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暫行規定

2021-03-04 09:32:22 字數 4144 閱讀 9308

第十二條不同性質類別的建築物(群)機動車停車位指標按下錶執行(本表停車位指標不包括單位擁有的專業車隊所需機動車停車位):綜合建築的停車位指標按上表所列不同性質類別的建築物分項累計計算。非機動車的停車位指標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具體情況核定。

第十三條建築物周圍需要分界的,應採用綠籬或通透圍牆隔離,不得砌築實體圍牆。

第十四條建築物需擴建、改建時,原設計單位和工程質量監督部門應出具對原有建築物結構的安全鑑定書。

第十五條單體建築設計方案報審時,須提交以下資料:(一)按國家統一基準測繪的附有現狀地形地物的1∶500建築總平面圖。表示範圍包括新建工程用地界線以外至少30公尺。

表示內容包括單體平面設計尺寸、建築物座標、層數、建築間距、建築物後退距離、主要出入口方位、場地豎向設計、停車場設計、室外建築小品、綠化、環境工程以及各類配套基礎設施等。(二)註明尺寸的建築物各層平面圖。(三)建築物各個立面圖(須註明裝飾材料、色彩及霓虹燈裝飾)。

(四)建築物的主要剖面圖。(五)方案設計說明書。(六)方案效果圖。

第四章建築容量控制指標

第十六條新建、改建和擴建建築物的建築容量控制指標(含建築密度和建築容積率,下同)按本規定附表二的規定執行,其指標為上限,並僅適用於單一型別建設用地。混合型別的建設用地,其建築容量控制指標應按不同性質建設用地的分類分別執行。難以分類執行的建設用地,按不同性質建築的建築面積比例和不同的建築容量控制指標換算建築容量綜合控制指標。

第十七條建設用地面積大於2萬平方公尺的成片開發區(以下統稱成片開發區)必須編制詳細規劃,經批准後實施。成片開發區的詳細規劃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城市總體規劃和分割槽規劃,結合具體情況確定建築總容量控制指標,在建築總容量控制指標內,各類建設用地的建築容量控制指標可參照本規定附表二的規定適當調整。

第十八條未列入本規定附表二的科研機構、大中專院校、中小學校、體育場(館)以及醫療衛生、文化藝術、幼托、軍事基地等設施的建築容量控制指標,按有關專業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未編制詳細規劃的建設用地未達到下列面積的,不得單獨建設:(一)低層居住建築建設用地600m2;(二)多層居住建築、多層公共設施建設用地1000m2;(三)中高層居住建築建設用地2000m2;  (四)高層居住建築、高層公共設施建設用地4000m2。

第二十條原有建築的建築容量控制指標已超出規定值的,不得在原有建設用地範圍內進行擴建。

第二十一條舊城改造地區建設用地為社會提供公用空間,在符合消防、衛生、交通等有關規定和本章規定的前提下,可按下表的規定增加建築面積,但增加建築面積總計不得超過核定建築面積的15%。核定建築容積率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按下錶和本章的規定確定。

第五章建築間距

第二十二條建築間距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消防、人防、交通、抗震、衛生、文物保護、安全、城市規劃設計等要求及本章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根據日照、通風的要求及本市建築用地的實際,居住建築的間距應符合下列規定:(一)老城區新建住宅居室應獲得大寒日不少於一小時有效時間滿窗日照,新城區為三小時;老城區日照間距係數採用1.5,新城區採用1.

6。(二)非高層的居住建築平行或非平行布置時,正面間距根據朝向與正南向的不同夾角,按國家標準gb50180—93第5.0.

2.2款控制。(三)非高層的居住建築垂直布置時,正面間距根據朝向與正南向的不同夾角,按本條(二)項間距相應折減0.

1。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築山牆寬度必須小於或等於12公尺,超過12公尺的,其間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築控制。(四)非高層的居住建築正面間距不小於16公尺。

(五)非高層的居住建築側面間距不小於較高建築高度的0.5倍,最小值為6公尺。側面皆有窗戶的,側面間距最小值為8公尺。

在執行中確有困難,可執行最小值。(六)高層建築應保證被遮擋的居住建築居室獲得不低於本條(一)項規定的日照時間,正面間距最小值為36公尺,側面間距最小值為13公尺。

第二十四條非居住建築的間距應符合下列規定:(一)醫院病房樓、休(療)養院住宿樓、學校教學樓、幼托主要活動用房與相鄰建築的正面間距,應保證被遮擋的上述文教衛生建築冬至日滿窗日照的有效時間不小於二小時,日照間距係數採用1.8。

且正面間距不小於16公尺。高層建築與被遮擋的上述建築正面間距最小值為36公尺。(二)低層、多層非居住建築(不含本條(一)項所列文教衛生建築)的正面間距不小於遮擋建築高度的1.

