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管理規定 草稿

2021-06-23 02:02:08 字數 1345 閱讀 4538

6、所有人員在離職意向確定之後,應有部門負責人上報分公司人資,人資告知財務部停付掉離職人員的各項費用以進入工作交接階段,待交接完畢,人資部申報離司清查企劃之後由財務部起付。

7、關於離職面談,在收到離職企劃時人資部要了解:離職原因以及動機,對公司的評價以及建議,回答員工可能有的問題;用人部門得知員工要離職或者員工遞交了離職申請之後要了解:離職原因以及動機,了解公司秘密的程度,審查其掌管工作的情況,進度,回答員工的問題;

8、部門負責人不得以個人恩怨無故解雇員工,員工有權利通過投訴的手段獲得申訴,同時,員工不能出現惡意離職,拒不交接工作,給公司造成不良影響,否則,公司有權通過合法途徑告知該員工的新任職單位,討回損失;

六、自動離職:員工本人主動提出的離職,視為自動離職。經部門負責人批准之後辦理工作交接手續,交接完畢之後經部門領導許可之後可提前離開公司,否則,正式員工最少應在自己崗位盡職盡責30天,試用期內員工至少在自己崗位盡職盡責5天,其餘按照第五條要求操作;

七、辭退情況

1、員工因違反公司規章制度或者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能勝任工作要求或違反法律,法規而確實需要用人部門辭退的,用人部門要申報辭退企劃,人資部經過相關程式審核報總經理批准之後方可執行;

2、用人部門申報辭退企劃應有充分的理由或者資料或制度支撐,必須建立在證據確鑿的基礎之上申報企劃,內容涉及:該員工的工作表現,業績達成情況(以資料說明),辭退的理由,報人資部;

3、人資部根據企劃作出評估,情況特殊的應成立調查小組,並可於調查階段指定相關員工專門配合調查工作,涉及多項違紀行為的,則須按各項違紀行為之最高紀律處理,對於違紀行為公司規章中沒有明確規定的,須參照最近條款予以處理;

4、用人部門辭退企劃申報之後,人資部介入調查,調查結果只對總經理負責任,用人部門因辭退而產生的勞動糾紛,用人部門仍為第一負責人,人資部為第二負責人,協助用人部門處理糾紛;

5、一旦確定該員工符合辭退標準同時又發生經濟補償金的情況,有人資部發出解除勞動關係協議,用人部門監督與解聘員工簽訂一式兩份,簽訂後寄人資部蓋章確認。

8、不允許無故以該員工不能勝任工作崗位而辭退該員工,部門負責人有建設團隊的責任和義務,有輔導和支援團隊成員達成業績的責任和使命,保護好團隊成員是每一位部門負責人的基本要求之一。

八、勞動合同到期情況:

1、員工合同到期前30天,人資部將續簽勞動合同一事徵詢用人部門領導和員工雙方意願,若雙方同意,將續簽合同;若一方不願意續簽合同,則視為勞動合同到期,雙方不再續簽,人資部發放不再續簽的通知,用人部門安排工作交接,按照第五條規定執行。

2、若雙方都同意續簽,則在合同到期前15天內簽訂合同。

九、退休情況:

1、經公司同意員工本人願意繼續留在公司的,員工本人到社保局辦理退休手續,公司停社保,簽訂聘用協議;

2、雙方有一方不同意,則由人資部辦理退休手續,簽訂解除勞動關係協議。

離職管理規定

一 目的 為確保員工離職時,其工作能明確地轉移,以利交接人完整地接任工作,降低員工離職給公司帶來的各種風險,特制訂本規定。二 使用範圍 適用於華夏 員工離職時的處理程式。三 定義 離職包括 辭職 自離 解除勞動合同 辭退 試用不合格 勞動合同終止 裁員等。一 辭職 指員工因各種原因按正常程式向公司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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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梓 上海 電子商務 1.0目的 為了保障公司經營活動的正常進行,保障公司和離職員工的合法權益,避免因人員離職手續不全 不清給公司和離職員工帶來勞動風險和損失,規範公司與員工雙方解除勞動 合同 關係的行為,根據 勞動法 勞動合同法 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明確員工離職事宜 申請報告 傳達 交接 薪資結算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