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道路規劃紅線管理暫行規定

2022-05-27 10:15:05 字數 4363 閱讀 2878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為了加強本市城市道路規劃紅線的管理,規範道路規劃紅線的編制和審批,保證城市道路按照城市規劃實施,根據《上海市城市規劃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適用範圍)本市行政區域內,道路規劃紅線的編制、調整、審批和資訊發布等活動,應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定義)本規定所稱道路規劃紅線,是指通過城市規劃或道路系統專項規劃確定的各等級城市道路的路幅邊界控制線,包括快速路、主幹路、次幹路、支路及支路以下的城市道路。

第四條(紅線的確定)上海市城市總體規劃確定市域幹道系統的快速路、主幹路的道路規劃紅線;中心城分割槽規劃和控制性編制單元規劃、區(縣)域總體規劃、新城及新市鎮總體規劃確定區域內城市幹道系統的次幹路以上道路規劃紅線;控制性詳細規劃確定城市支路及支路以下道路規劃紅線。

道路規劃紅線也可以通過編制道路系統專項規劃,並經相應層次的城市規劃綜合平衡後確定。

第五條(管理部門)上海市城市規劃管理局(以下簡稱市規

劃局)是本市道路規劃紅線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道路規劃紅線管理工作。

區(縣)規劃管理部門按照規劃管理分工許可權,負責所在區(縣)範圍內道路規劃紅線管理。

第六條(編制和審批原則)經批准的各類規劃及其確定的道路規劃紅線,是下一層次各類城市規劃編制和建設專案報建管理的依據,未經法定程式調整的,不得擅自更改。道路規劃紅線的編制和審批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 道路規劃紅線是城市規劃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各類城市規劃的強制性內容,道路規劃紅線應隨相同層次的城市規劃同步編制,同步報批;

(二) 涉及道路規劃紅線的新增、廢止,道路等級、道路系統走向的重大調整,必須通過調整相應層次的城市規劃或編制道路系統專項規劃,按規劃審批程式報規劃主管部門審批;

(三) 不涉及改變道路系統、道路等級、走向的道路規劃紅線區域性調整,可結合規劃編制或專案建設工程規劃設計方案,報原規劃批准部門審批。

第七條(組織編制主體)道路規劃紅線必須結合城市規劃或道路系統專項規劃,由市或區(縣)規劃管理部門組織編制。

制定道路規劃紅線之前,組織編制單位應事先徵求規劃審批

主管部門意見,明確編制要求,並對規劃設計單位加強指導和檢查監督。

道路規劃紅線方案完成以後,組織編制單位應按規定聽取公眾意見。

第八條(編制單位)道路規劃紅線必須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規劃設計單位編制。

編制單位應深入調查研究,切實落實相關事項。對於道路系統走向、線型和寬度的確定,編制單位應徵詢有關方面的意見,力求科學、合理。

第九條(成果要求)城市規劃或道路系統專項規劃中的道路規劃紅線編制成果,應當符合本市規劃編制內容和成果規範的有關規定。

涉及道路規劃紅線重大調整的,除報送道路規劃紅線設計方案外,應說明調整理由,並附送地區交通影響分析論證報告、區域道路交通網路、道路功能定位及有關規劃等材料。

涉及道路規劃紅線區域性調整的,應說明調整理由,並提供具體建設專案的設計方案圖紙、道路規劃紅線調整的主要節點設計方案等材料。

第十條(審批許可權)市規劃局負責審批下列範圍內的道路規劃紅線:

(一) 本市特定區域;

(二) 中心城浦西地區;

(三) 浦東世紀大道兩側地區;

(四) 郊區新城、國家級產業園區;

(五) 浦東新區及郊區(縣)範圍內幹道以上等級的道路規劃紅線。

區(縣)規劃管理部門負責審批上述範圍以外的所在區(縣)範圍內的道路規劃紅線。其中涉及跨行政區管理範圍的,由市規劃局負責審批,並徵求所在區(縣)規劃管理部門的意見。

第十一條(紅線的審批)道路規劃紅線應結合相應層次的城市規劃或道路系統專項規劃上報,市和區(縣)規劃部門應按本規定的管理分工和審批許可權,並按照《上海市城市規劃條例》有關城市規劃審批的程式進行審批。

重大市政工程、重點專案涉及城市道路規劃紅線審批的,可在符合程式規定的前提下,簡化審理環節。

第十二條(審批備案)道路規劃紅線方案由區(縣)規劃管理部門審批的,應在規劃方案批准後十五個工作日內報市規劃局備案。

市規劃局應在十個工作日內進行備案審查。審核不同意的,提出備案審核意見;審核同意的,由市規劃局予以發布。

第十三條(綜合平衡)涉及調整道路規劃紅線的城市規劃或道路系統專項規劃在審批之前,規劃審批部門應結合上一層次規劃進行綜合平衡,並應徵詢相關部門意見。

第十四條(紅線的發布)道路規劃紅線方案經批准或備案審核同意後,市規劃局應在十五個工作日內,將有關道路規劃紅線資訊予以發布。

第十五條(專管員制度)市、區(縣)規劃管理部門應建立道路紅線專管員制度,負責道路規劃紅線有關事項的聯絡和管理。道路規劃紅線專管員應對城市規劃編制和建設專案「一書兩證」審理中涉及的城市道路規劃紅線資訊進行複核。

