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清洗規範2019

2022-07-22 23:33:07 字數 2393 閱讀 9128

(衛生部,2023年)

1 總則

為配合《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管理辦法》的實施,進一步提高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以下簡稱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清洗工作的專業技術水平,保證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清洗達到相應的衛生要求,制定本規範。

2 範圍

本規範規定了集中空調通風系統各主要構成部分清洗方法、清洗過程以及專業清洗機構、專用清洗裝置的技術要求。

本規範適用於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專業清洗工作,其它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清洗可參照執行。

3 術語與定義

3.1 空氣處理機組

輸送、淨化和調節空氣狀態(冷、熱、溼)的裝置及元件。

3.2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清洗

採用某些技術或方法清除空調風管、風口、空氣處理機組及其它部件內與輸送空氣相接觸表面積聚的汙染物、空調冷卻水塔內積聚的汙染物,以及對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消毒處理。

3.3 專用清洗裝置

用於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清洗的機械裝置、工具、器械和風管內汙染物取樣裝置等的總稱。

3.4 機械清洗

使用專用清洗裝置進行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清洗。

3.5 專業清洗機構

從事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清洗的專業技術服務單位。

4 技術要求

4.1 清洗方法的要求

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清洗應採用機械清洗方法。

4.2 清洗過程的要求

4.2.1工作範圍

風管清洗範圍包括:送風管、回風管和新風管。

部件清洗範圍包括:空氣處理機組的內表面、冷凝水盤、加濕和除濕器、盤管元件、風機、過濾器及室內送回風口等。

空調冷卻水塔。

4.2.2 現場檢查與準備

專業清洗機構應查閱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有關技術資料,對需要清洗的集中空調通風系統進行現場勘察和檢查,確定適宜的清潔工具、裝置和工作流程。並根據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情況和本規範的技術要求,制定詳細的清洗工作計畫和清洗操作規程。

4.2.3風管清洗

採用專用機械清洗裝置將風管內的可視汙染物有效地輸送到捕集裝置中,嚴禁操作人員進入風管內進行人工清洗。風管的清洗工作應分段、分區域進行,在風管清洗工作段與非工作段之間、進行清洗的風管與相連通的室內區域之間應採取有效隔離空氣措施。

4.2.4 部件清洗

採用專用工具、器械對部件進行清洗,清洗後的部件均應滿足有關標準的要求。部件可直接進行清洗或拆卸後進行清洗,清洗後的部件應恢復到原來所在位置,可調節部件還應恢復到原來的調節位置。

4.2.5 冷卻塔清洗消毒

定期清洗應當首先將冷卻水排空,然後對冷卻塔內壁進行徹底清洗,做到表面無汙物。

當冷卻水中檢出致病微生物時,應首先採用高溫或化學方法對冷卻水和塔壁進行消毒處理,然後將塔內的水排空,並對冷卻塔內壁進行徹底清洗。

4.2.6清洗作業過程中的汙染物控制

清洗過程中應採取風管內部保持負壓、作業區隔離、覆蓋、清除的汙物妥善收集等有效控制措施,防止集中空調通風系統內的汙染物散布到非清洗工作區域。

4.2.7 作業出入口

清洗機構可通過集中空調通風系統風管不同部位的作業出入口進出人力和機械,進行相應的清潔與檢查工作。必要時可切割其它出入口,並保證施工後將其密封處理。

4.2.8 消毒處理

必要時應對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風管、裝置、部件進行消毒處理。

集中空調通風系統需要清洗並消毒時,應先進行系統或部件的清洗,達到相應衛生要求後再進行消毒處理。應選擇在保證消毒效果的前提下對風管及裝置損害小的消毒劑,必要時消毒後應及時進行沖洗與通風,防止消毒溶液殘留物對人體與裝置的有害影響。

4.3 清洗效果及安全措施的要求

4.3.1 清洗效果

風管清洗後的積塵量應達到每平方公尺風管內表面小於1.0 克,部件清洗後應無殘留汙染物檢出。

消毒後的風管內壁細菌總數、真菌總數的去除率應大於90%,致病菌不得檢出。

4.3.2 清洗效果的檢查

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清洗後,由經培訓合格的清洗機構檢驗人員按照有關衛生要求進行自檢。必要時由衛生學評價機構對清洗消毒效果進行檢驗。

4.3.3 清洗效果的影像資料

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清洗後,應使用機械人將所有清洗過的風管內部情況錄製成錄影帶或光碟等影像資料。

4.3.4安全措施

清洗機構應遵守有關的安全規定制定安全制度,清洗現場應設定安全員,採取有效措施保證清洗施工人員及建築物內人員的安全,並保護好環境。

4.3.5 汙物處理

從空調風管系統清除出來的所有汙物均應妥善儲存,並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4.4 專業清洗機構的要求

從事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清洗工作的專業機構應符合附錄l的要求。

4.5 專用清洗裝置的要求

用於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主要清洗裝置應符合附錄m的要求。

5 清洗標誌

已清洗並經檢驗合格的集中空調通風系統,可以懸掛集中空調通風系統已清洗標誌。標誌內容、格式、製作及懸掛方式等另行確定。

6 本規範自2023年3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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