蓋章。

第七條(歷史問題的處理)

在自本規定施行起,建設單位(個人)送審建設專案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時,均應按本規定計算建築面積、容積率。

已取得《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審核意見》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但尚未進行竣工規劃土地綜合驗收的建設專案,建設單位(個人)、設計單位申報時**不一致、存在隱瞞實有建築面積的,審批管理部門未按國家和本市規定或無明確適用依據擅自核准建築面積、核計容積率的,按照「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應抓緊自查梳理、及時糾正。

第八條(處理)

對違反本規定,不如實申報建築面積並構成違法的設計單位、建設單位(個人),規劃管理部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對違反本規定,擅自核准建築面積、核計容積率的規劃管理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

對違反本規定,不如實申報建築面積的設計單位、建設單位(個人),將列入不誠信名單向社會公布,規劃管理部門應當通報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處理。

第九條(解釋)

本規定系根據國家和本市既有相關規定的具體應用作出進一步規範,由上海市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局解釋。

建設專案在審批和竣工規劃土地綜合驗收時,出現現行計算規範適用問題的,規劃管理部門應向上海市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局及時請示,不得擅自解釋、違規核准。

第十條(施行日期)

本規定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2023年3月15日上海市城市規劃管理局發布的《上海市建築面積計算規劃管理暫行規定》(滬規法(2000)156號)同時廢止。

附表一:

單幢建築物建築分層面積表

建設專案名稱:

建設單位(個人)蓋章設計單位(蓋章):

建築層數

層高(公尺)使用性質

建築工程建築

面積(平方公尺)

計算一半建築面積

不計算建築面積

計入容積率部

分的建築面積

(平方公尺)

不計入容積率部分的建築面積(平方公尺)

備註部位及用途

面積(平方公尺)

部位及用途

面積(平方公尺)

地下室半地下室

架空層第一層外牆外保溫系統

第n層裝置層裝置層兼作避難層

屋頂層其他建築面積小計

審批部門意見

蓋章年月日

附表二:

建築面積彙總表

建設專案名稱:

建設單位(個人)蓋章設計單位(蓋章):

建築物序號總建築面積(平方公尺)

計入容積率部

分的建築面積

(平方公尺)

不計入容積率部分的建築面積(平方公尺)

住宅建築面積(平方公尺)

商業建築面積(平方公尺)

辦公建築面積(平方公尺)

其他(平方公尺)

其中備註地下室、半地下室建築面積(平方公尺)

地上部分建築面積(平方公尺)

1 2 3 4 5

建築面積

總計(平方公尺)

審批部門意見

蓋章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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