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陽區城市規劃建設綠化審批暫行規定

2022-09-27 19:12:03 字數 3067 閱讀 5487

第一條為提高本區城市綠化的質量和管理水平,促進城市綠化事業的發展,改善城市生態環境質量,建立宜居宜業城市,根據《廣東省城市綠化條例》、《惠州市城市綠化管理辦法》和國家現行的法律、法規,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惠陽區城市規劃建設綠化審批暫行規定》(以下簡稱規定)。

第二條本區行政區域規劃區範圍內的城市綠化規劃建設,適用於本規定。

第三條區市政公用事業管理局是區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綠化工作。

第四條城市綠化規劃是城市總體規劃的組成部分。城市綠化規劃主要內容應當包括:綠化發展目標、各類綠地規模和布局、綠化用地定額指標和分期建設計畫、植物種植規劃。

惠陽中心城區城市綠化規劃,由區人民**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和城鄉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聯合組織編制,由區人民**審批,報市人民**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建制鎮的城市綠化規劃,由鎮人民**組織編制,報區人民**審批,報市人民**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五條城市綠化規劃建設指標應當達到如下標準:城市建成區綠化覆蓋率不得低於35%,綠地率不得低於30%,人均公共綠地面積不得低於8平方公尺。

第六條建設工程專案必須安排配套綠化用地,綠化用地佔建設工程專案用地面積的比例,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醫院、休(療)養院等醫療衛生單位,在新城區的不低於45%;在舊城區的不低於35%。

(二)學校、機關團體等單位,在新城區的不低於40%;在舊城區的不低於25%。

(三)經環境保護部門鑑定屬於有毒有害的重汙染單位和危險品倉庫,不低於40%,並根據國家標準設定寬度不少於50公尺的防護林帶。

(四)賓館、商業、商住、體育場(館)等大型公共建築設施,建築面積在20000平方公尺以上的,不低於30%;建築面積在20000平方公尺以下的,不低於20%。

(五)居住區、居住小區和住宅組團,在新城區的不低於30%;在舊城區的不低於20%。其中公共綠地人均面積,居住區不低於1.5平方公尺,居住小區不低於1平方公尺,住宅組團不低於0.

5平方公尺。

(六)主幹道規劃紅線內的不低於20%;次幹道規劃紅線內的不低於15%。

(七)交通運輸站場和倉庫,不低於20%。

(八)其他建設工程專案,在新城區的不低於30%;在舊城區的不低於20%。新建大型公共建築,在符合公共安全的要求下,應建造天台花園。

第七條城市公共綠地、居住區綠地、單位附屬綠地的建設,應以植物造景為主,適當配置園林建築及小品。

各類公園建設用地指標,應當符合國家行業標準。小遊園建設的綠化種植用地面積,不低於小遊園用地面積的70%;遊覽、休憩、服務性建築的用地面積,不超過小遊園用地面積的5%。

居住區綠地和單位附屬綠地的綠化種植面積,不低於其綠地總面積的75%。

第八條城市防護綠地的設定,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城市幹道規劃紅線外兩側建築的退縮地帶和公路規劃紅線外兩側的不准建築區,除按城市規劃設定**集散場地外,均應用於建造隔離綠化帶。其寬度分別為:城市幹道規劃紅線寬度24公尺以下的,兩側各2公尺至5公尺;24公尺至60公尺的,兩側各5公尺至10公尺;60公尺以上的,兩側各不少於10公尺。

公路規劃紅線外兩側不准建築區的隔離綠化帶寬度,國道各20公尺,省道各15公尺,縣(市)道各10公尺,鄉(鎮)道各5公尺。

(二)城市道路必須搞好綠化,其中主幹道綠化帶面積佔道路總用地面積不得低於20%;次幹道綠化帶面積佔道路總用地面積不低於15%。

(三)高速公路以中心線為界各側30~50公尺,城市立交橋控制範圍內,應當進行綠化。

(四)鐵路沿線兩側隔離綠化帶寬度各不少於30公尺。

(五)高壓線走廊下安全隔離綠化帶的寬度,550千伏的以中心各側不少於35公尺;220千伏的以中心線各側不少於30公尺;110千伏以中心線各側不少於15公尺。

(六) 淡水河、坪山河兩岸防護綠化帶寬度各不少於50公尺;同時應滿足淡水河景觀詳細規劃的要求。淡澳河、橫嶺河、古屋河兩岸防護綠化帶寬度各不少於30公尺,沿湧兩岸防護綠化帶寬度各不少於5公尺,水源涵養林寬度各不少於100公尺;

第九條城市綠化規劃、設計和施工,應當委託持有相應資質證書的單位承擔。

第十條城市綠地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和工程設計,按下列許可權審批:

(一)公共綠地,屬區、建制鎮管理的以及單位、個人出資的,由區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二)風景林地、防護綠地和生產綠地,屬區、建制鎮管理的以及單位和個人出資的,由區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及林業管理部門審批。

(三)居住區綠地和單位附屬綠地,由區城鄉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四)鐵(公)路沿線、江河兩岸、水庫周圍等城市綠地,由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鐵(公)路或林業等主管部門會同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五)城市公園、風景林、防護綠地、城市主幹道等重大的綠化建設專案設計方案,審批前須經區城市規劃建設聯審小組審議。

第十一條經批准的城市綠地規劃、分割槽綠化控制性詳細規劃、城市綠地修建性詳細規劃和工程設計,確需變更的,必須報原審批機關批准。

第十二條建設工程專案的配套綠化工程,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並應於建設工程專案申報驗收前全面完成。區城鄉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取得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簽署的驗收合格證書後,方可辦理建設工程竣工驗收。

第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城市綠地內設定與綠化無關的設施。

在公共綠地、居住區綠地、風景林地內開設商業、服務設施的,必須經區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區城鄉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後,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在指定地點從事經營活動,並應遵守城市綠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規定。

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影響城市綠化的,其使用或管理單位必須在設計和施工前,向區城市綠化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批准並制定保護措施後,方可施工。

單位和個人在城市幹道綠化帶上開設機動車輛出入口的,經區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向有關部門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四條本規定所稱的城市綠地,包括:

(一)公共綠地,是指向公眾開放的各級綜合性公園和專類公園、居住區級公園、歷史名園、名勝古蹟園、特種公園、小遊園、道路綠地和廣場綠地等。

(二)單位附屬綠地,是指機關、團體、部隊、企事業單位管轄內的環境綠化用地。

(三)居住區綠地,是指居住區、居住小區、住宅組團管轄內的公共綠地、宅旁綠地、公共建築附設綠地、別墅庭院綠地和道路綠地等。

(四)生產綠地,是指為城市綠化提供苗木、花草、種子的圃地。

(五)防護綠地,是指以隔離、衛生、安全為目的的林帶和塊狀綠化用地。

(六)風景林地,是指位於城郊依託自然地貌、美化和改善城市環境的林地和風景區。

第十五條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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