第十六條(監督檢查)市、區(縣)規劃監督檢查部門應將道路紅線的實施列為監督檢查的重要內容。建設工程施工放樣複驗時應當複核道路紅線,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必要時應與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審批部門研究處理。

第十七條(法律責任)違反本規定,未經法定程式擅自調整城市道路規劃紅線的,或未經調整道路規劃紅線擅自在道路紅線範圍內違法建設或違法審批建設專案的,按照《上海市城市規劃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八條(實施日期)本暫行規定自2023年4月15日起施行。

附件:上海市道路規劃紅線審批與發布工作規程

一、道路規劃紅線審批程式

(一)道路規劃紅線的確定和調整

道路規劃紅線作為城市規劃管理的強制性內容,它的產生、廢止或者變更,原則上應通過編制城市規劃或者調整已有的城市規劃來進行,並報經規劃主管部門批准。

道路規劃紅線調整導致地區道路系統發生變化,經規劃主管部門認定無需重新編制城市規劃或者調整城市規劃的,應由有資質的規劃設計單位編制道路系統專項規劃,報規劃管理部門審批。

因市政建設或專案開發,確需對道路規劃紅線進行區域性調整,且不改變原有道路等級、道路系統走向的,可結合建設專案的審批,同時對道路規劃紅線進行調整,由道路規劃紅線主管部門進行審批。

(二)道路規劃紅線審批的一般程式

通過編制城市規劃對道路規劃紅線進行調整的,按照《上海市城市規劃條例》第三章設定的城市規劃審批許可權和審批程式執行。

通過編制道路系統專項規劃對道路規劃紅線進行調整的,經徵詢道路規劃紅線審批主管部門意見後,由市或區(縣)規劃管理部門組織,委託相應資質的規劃設計單位編制道路系統專項規劃,並參照前款規定的相應層次的城市規劃審批程式報批。

對道路規劃紅線進行區域性調整,且不改變道路等級或道路系統走向的,可由專案建設單位向道路規劃紅線的規劃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道路規劃紅線規劃主管部門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規劃設計單位編制道路紅線調整方案,並按照規定程式審批。

對道路規劃紅線方案審批之前,審批部門應徵詢相關部門意見,並按規定聽取公眾意見。

道路規劃紅線由區(縣)規劃管理部門審批的,應在規劃方案審批後,按規定向市規劃局報備審查。

(三)特殊程式

對列入本市的重大市政專案和重點專案,可適用快速審批程式。在符合程式規定的前提下,簡化審理環節,提高工作效率。

二、道路規劃紅線的發布程式

道路規劃紅線方案經批准後或備案審核同意後,應由市規劃局負責發布。具體為:

市規劃局的審批部門或審核部門將有關道路規劃紅線資訊轉送局資訊處,由資訊處分別通知局資訊中心和市測繪院,由資訊中心負責將道路規劃紅線資訊納入資訊共享平台,予以發布;同時由市測繪院負責在地形圖上劃示新的道路規劃紅線,向社會提供。

三、道路規劃紅線審核及發布流程

根據市、區(縣)規劃管理部門的職責分工,針對不同地區、不同型別的道路規劃紅線上報成果,分別規定不同的審批流程。

具體如下:

(一)對道路規劃紅線進行重大調整,通過編制城市規劃或道路系統專項規劃報批的審批時限為50個工作日。

城市規劃或道路系統專項規劃應由相應資質的規劃設計單位編制。報市規劃局審批的,由規劃處承辦。非市規劃院編制的規劃方案,應先由市規劃局轉市規劃院進行綜合平衡,提出審核意見(時限10個工作日),然後再予審核;需要徵求相關部門(含局市政處等)意見的,應按規定聽取局內或局外相關部門意見。

規劃處審核同意的,予以批准,並在規劃批准後5個工作日內,將有關資訊告知市政處、資訊處及相關部門。

報區(縣)規劃管理部門審批的,區(縣)規劃管理部門應在規劃方案批准後15個工作日內向市規劃局報備,由規劃處審核(時限10個工作日)。規劃處審核不同意的,予以書面答覆,並由區(縣)規劃管理部門責成規劃編制單位對規劃方案進行修改;審核同意的,應在規劃認定後5個工作日內,由規劃處將有關資訊告知市政處、資訊處及相關部門。

局資訊處收到道路規劃紅線的相關資訊後,應及時通知局資訊中心和市測繪院。在10個工作日內,資訊中心應將規劃資訊納入資訊共享平台,予以公開;可以在地形圖上劃示的,市測繪院應在地形圖上劃示新的道路規劃紅線。

(二)因建設專案而區域性調整道路規劃紅線的

1、道路規劃紅線屬市規劃局審批的審理時限20個工作日。

如建設專案為市規劃局審批專案,則由建設單位先向市規劃局提出申請。市規劃局審核同意的,委託有資質的設計單位編制道路規劃紅線調整方案;完成後由規劃編制單位向市規劃局報批。局市政處負責審批。

如建設專案為區(縣)審批專案,則由建設單位先向所在區(縣)規劃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區(縣)規劃管理部門審核同意的,由區(縣)規劃管理部門組織編制道路紅線調整方案,報市規劃局審批。市局市政處承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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