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規劃與建設用地分類

2021-03-04 09:31:15 字數 2908 閱讀 7391

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

gbj 137—90

主編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原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

批准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施行日期:2023年3月1日

第一章總則

第1.0.1條為統一全國城市用地分類,科學地編制、審批、實施城市規劃,合理經濟地使用土地,保證城市正常發展,特制訂本標準。

第1.0.2條本標準適用於城市中設市城市的總體規劃工作和城市用地統計工作。

第1.0.3條編制城市規劃除執行本標準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標準和規範的要求。

第二章城市用地分類

第2.0.1條城市用地分類採用大類、中類和小類三個層次的分類體系,共分10大類,46中類,73小類。

第2.0.2條城市用地應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質進行劃分和歸類。

第2.0.3條使用本分類時,可根據工作性質、工作內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採用本分類的全部或部分類別,但不得增設任何新的類別。

第2.0.4條城市用地分類應採用字母數字混合型代號,大類應採用英文本母表示,中類和小類應各採用一位阿拉伯數字表示。城市用地分類代號可用於城市規劃的圖紙和檔案。

第2.0.5條城市用地分類和代號必須符合表2.0.5的規定:

城市用地分類和代號表2.0.5

第三章城市用地計算原則

第3.0.1條在計算城市現狀和規劃的用地時,應統一以城市總體規劃用地的範圍為界進行匯**計。

第3.0.2條分片布局的城市應先按本標準第3.0.1條的規定分片計算用地,再進行彙總。

第3.0.3條城市用地按平面投影面積計算。每塊用地只計算一次,不得重複計算。

第3.0.4條城市總體規劃用地應採用一萬分之一或五千分之一比例尺的圖紙進行分類計算,分割槽規劃用地應採用五千分之一或二千分之一比例尺的圖紙進行分類計算。

現狀和規劃的用地計算應採用同一比例尺的圖紙。

第3.0.5條城市用地的計量單位應為萬平方公尺(公頃)。

數字統計精確度應根據圖紙比例尺確定:一萬分之一圖紙應取正整數,五千分之一圖紙應取小數點後一位數,二千分之一圖紙應取小數點後兩位數。

第3.0.6條城市總體規劃用地的資料計算應統一按附錄三附表的格式進行彙總。

第四章規劃建設用地標準

第4.0.1條編制和修訂城市總體規劃應以本標準作為城市建設用地(以下簡稱建設用地)的遠期規劃控制標準。

城市建設用地應包括分類中的居住用地、公共設施用地、工業用地、倉儲用地、對外交通用地、道路廣場用地、市政公用設施用地、綠地和特殊用地九大類用地,不應包括水域和其它用地。

第4.0.2條在計算建設用地標準時。人口計算範圍必須與用地計算範圍相一致,人口數宜以非農業人口數為準。

第4.0.3條規劃建設用地標準應包括規劃人均建設用地指標、規劃人均單項建設用地指標和規劃建設用地結構三部分。

第一節規劃人均建設用地指標

第4.1.1條規劃人均建設用地指標的分級應符合表4.1.1的規定。

規劃人均建設用地指標分級表4.1.1

第4.1.2條新建城市的規劃人均建設用地指標宜在第ⅲ級內確定;當城市的發展用地偏緊時,可在第ⅱ級內確定。

第4.1.3條現有城市的規劃人均建設用地指標,應根據現狀人均建設用地水平,按表4.

1.3的規定確定。所採用的規劃人均建設用地指標應同時符合表中指標級別和允許調整幅度雙因子的限制要求。

調整幅度是指規劃人均建設用地比現狀人均建設用地增加或減少的數值。

現有城市的規劃人均建設用地指標表4.1.3

第4.1.4條首都和經濟特區城市的規劃人均建設用地指標宜在第ⅳ級內確定;當經濟特區城市的發展用地偏緊時,可在第ⅲ級內確定。

第4.1.5條邊遠地區和少數民族地區中地多人少的城市,可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規劃人均建設用地指標,但不得大於150.0㎡/人。

第二節規劃人均單項建設用地指標

第4.2.1條編制和修訂城市總體規劃時,居住、工業、道路廣場和綠地四大類主要用地的規劃人均單項用地指標應符合表4.2.1的規定。

規劃人均單項建設用地指標表4.2.1

第4.2.2條規劃人均建設用地指標為第ⅰ級,有條件建造部分中高層住宅的大中城市,其規劃人均居住用地指標可適當降低,但不得少於16.0㎡/人。

第4.2.3條大城市的規劃人均工業用地指標宜採用下限;設有大中型工業專案的中小工礦城市,其規劃人均工業用地指標適當提高,但不宜大於30.0m2/人。

第4.2.4條規劃人均建設用地指標為第i級的城市,其規劃人均公共綠地指標可適當降低,但不得小於5.0㎡/人。

第4.2.5條其它各大類建設用地的規劃指標可根據城市具體情況確定。

第三節規劃建設用地結構

第4.3.1條編制和修訂城市總體規劃時,居住、工業、道路廣場和綠地四大類主要用地佔建設用地的比例應符合表4.3.1的規定。

規劃建設用地結構表4.3.1

第4.3.2條大城市工業用地佔建設用地的比例宜取規定的下限;設有大中型工業專案的中小工礦城市,其工業用地佔建設用地的比例可大於25%,但不宜超過30%。

第4.3.3條規劃人均建設用地指標為第iv級的小城市,其道路廣場用地佔建設用地的比例宜取下限。

第4.3.4條風景旅遊城市及綠化條件較好的城市,其綠地佔建設用地的比例可大於15%。

第4.3.5條居住、工業、道路廣場和綠地四大類用地總和佔建設用地比例宜為60~75%。

第4.3.6條其它各大類用地佔建設用地的比例可根據城市具體情況確定。

附錄一本標準用詞說明

一、為便於在執行本標準條文時區別對待,對要求嚴格程度的用詞說明如下:

1.表示很嚴格,非這樣作不可的用詞:

正面詞採用「必須」;反面詞採用「嚴禁」。

2.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下均應這樣作的用詞:

正面詞採用「應」;反面詞採用「不應」或「不得」。

3.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應這樣作的用詞:

正面詞採用「宜」或「不宜」;反面詞採用「不宜」。

二、條文中指明應按其它有關標準、規範執行時,寫法為「應符合……要求或規定」或「應按……執行」。

附錄二城市用地分類中英文詞彙表

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

建設部 1990 7 2 關於發布 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 的通知 建設部 90 建標字第322號 根據國家計委計綜 1986 250號文的要求,由原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會同有關部門共同制訂的 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 已經有關部門會審。現批准 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 gbj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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