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解釋

2022-12-14 10:57:05 字數 2392 閱讀 8873

關於印發《〈上海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的解釋(二)》的通知

發布時間:[2004-4-9]點選次數:[1017]

關於印發《〈上海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的解釋(二)》的通知

滬規法(98)第524號(2023年8月26日)

各區(縣)規劃管理部門、農場局規劃管理處、佘山國家旅遊度假區規劃管理處:《上海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土地使用建築管理)》(19 94年8月1日上海市人民**批准,以下簡稱《技術規定》)施行以來,由於某些條文的規定不夠具體,較難操作,因此,我局根據《技術規定》第六十二條的授權,擬定《〈上海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的解釋(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上海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的解釋(二)

《上海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的解釋(二)

一、對日照分析計算方法作如下補充說明:

1.在分析擬建高層建築日照遮擋影響時,應先分析被遮擋物件(含高、多、低層居住建築及學校、幼托、醫院等)的現狀日照狀況,然後再分析擬建高層建築建設後的日照狀況,以便作出對比,明確遮擋影響,並由規劃管理部門審核確定。

2.關於日照分析的計算點:

(1)日照分析應以外牆窗台面左右兩個端點為計算點。有窗台(含凸陽台、凹陽台)的窗戶也應以窗台面的左右兩個端點為計算點。對陽台頂板、陽台分戶隔板或凹陽台的牆體本身所產生的遮擋影響可忽略不計。

(2)陽台內窗戶為落地門窗的,可視作窗戶,其窗台標高以陽台欄杆面為準。(3)陽台內窗戶為組合門窗的,應將門扇上半截玻璃視作窗戶,其標高與窗台為準。

(4)陽台在設計中已作封窗處理的,按窗戶對待,其日照計算點以封窗的窗台為準(陽台被住戶自行封窗的,計算點仍為原窗戶的窗台面)。

二、建築間距的計算一般應以建築物外牆之間最小垂直距離為準。但當建築物有每處不超過3公尺長(含3公尺)的凸出部分(如樓梯間),凸出距離不超過1公尺,且其累計總長度不超過同一面建築外牆總長度的1/4者,其最小間距可忽略不計凸出部分。居住建築陽台累計總長度(突出於山牆面之外或轉彎到山牆面上的陽台長度可不計)不超過同一建築外牆總長度1/2的(含1/2),其最小間距仍以建築外牆計算;超過1/2的,應以陽台外緣計算建築間距。

三、建築高度在100公尺以上的超高層建築,其與相鄰建築的間距在執行《技術規定》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三條,按建築高度倍數計算建築間距時,其建築高度可按100公尺計算;如相鄰兩幢建築中受日照遮擋的是居住建築,必須同時符合日照的有關規定。超高層建築退讓建築基地邊界的距離,在執行《技術規定》第三十五條按建築高度倍數計算建築退讓距離時,其建築高度也可按100公尺計算,但必須同時符合最小間距的規定。

四、建築後退基地邊界地距離與建築間距,除超高層建築已有上述規定外,在一般情況下應同時都符合規定。確有實際困難不能同時都滿足規定的,經與相鄰建築產權人協議並經規劃管理部門核准,在確保滿足建築間距的條件下,可適當縮減基地邊界後退距離,但必須滿足消防要求。

五、經規劃管理部門核定,如高、多層民用建築底層設架空層用作通道、停車、布置綠化小品、居民休閒設施等公共用途的,其建築面積可不計入建築容積率,但應計入總建築面積,其高度也應計入總建築高度。

上述架空層其高度不得超過建築標準層的高度,也不得圍合封閉改作他用或**、出租。

六、建設基地範圍內,有部分用地被劃入規劃城市道路用地範圍的,其建設用地面積不得再將道路面積計入。但在舊區改造中,如上述道路用地是建設單位負責拆遷並無償提供作城市道路用地的,則可適當增加允許建造的建築面積。具體計算方法可比照《技術規定》第二十條關於提供公共開放空間的規定計算。

新區開發建設不適用。

已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已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讓的建設基地,如後來因規劃道路紅線調整造成建設基地面積縮小的,其已批准的建築面積允許不變。

七、根據《上海市城市規劃條例》規定和實際操作情況,規劃管理的審批程式分為以下幾類。在應用《技術規定》)第六十一條「仍按原規定(即一九**年市**批准的《技術規定》)執行」時,需區別以下不同情況:

第一類:原址改建、擴建使用本單位以內的土地,且不改變土地使用性質的,不需要申請建設專案選址意見書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在送審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前,應先向規劃管理部門申請規劃設計要求,由規劃管理部門提出規劃設計要求,並按其要求進行方案設計。

第二類: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的建設基地,在出讓合同中由規劃管理部門提供規劃設計要求。合同簽訂後,再向規劃管理部門申請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第三類:因建設需要徵用集體所有土地或劃撥國有土地的建設基地,以及使用本單位用地並需改變土地使用性質的建設基地,又可分為下列兩種情況。第四類:

因建設需要徵用集體所有土地或劃撥國有土地的建設基地,以及使用本單位用地並需改變土地使用性質的建設基地,又可分為下列兩種情況。(1)單項建設工程:規劃管理部門在核發建設專案選址意見書時一併提出規劃設計要求。

在建設專案可行性報告批准並經規劃管理部門核定設計方案後,再向規劃管理部門申請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2)大型開發基地:規劃管理部門先按批准的詳細規劃核發建設專案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並一併核定規劃設計要求。

八、本解釋報上海市人民**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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