勝太路商業街門頭店招亮化管理規定

2022-07-22 23:33:04 字數 925 閱讀 7964

江寧經濟技術開發區綜合管理辦公室

江開綜管字第〔2006〕28號

★勝太路商業街門頭店招亮化管理規定

為進一步建立文明城區,美化城市夜景,增強園區現代繁榮氣息和綜合服務功能,根據市、區**有關法規和管理的要求,結合園區實際,制定如下規定:

一、地區內的店家、單位店招、店堂亮化設施,由各產權單位、管理單位、使用單位按批准的方案設定並維護,同時應設定防火、防風、防漏電、防噪音、防汙染等設施,保證安全。

凡需改變、移動、拆除亮化設施的,必須經江寧開發區綜合管理辦公室審定。

二、店家、單位門頭店招及輔助照明應使用新型高檔材料,按規定統一尺寸製作,做到白天整齊美觀,夜晚光彩明亮;門頭、店招文字圖案應簡明規範,不得使用商業廣告,其亮化形式以霓虹燈、泛光燈、外燈射燈等為主,不得使用內建照明燈箱。

店招門頭未按本規定要求設定亮化設施的,不得審批;原有店招門頭不達標的,限期按規定加設或改造。

三、沿街的店家、單位應當採用透明玻璃門窗,確有保安需要可加裝透景、透光網格卷門窗,已有的封閉捲簾門窗必須逐步改造。

四、店家、單位的櫥窗、店堂內應加設高檔燈飾亮化、美化,櫥窗不得隨意張貼、懸掛圖案或文字,店堂、櫥窗內物品應擺放整齊、有序,不得影響通光、透亮效果。

五、各類亮化設施由使用單位、個人負責按照規定時間啟用,不得無故推遲開啟或者提前關閉。

亮化設施每天與路燈同時開啟,關閉時間不得早於22時。

凡遇重大活動需提前開啟、延遲關閉,管委會屆時發布通知,各有關單位、個人必須按通知要求執行。

綜合管理辦公室在條件成熟時將在沿街店家、單位統一安裝亮化自動控制裝置,各有關店家、單位應給予支援配合。

六、對違反上述規定的責任單位,由開發區城管行政執法大隊責令其整改和依法處置;對拒絕整改的,不可評為各類先進單位,並按有關法規予以處罰。

七、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試行。

江寧開發區綜合管理辦公室

二○○六年十月十一日

長江路商業街 園林設計任務書

園林景觀工程設計任務書 長江路商業街一期 二期 委託人 池州百大置業發展 簡稱甲方 設計人簡稱乙方 甲方委託乙方承擔長江路商業街開發專案工程園林景觀工程規劃和施工圖設計。設計內容包括 夜景燈光 背景 天橋鋼構 廣告位等。基地位置及現狀 基地位於池州市西一路,商業區內,周圍環境如圖,設計範圍為圖中斜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