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資源合同簽訂的相關法律建議

2021-04-22 02:55:17 字數 2757 閱讀 2151

法律建議書

尊敬的公司領導:

我自加入科陸公司乙個月以來,根據我所了解到的公司目前狀況,結合《勞動合同法》、《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發現公司在勞動人事方面存在以下法律風險問題,並根據該法律風險問題提出法律建議,供公司領導參考:

一、我公司的《員工手冊》、規章制度等沒有依法制定。

《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亦規定「用人單位根據《勞動法》第四條之規定,通過民主程式制定的規章制度,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並已向勞動者公示的,可以作為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上述法律規定明確的指出,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必須經過民主程式討論通過並公示後才為有效,我公司的《員工手冊》等規章制度顯然沒有經過相應的民主程式討論,因此,如果公司依據《員工手冊》等對員工進行處罰、辭退,將會因為違反法律的規定而歸於無效,直接導致公司在勞動爭議訴訟中敗訴。但是事實上,如果公司規章制度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召開職工大會討論,將會陷入「民主陷阱」無法通過。

所以,我建議如下:《員工手冊》我已經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審核,確保不與現行法律規定衝突,公司可以通過以下兩種方式,實踐中均視為通過民主程式討論:1、公司如果有條件建立工會,則可以在建立工會後,將規章制度加蓋工會公章後作為證據儲存。

如無條件建立工會,則可以到當地的基層工會加蓋公章後作為證據儲存。2、召集公司各個部門經理級別的領導,專門召開會議討論通過規章制度,同時做好會議記錄作為證據儲存。

二、勞動合同存在的問題。

我公司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制定了勞動合同,但是存在種類過於複雜,不便於管理等問題,甚至合同中的部分條文與法律規定衝突。

1、約定的「試用期為1-6個月」,該條文違反了勞動法律中試用期不得延長,同一單位不得約定2次試用期的規定。建議將試用期固定為確定的期限,如普通員工為3個月,經理級別約定更長時間。

2、《勞動合同法》中規定,3年以上的勞動合同可以最長約定6個月的試用期,但是法律中並沒有對「以上」是否包含本數作出權威的解釋,我公司「擦」著法律的邊緣制定3年的勞動合同約定6個月試用期的做法容易產生歧義,建議將首次勞動合同時間簽訂為3年1個月或者更多。

2、勞動合同分為3年、5年、無固定期限3種實屬沒有必要,只需要制定一種即可。

3、勞動合同中約定辭退員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方式多出了「違反計畫生育政策的」,與法律規定不符。建議刪除。

4、保安、電工、司機等無法準確確定工作時間的崗位,建議簽訂「不定時工作制」工資欄目除「標準工作時間工資」外,其餘部分應當為「加班工資」,避免因是否足額支付加班工資引起的爭議。

5、保守用人單位的秘密是乙個員工的基本義務,不論該員工在職還是曾經任職,且該保密期限除用人單位主動公開外,應當為永遠,因此公司的保密合同無需約定2年的保密期限。建議刪除。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規定,除用人單位提供專項培訓及培訓費用外,不能與勞動者約定違約金,因此公司保密合同中「違約金10000元」不符合法律規定,建議刪除。

6、簽訂勞動合同或續簽勞動合同時應當指派專人陪同、確保員工親自簽名並加蓋指印並即時交回,不能將合同發放給員工簽訂後交回。

三、工資條存在的問題。

《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支付工資應當製作工資支付表。工資支付表應當有支付單位名稱、工資計發時段、發放時間、員工姓名、正常工作時間、加班時間、標準工資、加班工資等應發專案以及扣除的專案、金額及其工資賬號等記錄」。我公司的工資支付表中欠缺「正常工作時間」,「加班時間」等專案。

尤其嚴重的是扣款專案與實際不符的問題,缺勤工資被錯誤的劃歸為「請假扣款」專案,以我的工資條為例:我自3月31日入職,3月份只工作一天,按理只發放一天工資即可,但是工資條中卻將缺勤工資記載為「請假扣款」。勞動爭議案件中,工資結構的構成應當由用人單位舉證,如工資條上的記載專案與法律規定的不一致,法院可以認為用人單位舉證不力,從而不採信用人單位提供的工資條,導致整個案件的敗訴。

因此,建議公司在工資條(清單)的專案上採用符合法律規定的用詞和專案,範本如下:

四、《員工手冊》存在的問題。

現代企業已經貫徹實行「以制度管人」,應當徹底摒棄「人治」。因此,通過法定程式制定並向員工公示的《員工手冊》,是今後作為公司的主要獎懲依據,一旦制定,對於公司所有員工均為有效。因此,公司《員工手冊》存在的法律問題有必要作出修改。

1、《廣東省勞動監察條例》規定,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不得出現罰款的字樣,否則將面臨扣減工資人數2000—5000元的罰款,因此,公司《員工手冊》中扣、罰款的字樣均應當變更為其他的處罰方式,如「曠工一日扣減二日工資」改為「曠工一日扣發當日工資、補貼及津貼」。再如「遲到15分鐘扣款30元,遲到15—30分鐘扣款60元」改為「遲到超過一小時視為曠工半日,扣發半日工資」。

2、職工產假不符合法律規定,例如:產假應當從90天修改為98天,獨生子女增加產假35天,男方看護假10天應當修改為「雙方為廣東戶籍且領取獨生子女證」,流產假5天、7天分別修改為15天、42天。

3、請假手續、程式不規範,建議修改為請產假應當提供結婚證、准生證、獨生子女光榮證等,請流產假應當提供縣級以上公立醫院流產證明等,杜絕超生請產假、虛假請流產假。請病假應當提供縣級以上醫院疾病診斷證明書、病歷、休假建議條,杜絕虛假請病假。

4、重複、冗餘的開除、除名條款應當予以合併。

企業法律風險管理是乙個系統工程,勞動人事方面存在的法律風險只是企業中法律風險管理的冰山一角,但卻是企業法律風險管理的基石,只有解決了基石的穩固性問題,才能站在堅實的基礎上解決企業其他的法律問題,上述意見,請領導予以充分考慮。

此致敬禮!

2023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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