0倍,且不小於8公尺,側面間距不小於6公尺。(三)低層、多層非居住建築(不含本條(一)項所列文教衛生建築)與居住建築(含本條(一)項所列文教衛生建築)的正面間距除滿足日照要求外,且不小於10公尺,側面間距按第二十三條(五)項控制。(四)高層建築與被遮擋的非居住建築(不含本條(一)項所列文教衛生建築)的正面間距不小於24公尺,側面間距不小於13公尺。

第六章建築退讓及建築高度

第二十五條建築退讓及建築高度必須符合城市規劃設計、消防、人防、交通、安全、機場淨空、微波通訊等要求及本章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沿建設用地邊界布置的建築,當界外是空地時,應符合下列條件:(一)非高層的居住建築與南北居住用地邊界的間距不小於建築物高度的0.8倍,且不小於8公尺;與南、北非居住用地(不含第二十四條(一)項所列文教衛生建築用地)邊界間距分別按建築物高度的0.

8、0.5倍控制,且不小於5公尺;與東西用地邊界的間距不小於建築物高度的0.25倍,最小值為3公尺。

在執行中確有困難,可執行最小值。(二)低層、多層非居住建築與南北非居住用地邊界的間距不小於建築物高度的0.5倍,且不小於4公尺;與南北居住用地的邊界的間距按本條(一)項規定控制;與東西用地邊界的間距不小於建築物高度的0.

25倍,最小值為3公尺。在執行中確有困難,可執行最小值。(三)本條(一)、(二)項中所列建築與被遮擋一側文教衛生建築(第二十四條(一)項所列)用地邊界的間距不小於建築物高度的0.

9倍,且不小於8公尺。(四)高層建築與被遮擋一側居住用地、文教衛生建築(第二十四條(一)項所列)用地邊界的間距不小於24公尺;與南北非居住用地邊界的間距不小於16公尺,與東西用地邊界的間距不小於7公尺。

第二十七條地下建築物的離界距離不小於地下建築物深度的0.7倍,且不小於4公尺。

第二十八條建築後退城市道路規劃紅線距離應符合下表規定:

第二十九條沿街建築高度(h)不得超過道路規劃紅線寬度(w)加建築後退距離(s)的1.5倍,即:h≤1.

5(s+w)。  道路交叉口的建築高度按寬路計算,但沿窄路部分的建築長度超過30公尺時,其超過部分按窄路計算。

第三十條鐵路、公路、河流和工程管線兩側的建築物後退規劃紅線距離,按國家有關規定、規範和城市規劃設計,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鐵路、交通等部門具體核定。

第七章建築用地的綠地

第三十一條綠地的規劃、建設和管理應符合《威海市城市綠化辦法》的規定,綠地率的控制指標按下錶規定執行:

在老城區改造密集地段,執行上表確有困難的,綠地率可適當降低,但不得小於20%。

第三十二條在居住用地中除滿足上述綠地率的控制指標外,還應有集中公共綠地,包括居住區公共綠地、小區公共綠地、組團公共綠地和其它塊狀、帶狀公共綠地,其最小規模應符合下表規定。居住區內綠地面積按國家標準gb50180—93規定計算。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一)建築密度,是指建築底層占地面積與建設用地面積的比值(以百分比表示)。(二)建築面積密度(容積率),是指建築的各層建築面積總和與建設用地面積的比值(以萬平方公尺/公頃表示,地下室不納入容積率計算範圍)。

(三)低層住宅,是指三層以下住宅(含三層)。(四)多層住宅,是指七層以下住宅(不含七層)。(五)中高層住宅,是指七層(含七層)以上九層以下住宅(含九層)。

(六)高層建築,是指高度為24公尺以上的公共建築及十層(含十層)以上的居住建築。(七)正面間距,是指遮擋建築物與被遮擋建築物主要朝向外牆面之間的垂直距離。建築物一邊的凸出部分寬度之和大於建築物該邊總長的20%,按凸出部分外牆面為準計算間距,否則按主牆面為準計算間距。

(八)側面間距,是指兩建築物次要朝向外牆面之間的垂直距離。外牆面凸出部分間距按本條(七)項規定控制。(九)日照間距係數,是指根據日照標準確定的房屋正面間距與遮擋房屋簷高的倍數值。

在30度以上的斜坡屋面房屋簷高計算至屋脊頂部,30度以下的斜坡屋面和區域性凸出屋脊面的樓梯間、煙囪、水箱、通風道、上人屋面的區域性空廊、涼亭、花架等寬度在12公尺以下的,不計入房屋簷高度。(十)地下建築物深度,是指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築物底板底部的距離。(十一)老城區,是指南至南竹島河,西至古寨東路,北至陳家後溝、廟耩、古陌村,東至東山賓館的範圍。

(十二)新城區,是指城市規劃區以內老城區以外的其它範圍。(十三)綠地率,是指建設用地內綠地面積佔建設用地總面積的比例。(十四)建築物後退規劃道路紅線距離,是指建築物及附屬部分臨街垂直投影的退紅線距離。

第三十四條各縣級市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本規定由威海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本規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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