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場所集中空調衛生監督規範 徵求

2021-09-16 03:39:18 字數 2732 閱讀 6652

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

經常性衛生監督規範

(徵求意見稿)

第一條為規範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以下簡稱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監督,根據《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規範》(以下簡稱衛生規範)的有關要求,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本規範適用於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經常性衛生監督。

第三條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產權單位、產權委託管理單位是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衛生管理責任單位。

第四條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經常性衛生監督內容:

(一) 衛生管理檔案;

(二) 設施裝置及其執行狀況;

(三) 衛生監督抽檢。

第五條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管理檔案監督內容:

(一) 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竣工圖;

(二) 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相關衛生管理制度;

(三) 裝置設施日常維護、維修及檢查記錄;

(四) 清洗消毒記錄;

(五) 衛生學檢測、評價報告;

(六) 從業人員相關衛生法律知識和公共場所衛生知識

培訓記錄;

(七) 空調故障、事故等特殊情況記錄。

第六條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應當監督下列設施裝置:

(一) 新風系統;

(二) 空氣處理裝置;

(三) 空氣輸送裝置;

(四) 空氣分配裝置;

(五) 開放式冷卻塔;

(六) 防控空氣傳播性疾病暴發流行的應急裝置。

第七條新風系統衛生監督內容及方法:

(一)現場檢視新風口的設定情況,應直接通向室外,禁止從樓道、吊頂吸入新風;

(二)現場檢視新風口防護網、過濾器的設定和清潔情況,新風口應遠離排風、排氣口和開放式冷卻塔等汙染源,最小距離不小於5公尺;

(三)現場檢視新風管道和送風末端點,新風管道應直接通向送風末端,新風閥門不應關閉,送風口應無堵塞;

(四)有新風機房的,現場檢視新風房清潔情況,禁止存放雜物;

(五)在集中空調通風系統執行期間,查閱新風執行記錄,檢視新風量調節設施。

第八條空氣處理裝置衛生監督內容及方法:

(一)現場檢視風機盤管(空調箱)內的冷凝水接水盤和排水管。冷凝水接水盤表面應無汙物、無積水,排水管應保持暢通,禁止與汙廢水管道系統直接連線;

(二)現場檢查風機盤管系統(空調箱)連線風管內表面清潔情況,應無粘結物、碎屑等汙染物;

(三)現場檢視過濾器表面清潔情況,應無積塵和破損;

(四)查閱加濕器蓄水槽水質更換記錄,現場檢視加濕器內有無殺菌裝置,核查控制加濕器內軍團菌等致病微生物繁殖措施的落實情況。

第九條空氣輸送裝置衛生監督內容及方法:

現場檢視風管可開閉視窗的設定情況,應設定供維護、清洗、消毒用的可開閉的視窗。

進行目測或借助專用儀器觀察,檢查各類風管內部汙染狀況,應無積塵和各類異物,必要時可抽樣檢測。

第十條空氣分配裝置衛生監督內容及方法:

(一)現場檢視送風口、回風口和過濾網表面清潔情況,應無積塵與霉斑;

(二)現場檢視送風口、回風口的位置及分布,應設定合理,無形成氣流的滯留區和短路(氣流不經過工作區),側回風口的下緣距離地面應大於15cm,防止灰塵和雜物的吸入。

第十一條開放式冷卻塔衛生監督內容及方法:

(一)現場檢視開放式冷卻塔的設定情況,應遠離公眾通道,有有效的除霧器和加入消毒劑的入口;

(二)核查開放式冷卻塔啟用前清洗消毒記錄;

(三)核查冷卻塔中冷卻水消毒情況,查閱投加藥劑和消毒記錄;

(四)現場檢視冷卻塔水面、塔內表面和塔池底部的清潔情況,應無藻類、浮游生物、積垢和底泥等。

第十二條防控空氣傳播性疾病暴發流行的應急裝置衛生監督內容及方法:

(一)現場檢視應急關閉回風和新風裝置情況,應當配置,並能正常執行;

(二)現場檢視控制空調系統分區域執行的裝置情況,應配置,並能正常執行;

(三)配置空氣淨化消毒裝置的,現場檢查其運**況,應能正常執行。

第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每年應當對轄區內的集中空調通風系統進行監督檢查,不定期開展衛生質量抽檢。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取樣、檢測及結果評定執行衛生規範。

第十四條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要求管理單位對相關部位進行清洗消毒。

(一)冷卻水、冷凝水中檢出嗜肺軍團菌;

(二)送風質量不符合衛生規範要求的;

(三)風管內表面積塵量、細菌總數、真菌總數不符合衛生規範要求的。

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應當依據《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七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一) 未按照規定建立衛生管理檔案的;

(二) 未按照規定組織從業人員進行相關衛生法律知識

和衛生知識培訓的;

(三) 未按照規定對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狀況進行衛生檢測的;

(四)衛生檢測或衛生學評價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

第十六條本規範下列用語的含義:

空氣處理裝置,指對空氣進行各種熱濕處理和淨化處理的裝置,一般情況下,空氣-水系統的空氣處理裝置是風機盤管,全空氣系統主要的空氣處理裝置集中於空調箱內。

空氣輸送裝置,指將經過處理的空氣沿風道按照預定要求送到各個空調房間,並從房間抽回或排出一定量的室內空氣的裝置。一般包括通風機(送風機、排風機)和風管系統(新風管、回風管和送風管)。

空氣分配裝置,指安排在不同位置的各種型別的送風末端裝置與排風裝置,起到合理組織分配室內氣流的作用,包括設在空調房間內的各種送風口和回風口。

冷卻塔,指利用空氣的強制流動、水和空氣的熱濕交換,將流經塔的冷卻水部分汽化,帶走冷卻水中一部分熱量,而使水溫下降得到冷卻的專用的冷卻水散熱裝置。

第十七條本規範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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