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共建築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管理辦法(草案)》
為了加強本市公共建築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管理,預防和控制經集中空調通風系統傳播疾病的發生和流行,保障公眾健康,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下列公共建築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衛生管理:
(一)賓館、餐廳、旅店、招待所、咖啡館、酒吧、茶座;
(二)公共浴室、理髮店、美容店;
(三)影劇院、錄影廳(室)、遊藝廳(室)、舞廳、**廳、體育場所;
(四)辦公樓、醫療機構、學校;
(五)展覽館、博物館、美術館、圖書館;
(六)商場(店)、書店;
(七)候車(機、船、軌道交通)廳。
第三條(管理部門)
市衛生行政部門是本市行政區域內公共建築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監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
區、縣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公共建築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監督管理工作。
出入境檢驗檢疫、鐵路、交通港口、規劃土地、建設交通、住房保障房屋管理、質量技監等行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管理工作。
第四條(衛生部門職責)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管理規範;
(二)依法開展建設專案的集中空調通風系統預防性衛生審核;
(三)組織開展防治空氣傳播性疾病的宣傳教育;
(四)指導公共建築建立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管理制度;
(五)提供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管理資訊服務;
(六)對集中空調通風系統進行衛生監督管理;
(七)市人民**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五條(行業協會)
本市鼓勵和支援相關行業協會發揮行業自律作用,開展與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有關的技術培訓和技術指導,配合行政部門制定和推行公共建築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管理制度。
第六條(設計衛生要求)
公共建築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設計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設計的衛生要求。
第七條(投入使用前衛生學檢測或者評價)
公共建築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投入使用前,應當經竣工驗收衛生學評價或者經計量認證的具有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指標檢測能力的機構(以下簡稱檢測機構)進行衛生學檢測,評價或者檢測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第八條(衛生學評價報告)
建設單位應當依法提供由符合國家要求的衛生學評價機構出具的衛生學設計評價報告和竣工驗收評價報告。
衛生學評價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出具衛生學評價報告,不得出具虛假報告。
第九條(公共建築衛生管理要求)
公共建築所有人、使用人或者其委託的物業管理單位(以下統稱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公共建築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衛生管理制度,明確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管理人員,組織本單位相關從業人員進行衛生知識培訓。
第十條(日常清洗要求)
管理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要求定期清洗集中空調通風系統:
(一)開放式冷卻塔每年清洗不少於一次;
(二)空氣過濾網、過濾器和淨化器等每六個月檢查或者更換一次;
(三)空氣處理機組、表冷器、加熱(溼)器、冷凝水盤等每年清洗一次。
第十一條(清洗機構)
管理單位可以自行或者委託經技術評估合格的專業清洗機構(以下簡稱清洗機構)對集中空調通風系統進行清洗、消毒。
清洗機構應當按照相關標準和要求開展清洗、消毒工作,不得弄虛作假。
第十二條(日常執行的衛生要求)
公共建築集中通風空調系統執行過程中應當符合下列衛生要求:
(一)空調機房保持清潔、乾燥,不得存放無關物品。
(二)冷卻(加熱)盤管不得出現積塵和霉斑。
(三)凝結水管水封不得漏水,凝結水盤不得漏水、腐蝕、積垢、積塵、霉斑,凝結水排水管應當保持通暢,不得存在積水。
(四)冷卻塔內部保持清潔,做好過濾、緩蝕、阻垢、殺菌和滅藻(除藻)等日常性水處理工作。
(五)風管管體保持完好無損、檢修口能正常開啟和使用、風機盤管與空調房間的回風口應當用風管連線。
(六)新風口、送風口、回風口和排風口設定防鼠格柵,風口及周邊區域不得出現積塵、潮濕、霉斑或者滴水現象,保持周邊區域清潔;新風口還應當設定防雨罩、防雨百葉窗等防水配件,周邊無明顯汙染源。
(七)加濕、除濕裝置不得出現結垢、積塵和霉斑,水源符合《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要求。
第十三條(日常執行的衛生指標)
管理單位應當確保集中空調通風系統執行的新風量或者二氧化碳濃度,致病微生物、細菌總數、真菌總數、可吸入顆粒物等指標符合國家衛生標準、要求和本市地方性標準。
第十四條(定期檢測制度)
管理單位應當委託經計量認證的具有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指標檢測能力的機構,每年對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狀況開展檢測。
市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市質量技監部門定期向社會公布檢測機構目錄。
第十五條(指標不合格的清洗)
檢測結果中致病微生物指標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要求或者本市地方性標準的,公共建築管理單位應當立即委託清洗機構對集中空調通風系統進行清洗、消毒,並委託檢測機構對不合格的衛生指標進行複檢。
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狀況檢測結果中風管內表面細菌總數、真菌總數或者積塵量指標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公共建築管理單位應當自行或者委託清洗機構在30日內對集中空調通風系統進行清洗,並委託檢測機構對不合格的衛生指標進行複檢。
第十六條(應急衛生措施)
公共建築內發現傳染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人,集中空調通風系統可能導致疾病傳播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要求管理單位關閉相關的集中空調通風系統、並按照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要求進行消毒處理,經衛生學評價合格後方可重新啟用。
