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場所衛生檢測規範

2022-04-05 18:32:04 字數 2940 閱讀 2381

rules of health monitoring for public places

(gb/t17220-1998)

本規範規定了公共場所開展衛生監測的技術要求。

本規範適用於公共場所開展衛生監測的要求監測工作。

公共場所衛生監測包括發證監測,復證監測和經常性衛生監測。

發證和復證監測是指對公共場所經營單位的衛生狀況進行監測,評價其衛生狀況,確定是否發放衛生許可證。

經常性衛生監測是指對公共場所經營單位在取得衛生許可證之是起,至下次複核衛生許可證之間所進行的衛生監測,促使鞏固提高。

3.1 布點原則

3.1.1 布點應該考慮現場的平面布局和立體布局,高層建築物的立體布點應有上、中、下三個監測平面,並分別在三個平面上布點。取樣點應避開**通風道和通風口,並距離牆壁一公尺遠。

3.1.2 確定取樣點時可用交叉布點,斜線布點或梅花樣布點的方法。

3.1.3 取樣時應準確記錄取樣現場的氣溫、氣壓、氣溫等微小氣候取樣流量以及取樣時間。

3.2 取樣

3.2.1旅店業

表1 旅店業客房取樣

3.2.2 文化娛樂場所

表2 影劇院、**廳、錄相廳(室)

表3 舞廳、遊藝廳、茶座、酒吧、咖啡廳

3.2.3 公共浴室:

表4 更衣室

3.2.4 理髮店、美髮店:

表5 理髮店、美髮店

3.2.5 游泳館、體育館

表6 游泳館、體育館

表7 游泳池水樣

游泳池水質專案分析按游泳池衛生標準規定進行。

3.2.6展覽館、圖書館、美術館、博物館;商場、書店;醫院候診室;就餐場所;公共運輸等候室。

表8 展覽館、圖書館、美術館、博物館;商場、書店;

醫院候診室;就餐場所;公共運輸等候室

3.2.7 公共交通工具的室內空氣質量控制,按相應專業特點參照此規範要求進行取樣。

4.1 取樣

4.1.1 取樣必須在無菌操作下進行。

4.1.2 取樣用具,如取樣器、試管、廣口瓶、剪子等,必須經滅菌。

4.1.3 取樣方法

4.1.3.1 塗抹法:將無菌棉拭子蘸取滅菌生理鹽水(管內10m1)後塗抹用品、用具,然後將拭子放入生理鹽水管中,及時送檢培養。操作時應避免人為汙染。

4.1.3.

2戳印法:將溶化並冷至50-55℃的營養瓊脂培養基傾注入已滅菌的特製戳印平皿內(使培養基平面比皿邊緣高2-3mm),每皿約10m1,待凝固後蓋上皿蓋(皿蓋與培養基之間有一定的空隙),翻轉平皿在4℃下儲存備用。將被檢物(被罩、枕中等)放平,再將皿蓋開啟,放在被檢物品表面上用手輕按壓3-4秒鐘,取下平皿,蓋上皿蓋,送37℃恆溫箱內培養24小時計算菌落數。

4.1.3.3 無菌濾紙斑貼法:

4.2 取樣數量:

採集公共衛生用品、用具樣品的數量,以不超過各類物品投入使用總數的5%計算。對各類衛生用品、用具投入使用總數不超過10件的單位,各類物品的取樣數量應在1件以上

4.3取樣部位:

4.3.1飲(餐)具取樣:應在飲(餐)具與口唇接觸o.5cm)處的內外緣各一周取樣。

4.3.2毛巾、枕中(套)取樣:應在毛巾、枕中(套)對折平面**5cm×5cm面積上均勻塗抹5次。

4.3.3床單、被罩取樣:應分別在床單、被罩的兩端中間5cm×5cm處以及床單、被罩的**部位5cm×5cm面積上均勻塗抹5次。

4.3.4臉(腳)盆、浴盆取樣:應在盆內緣1/2高度處塗抹一周。

4.3.5拖鞋取樣:應在鞋面與腳趾接觸處取樣。一雙拖鞋為乙份樣品。

4.3.6恭桶座墊取樣:應在座墊圈前邊1/3部位取樣。

4.3.7理髮推子取樣:應在推子前部上下均勻各塗抹三次。乙個推子為乙份樣品。

4.3.8理髮刀、剪和修腳工具的取樣:應在使用的刀、剪刃的兩側面各塗抹一次取樣。兩個刀(或兩個剪)為乙份樣品。

4.3.9胡刷取樣:胡刷應浸泡在50ml無菌生理鹽水中充分漂洗(或用棉拭子在胡刷內外面均勻地各塗抹2次)。使用一次性胡刷不取樣。

5.1取樣前或取樣後應立即貼上標籤,每件樣品必需標記清楚(如名稱、**、數量、取樣地點、取樣人及取樣年月日)。

5.2樣品(特別是微生物樣品)應盡快送實驗室。為防止在運輸過程中樣品的損失或汙染,存放樣品的器具必須密封性好,小心運送。

5.3送檢時,必須認真填寫申請單,以供檢驗人員參考。

6.1監測專案見《公共場所衛生標準》

6.2檢驗方法見《公共場所衛生標準檢驗方法》

7.1每次監測前應對現場監測人員進行工作培訓,其內容包括監測目的,計畫安排,監測技術的具體指導和要求,記錄填寫以及工作責任感等,以確保工作質量。

7.2現場取樣前,必須詳細閱讀儀器的使用說明,熟悉儀器效能及適用範圍,能正確使用監測儀器。

7.3每件儀器應按計量規定定期進行檢定。修理後的儀器應重新進行計量檢定。每次連續監測前應對儀器進行常規檢查。

7.4取樣器的流量於每次取樣之前進行流量校正。校正流量時必須使用現場取樣的吸收管。

7.5 微生物取樣必須在無菌條件下操作。

8.1資料的表達:測定的資料與監測儀器靈敏度和分辨度有關。測定結果低於檢出限資料,應記錄為低於該檢出限,並同時記錄方法階檢出限。

8.2在儀器分辨度以下資料的判斷和計算資料的判斷只能保留一位,且不宜作過細的判斷。

8.3異常值的去舍:在測試分析中一旦發現明顯的過失誤差,應隨時刪除由此產生的資料,以便測定結果更符合客觀實際。但在未確定其是否為技術性失誤所致之前,不可隨意取捨。

8.4將獲得的監測資料歸類,分組整理後提出平均值、檢出最高值和最低值範圍,並與衛生標準比較。比合格率的方式描述。對於兩組資料的比較,必須注意其間的可比性。

8.5根據監測結果和檢查結果進行綜合分析,對被檢查單位做出衛生質量評價,並提出改進建議。

本標準由衛生部衛生監督司提出。

本標準由中國預防醫學科學院環境衛生監測所、上海市衛生防疫站、廣州市衛生防疫站、北京市衛生防疫站負責起草。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尹先仁、崔玉珍、黃榮、高文新、高國強。

本標準由衛生部委託技術歸口單位中國預防醫學科學院環境衛生監測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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