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管理規定

2021-03-04 07:57:04 字數 2503 閱讀 6691

一、 目的

為確保員工離職時,其工作能明確地轉移,以利交接人完整地接任工作,降低員工離職給公司帶來的各種風險,特制訂本規定。

二、 使用範圍:

適用於華夏***員工離職時的處理程式。

三、 定義

離職包括:辭職、自離、解除勞動合同/辭退、試用不合格、勞動合同終止、裁員等。

(一)、辭職:指員工因各種原因按正常程式向公司申請離開工作崗位,經公司批准後離開公司的情形。

(二)、自離:指員工不按照公司正常程式請休假,而私自離開工作崗位達到24小時或者超過請假時間始終沒有回到工作崗位的情形。

(三)、試用不合格:指員工在試用期間,因為其能力不能適應公司發展的需要,由公司主動提出結束其試用不予以錄用的情形。

(四)、勞動合同終止:指公司或勞動者在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到期時,至少有一方提出終止勞動合同而導致的員工離開公司的情形。

(五)、裁員:因公司業務調整需要縮減人員的,公司主動提出結束辭退。

(六)、解除勞動合同:具有以下情況之一者,按解除勞動合同處理:

(1)、對同事進行暴力威脅、恐嚇,妨害團體秩序的;

(2)、偷竊或侵占同仁或公司財務屬實的;

(3)、損毀公司財務,造成公司損失重大或第二次損毀公務、塗改檔案的;

(4)、利用職務之便,收受他人賄賂的;

(5)、無故連續曠工24小時或全月累計曠工32小時或1年累計曠56小時的;

(6)、煽動怠工或罷工,散播不利於公司的謠言或挑撥勞資感情的;

(7)、偽造或變造、盜用公司印信,利用公司名譽在外招搖撞騙,致公司名譽受到損害的;

(8)、故意洩露公司技術、經營機密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損失的,解除勞動合同的同時並承擔相關經濟賠償責任及其他法律責任;

(9)、隱情不報、欺騙公司,致使公司誤信被任用者而使公司利益受損的;

(10)、擅離職守,致使公司受損害的;

(11)、違反公司管理辦法與規定情節嚴重的;其他違反公司相關制度按照公司相關制度的規定給予解除勞動合同處理的

四、離職流程

(一)、辭職流程

(1)、所有員工辭職應由本人提前30天向部門負責人或者總經理提出書面申請(針對轉正人員),員工在試用期內申請須提前15天進行。未執行此流程者,扣除當月的7天工資並取消所有業務提成。

(2)、員工部門負責人或總經理積極溝通,對業績良好的員工努力挽留,**改善其工作環境、條件和待遇的可能性。

(3)、辭職員工填寫《離職人員申請表》,分別與辦公室、本部門人員和人力資源部交接工作,經各級領導簽字審批後,遞交人力資源部。

(4)、工資根據公司規定發放日期發放。

(二)、解除勞動合同流程

(1)、員工嚴重違反公司的管理制度,由其部門負責人填寫《解除勞動合同申請表》呈准後,作辭退處理。

(2)、辭退員工收到人力資源部的《解除勞動合同函》後,辦理離職移交手續。部門應安排其他人員接替其工作和職責。

(3)、辭退員工完成所有必須的離職手續後,填寫《離職交接表》交與人力資源部。

(4)、工資根據公司規定發放日期發放。

(三)自離流程

(1)、 員工未經批准離開公司,但是在規定時間內按時回崗交接工作,填寫《離職人員申請表》,分別與辦公室、本部門人員和人力資源部交接工作,經各級領導簽字審批後,遞交人力資源部。

(2)、工資根據公司規定發放日期發放並扣除半月工資。

(3)、員工未經批准離開公司,並且不在規定時間進行工作交接的員工,開除並扣除乙個足月的工資。

(四)試用期不合格

(1)、試用期不合格的員工在接到人力資源部通知後,填寫《離職人員申請表》,分別與辦公室、本部門人員和人力資源部交接工作,經各級領導簽字審批後,遞交人力資源部。

(2)、工資根據公司規定發放日期發放。

(五)勞動合同終止

(1)、公司或勞動者在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到期時,至少有一方提出終止勞動合同而導致的員工離開公司,員工寫《離職人員申請表》,分別與辦公室、本部門人員和人力資源部交接工作,經各級領導簽字審批後,遞人力資源部。

(2)、工資根據公司規定發放日期發放。

(六)、裁員

(1)、因公司業務調整需要縮減人員的,公司主動提出結束辭退。由其部門經理填寫《解除勞動合同申請表》呈准後,作辭退處理。

(2)、辭退員工收到人力資源部的《解除勞動合同函》後,辦理離職移交手續。部門應安排其他人員接替其工作和職責。

(3)、辭退員工完成所有必須的離職手續後,填寫《離職交接表》交與人力資源部,分別與辦公室、本部門人員和人力資源部交接工作,經各級領導簽字審批後,遞交人力資源部。

(4)、工資根據公司規定發放日期發放。

五、管理

(一)、員工離職時必須辦妥離職手續,否則員工本人將承擔由此造成的損失,必要時將要求其承擔法律責任。

(二)、凡違紀辭退、除名的員工,公司不事先通知和作任何補償。

(三)、在通知期內,如有員工故意缺勤或未盡全力執行任務,或因不盡職責而給公司帶來經濟損失的,公司有權追究其經濟責任。

(四)、移交人離職六個月內,竟發現有虧空、舞弊業務上不法事情,除應負擔賠償責任外,情節嚴重者,將追究法律責任。

華夏***經營****

該檔案即日生效;

2023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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