第十七條(預防性衛生措施)
空氣傳播性疾病暴發、流行時,管理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要求對執行的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有關裝置或者部件進行清洗、消毒或者更換。
第十八條(檔案管理)
管理單位應當建立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衛生管理檔案,衛生管理檔案應當包括以下材料:
(一)空調通風系統竣工及改擴建圖紙;
(二)維護、維修記錄;
(三)現場檢查記錄;
(四)衛生學檢測結果;
(五)清洗、消毒記錄;
(六)故障或者事故記錄。
第十九條(監督抽查)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對使用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公共建築,建立日常巡查、定期抽查、重點督查等監督管理制度。
衛生行政部門在執法監督時,發現公共建築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有關指標不符合衛生標準或者要求的,應當要求管理單位立即進行清洗。
第二十條(資訊服務)
市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公共建築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服務管理的資訊平台,及時公開公共建築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監督資訊、檢測機構和清洗機構目錄等。
第二十一條(其他法律規定)
違反本辦法規定,法律、法規、規章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二條(管理單位法律責任一)
管理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建立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管理制度、未配備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管理人員或者未組織相關從業人員進行培訓的;
(二)未按規定定期清洗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
(三)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未經衛生學竣工驗收評價或者檢測即投入使用的;
(四)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經衛生學竣工驗收評價或者檢測不合格仍投入使用的;
(五)未每年對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狀況開展檢測的;
(六)未按本辦法規定建立衛生管理檔案的。
第二十三條(管理單位法律責任二)
不符合下列衛生要求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管理單位限期改正,可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一)空調機房未保持清潔、乾燥,存放無關物品的;
(二)冷卻(加熱)盤管出現積塵和霉斑的;
(三)凝結水管水封漏水,凝結水盤漏水、腐蝕、積垢、積塵、霉斑,凝結水排水管未保持通暢,存在積水的;
(四)風管管體有損壞、檢修口不能正常開啟或者使用、風機盤管與空調房間的回風口未用風管連線的;
(五)加濕、除濕裝置出現結垢、積塵和霉斑,水源不符合《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要求的。
不符合下列衛生要求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管理單位限期改正,可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一)冷卻塔內部未保持清潔,未做好過濾、緩蝕、阻垢、殺菌和滅藻(除藻)等日常性水處理工作的;
(二)新風口、送風口、回風口和排風口未設定防鼠格柵,風口及周邊區域出現積塵、潮濕、霉斑或者滴水現象,未保持周邊區域清潔的;新風口未設定防雨罩、防雨百葉窗等防水配件,周邊有明顯汙染源的。
第二十四條(管理單位法律責任三)
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致病微生物、真菌總數、細菌總數、可吸入顆粒物指標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要求或者本市地方性標準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可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並可予以公示。
第二十五條(清洗機構法律責任)
清洗機構未按照相關標準和要求開展清洗、消毒工作或者弄虛作假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並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代為清洗)
違反本辦法規定,管理單位應當清洗、消毒而拒不清洗、消毒的,衛生行政部門可以委託清洗機構進行清洗、消毒,相關費用由管理單位承擔。
第二十七條(參照執行)
住宅建築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衛生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八條(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清洗規範
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清洗規範 衛生部,2006年 1 總則 為配合 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管理辦法 的實施,進一步提高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 以下簡稱集中空調通風系統 清洗工作的專業技術水平,保證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清洗達到相應的衛生要求,制定本規範。2 範圍 本規範規定了集中空調通風系統各...
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規範
1 總則 為配合 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管理辦法 的實施,預防空氣傳播性疾病在公共場所的傳播,保證輸送空氣的衛生質量,制定本規範。編輯本段 2 範圍 本規範規定了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 以下簡稱集中空調通風系統 的衛生要求和檢驗方法。本規範適用於公共場所使用的集中空調通風系統,其它場所集中空...
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規範
1 總則 為配合 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管理辦法 的實施,預防空氣傳播性疾病在公共場所的傳播,保證輸送空氣的衛生質量,制定本規範。2 範圍 本規範規定了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 以下簡稱集中空調通風系統 的衛生要求和檢驗方法。本規範適用於公共場所使用的集中空調通風系統,其它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