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管理辦法

2023-01-06 17:48:06 字數 4874 閱讀 7141

(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預防空氣傳播性疾病在公共場所的傳播,保障公眾健康,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

公共場所的經營者應當依照本辦法做好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衛生管理工作。

第三條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對本轄區內公共場所實施本辦法的情況進行監督。

第二章衛生要求

第四條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應符合《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規範》(附後)和有關衛生標準的要求。

第五條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新風應直接來自室外,嚴禁從機房、樓道及天棚吊頂等處間接吸取;新風口應遠離建築物的排風口、開放式冷卻水塔和其他汙染源。

第六條空調機房內應保持清潔,嚴禁堆放無關物品;集中空調風管系統應清潔、無雜物、霉斑,風口應設定防鼠裝置,並定期清洗空調房間的送風口和回風口,保持風口表面清潔。

第七條新建、改建和擴建的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應當增設下列設施:

(一)應急關閉回風的裝置;

(二)控制空調系統分段執行的裝置;

(三)空氣過濾裝置;

(四)風管系統清洗、消毒用的可開閉視窗。

第八條新建、改建和擴建的公共場所集中空調系統應當經過預防性衛生學評價,衛生學評價合格的集中空調系統方可投入執行和使用。

投入執行的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應當每兩年對其風管系統進行一次經常性衛生學評價,衛生學評價合格的集中空調系統方可繼續執行。

衛生學評價應當符合《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學評價規範》的規定。

第九條對集中空調風管系統的清洗應由符合《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清洗規範》規定條件的機構承擔,並嚴格按照該規範規定的程式進行清洗和消毒。

第三章衛生管理

第十條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衛生管理制度,依照《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定期開展檢查、檢測和維護,並記錄存檔備查。

存檔的內容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衛生學評價報告書;

(二)衛生檢測報告書或檢測記錄;

(三)衛生清洗和維護情況記錄;

(四)實施清洗、消毒情況記錄;

(五)開展經常性衛生檢查情況記錄。

第十一條公共場所經營者應定期對空氣處理機組、過濾器(網)、表冷器、加熱(溼)器、冷凝水盤進行檢查或更換。

開放式冷卻塔應當每六個月至少清洗一次;空氣處理機組、過濾網、表冷器、加熱(溼)器、冷凝水盤等裝置或部件應當每年至少清洗一次。

第十二條公共場所經營者應制定集中空調通風系統傳染病預防的應急預案。預案至少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發生空氣傳播性傳染病後對集中空調系統進行應急處理的責任人;

(二)不同送風區域隔離控制措施、最大新風量或全新風執行方案、空調系統的清洗、消毒方法等;

(三)集中空調通風系統停用後所採取的其他通風或調溫措施。

第十三條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發生以下情況後,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立即對集中空調通風系統進行清洗和消毒。

(一)冷卻水、冷凝水中檢出軍團菌;

(二)空調送風中檢出軍團菌、溶血性鏈球菌等致病微生物;

(三)風管積塵中檢出致病微生物;

(四)風管積塵量為每平方公尺風管內表面大於20克;

(五)衛生學評價表明需要清洗的其它情況。

第十四條本地區發生空氣傳播性傳染病暴發流行時,公共場所經營者應按照衛生行政部門的要求啟動集中空調通風系統傳染病預防的應急預案。

第十五條本地區發生空氣傳播性傳染病暴發流行時,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應當符合下列要求方可執行:

(一)採用全新風方式執行的;

(二)安裝具有檢測合格證明的空氣淨化、消毒裝置,並保證該裝置有效運轉的;

(三)風機盤管加新風的空調通風系統,能確保各房間獨立通風的。

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空調系統應當首先進行衛生學評價,並依照衛生學評價報告結論的要求分別採取停用、部分運轉等措施。

第十六條本地區發生空氣傳播性傳染病暴發流行時,應當每週對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下列裝置或部件進行清洗、消毒或更換。

(一)開放式冷卻塔;

(二)過濾器(網);

(三)空氣處理機組;

(四)表面式冷卻器、加熱器、加濕器;

(五)冷凝水盤、噴淋室與加濕段的水槽;

(六)風機盤管的凝結水盤等。

空調系統的冷凝水和冷卻水以及更換下來的部件應進行消毒處理後再行處置。

第十七條公共場所內發現空氣傳播性傳染病病例或者疑似病例時,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及時關閉所涉及區域的集中空調通風系統,並按照當地疾病預防控制部門的要求對公共場所及其集中空調通風系統進行消毒處理。消毒處理的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經衛生學評價合格後方可重新啟用。

第四章衛生監督

第十八條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應定期對轄區內的公共場所經營者、衛生學評價機構、專業清洗機構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對公共場所經營者重點進行以下內容的衛生監督:

(一) 衛生學評價情況;

(二) 衛生監測情況;

(三) 衛生管理情況;

(四) 傳染病預防的應急預案制定情況。

第二十條對衛生學評價機構重點進行以下內容的衛生監督:

(一) 衛生學評價規範執**況;

(二) 機構質量管理體系情況;

(三) 評價任務開展情況。

第二十一條對專業清洗機構重點進行以下內容的衛生監督:

(一) 清洗規範執**況;

(二) 清洗工程質量情況;

