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管理規定

2021-06-13 17:50:59 字數 2848 閱讀 7206

一.目的:

1.1.明確離職種類,辦理離職程式及有關事項審批許可權.

1.2.加強離職管理,確保人力資源不必要的流失.

二.範圍:

公司所有人員.

三.權責:

3.1.各部門:

3.1.1.負責提出或審批離職申請,並交行政部進行手續辦理處理.

3.1.2.與離職者進行工作交接及溝通離職事宜.

3.2.行政部:

負責處理離職員工考勤核算及相關離職手續辦理.

3.3.財務部:

根據行政提供之考勤核算表予以工資結算及發放.

四.定義:

4.1.離職:

指雇員在一定條件下與公司形成長期或永久性終止勞動僱傭的關係.

4.2.辭職:

員工因故而主動向公司提出終止勞動僱傭關係.

4.3.辭退(有薪解雇):

因公司事業發展,原職位工作人員的能力不再適應其業務需要或因公司業務精減而出現富餘人

員並對上述人員主動給予解除僱傭關係.

4.4.自離(無薪):

員工未經申請或申請未獲批准而擅自連續三天離開公司或原工作崗位.

4.5.開除(無薪解雇):

公司因員工在工作或生活中嚴重違反公司規定或因工作疏忽而給公司帶來重大經濟或聲譽損失

而對其進行的一種行政處罰.

五.參考資料:

無六.作業流程:

無七.作業內容:

7.1.辭職:

7.1.1.試用期間辭職:

a.員工辭職需提前三天提出書面申請,並經部門主管審批同意方可辦理離職手續.

b.申請即辭即走者,扣除三天薪金作為培訓及其他有關費用.

7.1.2.合同期辭職:

a.轉正後雇員因個人原因辭去工作,需提前乙個月提交辭職申請並交部門主管審核,經理核准後交行政部.

b.如特殊情況需提早離廠者,經部門負責人批准後,按審批離廠日期辦理離職手續.

注:辭職者若工作業績優秀,應由部門直屬主管加以疏導挽留.

7.1.3.急辭:

未滿合同期而即辭即走者,扣除半個月薪金作為賠償.

7.2.辭退:

因企業發展或能力等原因需辭退雇員,則由其直屬上司或部門主管填寫《離職申請單》,經相關

領導審批後交行政部審核生效.

7.3.自動離職:

員工連續曠工三天(含三天)或當月累計曠工三天(含三天),作自動離廠處理,不發放任何薪金,對公司財物交接不清者,視情節輕重報送當地公安機關.

7.4.開除:

雇員因嚴重違反廠紀廠規(如:偷盜公司或他人財物等)或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之情形的,公司將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並扣罰該雇員在公司全部工資作為補償,情節特別嚴重者報送當地公安機關處理.

7.5.離職移交:

7.5.1.工作交接:

指將本人經辦的各項工作、移交至直接上級所指定的接交人,並要求接交人在工作交接報

告上簽字確認,直接上級擔任工作交接的監交人.

7.5.2.事物移交:

a.員工在離職的最後1個工作日之前,必須按規定辦理交接手續,對於未完成事項、生產

用具、及各類辦公用品等.

b.所領用的辦公用品、辦公裝置、門各類鑰匙、借閱的圖書資料.

c.員工在公司就職期間所有領用物品的移交,並應交接雙方簽字確認.

7.5.3.款項移交:

將經手各類專案、業務、個人借款等款項事宜移交至財務.

7.5.4.經手辦理的業務合同(協議)移交至公司辦.

以上各項交接均應由交接人、接交人簽字確認,並經行政部審核備案後方可認定為交接完成.

7.6.離職手續:

7.6.1.所有離職(包括辭職、即辭即走、辭退等)人員必須於最後乙個工作日下班前將所有工作移交清楚、退回公司財物(如工具、文具等).

7.6.2.次日上午搬離公司宿舍並到行政部辦理以下手續:

a.交還廠證、飯卡;

b.離職人員需要退社會保險金,手續辦理完後到行政部開具離職證明.

c.若需他人代領薪金,須填寫《代領薪金委託書》,一式兩份,其中乙份交行政部存檔,另乙份由本人交給委託者.

d.辦理退宿手續後不可再回公司宿舍,當天下午結算工資.

7.6.3.員工離職前必須辦好工作移交手續,因未辦好移交手續而影響公司生產經營,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公司將相關條款的規定,追究其經濟賠償責任.

7.7.離職結算:

7.7.1.結算:

a.結算條件:當交接事項全部完成,並經相關人員簽字確認後,方可對離職人員進行相關

結算.b.結算部門:離職人員的工資、經濟補償金、違約金等款項的結算由財務部和行政部共同

進行.c.結算專案:工資、經濟補償金、違約金、賠償金、未報銷費用等.

以上結算專案由行政部審核批准後方可進行結算.

7.7.2.違約金:

a.違反培訓服務期協議的違約金.

b.違規離職金(見7.1).

7.7.3.工資發放:

財務部於員工離職當日完成薪資發放工作.

7.8.檔案和社會保險:

7.8.1.公司在員工辦理完離職或工作交接手續並經行政部審批後,方可對員工檔案和社保關係等進行轉移手續.

7.8.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致使公司不能為員工辦理相關手續的,由此而產生的責任由員工負責:

a.未按照公司規定辦理離職手續的.

b.因員工配合問題,無法將離職資料送達該員工的.

7.9.員工離職手續辦理完畢,待(副)總經理批示後,立即結算工資,並到行政部開放行條,經保安檢查行李後立即離廠.

八.附則:

8.1.本制度由行政部負責解釋、修訂.

8.2.本制度自公司批准之日起執行.

核准:文賢善審核:文賢兵制定:行政部/王文生 2009-3-23

發行收文單位: 行政部工程部採購部物控部銷售部財務部生產部品質部

發行申請單位: 行政部

副本抄送 : 總經辦

離職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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