(三) 清洗任務完成情況。

第二十二條對違反本辦法的公共場所經營者,由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通報批評,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和《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三條對不依照《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學評價規範》進行評價或出具虛假評價報告書的衛生學評價機構,以及不依照《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清洗規範》進行清洗的專業清洗機構,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通報批評,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進行處罰。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 《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規範》、《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學評價規範》、《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清洗規範》由衛生部制定並發布。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的術語定義如下:

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為使房間或封閉空間空氣溫度、濕度、潔淨度和氣流速度等引數達到給定的要求,而對空氣進行集中處理、輸送、分配,並控制其引數的所有裝置、管道及附件、儀器儀表的總和。

風管系統:空調通風系統中用於處理和輸送空氣的風管、風口、空氣處理機組及其它部分。

空氣傳播性傳染病:以空氣為主要傳播途徑的傳染病。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由衛生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年月日起實施。

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規範

(徵求意見稿)

1. 總則

為預防空氣傳播疾病在公共場所的傳播,配合《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管理辦法》的實施,防止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以下簡稱空調系統)傳播呼吸道致病微生物,保證輸送空氣的衛生質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和《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制定本規範。

本規範規定了公共場所空調系統的衛生要求和檢驗方法。

2. 適用範圍

本規範適用於公共場所使用的空調系統,其它場所空調系統可參照執行。

3. 術語與定義

3.1 空氣淨化消毒裝置

採用某些技術或方法去除空調系統送風中顆粒物、氣態汙染物和微生物的裝置。

3.2 淨化效率

淨化裝置入口、出口空氣汙染物濃度之差與入口空氣汙染物濃度比值的百分數。

3.3可吸入顆粒物(pm10)

能夠進入人體喉部以下呼吸道的顆粒物。

3.4 總揮發性有機化合物(tvoc)

空氣汙染物苯、二甲苯、苯甲醛等多種揮發性有機化合物的總量。

4. 空調系統的衛生要求

4.1 冷卻水、冷凝水

空調系統冷卻水和冷凝水中不得檢出軍團菌。

4.2 空調送風

4.2.1 空調系統新風量應符合表1中國家公共場所衛生標準的要求。

表1:公共場所新風量標準值

4.2.2 空調系統送風應滿足表2的要求。

表2 空調送風衛生要求

4.3 空調風管

4.3.1 空調風管的積塵中不得檢出致病微生物;

4.3.2 每平方公尺風管內表面的積塵量不應大於20克。

4.4 空氣淨化消毒裝置

4.4.1裝有空氣淨化消毒裝置的空調系統,其淨化消毒裝置本身不得釋放有毒有害物質,裝置的衛生安全性應滿足表3的要求。

表3 淨化消毒裝置的衛生安全性要求

4.4.2 空調系統安裝的淨化消毒裝置的效能應滿足表4的要求。

表4淨化消毒裝置效能的衛生要求

5. 衛生檢驗檢測

5.1 空調系統冷卻水、冷凝水、送風及風管採用抽樣法檢驗檢測,抽樣數量根據空調系統設定、執行或風管清洗情況確定。

5.2 空調系統冷卻水、冷凝水中軍團菌的檢驗分析方法見附錄a。

5.3 空調系統新風量的檢測方法見附錄b。

5.4 空調送風中可吸入顆粒物的檢測方法見附錄c。

5.5 空調送風中微生物的檢驗方法見附錄d。

5.6 空調系統使用的淨化消毒裝置的衛生安全性檢驗

5.6.1 裝置的衛生安全性檢驗指標根據裝置的工作原理和安裝位置確定。

5.6.2 裝置本身可能產生有害物質的增加量的檢驗結果值應為裝置入口、出口濃度差值。

5.6.3 裝置釋放出的臭氧濃度的檢驗採用gb/t 18883中附錄a紫外光度法。

5.6.4 裝置紫外線洩露強度的檢驗採用衛生部《消毒技術規範》4.4規定的方法。

5.6.5 裝置釋放出的pm10顆粒物濃度的檢驗採用ws/t 206規定的光散射法。

5.7 空調系統使用的淨化消毒裝置的效能檢驗

5.7.1 淨化消毒裝置的效能檢驗應在實驗室條件和現場條件下分別進行。

5.7.2 裝置阻力的實驗室檢測方法見附錄e。

5.6.2 裝置的顆粒物淨化效率實驗室檢測方法見附錄f。

5.6.3 空調系統使用的消毒裝置、消毒劑等的消毒效果評價方法見衛生部《消毒技術規範》。

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規範

1 總則 為配合 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管理辦法 的實施,預防空氣傳播性疾病在公共場所的傳播,保證輸送空氣的衛生質量,制定本規範。編輯本段 2 範圍 本規範規定了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 以下簡稱集中空調通風系統 的衛生要求和檢驗方法。本規範適用於公共場所使用的集中空調通風系統,其它場所集中空...

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規範

1 總則 為配合 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管理辦法 的實施,預防空氣傳播性疾病在公共場所的傳播,保證輸送空氣的衛生質量,制定本規範。2 範圍 本規範規定了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 以下簡稱集中空調通風系統 的衛生要求和檢驗方法。本規範適用於公共場所使用的集中空調通風系統,其它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

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清洗規範

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清洗規範 衛生部,2006年 1 總則 為配合 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管理辦法 的實施,進一步提高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 以下簡稱集中空調通風系統 清洗工作的專業技術水平,保證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清洗達到相應的衛生要求,制定本規範。2 範圍 本規範規定了集中空調通風系統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