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農村商業銀行印鑑系統管理辦法 修改版

2021-03-28 05:24:57 字數 4724 閱讀 7025

深圳農村商業銀行

電子驗印系統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客戶預留銀行印鑑及本行各部門印章、部門負責人簽字(章)樣本在電子驗印系統中的建檔管理,提高電子驗印系統自動核對印鑑的準確性和工作效率,以及提高電子驗印系統自動的識別率和通過率,規範驗印系統的管理,根據《票據法》、《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銀之傑銀行電腦驗印系統操作手冊》,結合本行實際情況、電子驗印系統功能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電子驗印系統(以下簡稱「系統」)由印鑑庫伺服器、驗印平台、行員終端等裝置以及資料傳輸網路組成,主要用於單位和個人結算賬戶、行內行政等圖章、簽字樣本等印鑑的採集、核對和印鑑電子檔案庫的管理。

第三條電子驗印系統功能包括:資料錄入、驗印識別、行員管理、資料審核、密碼管理、資料查詢、日誌管理。

第四條本行驗印系統的印鑑採取「分散建庫、行員中心半集中管理、聯機驗印」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系統管理

第五條行員管理

(一)行員管理是指對使用驗印系統的操作員進行管理;

(二)行員管理的內容包括:行員種類設定、行員級別設定、行員許可權設定、行員增刪、行員密碼重置等功能;

(三)行員種類分為:業務主管、授權主管、普通操作員(含建庫操作員、驗印操作員)三個級別;

(四)各營業網點及部門行員設定:統一由總行主管部門建立。網點或部門新增、變更或刪除系統行員,應由一級支行填製「驗印系統行員增、刪、變更申請表」(見附件1),加蓋公章或部門公章和有權人簽字,報總行審批後,由總行系統業務主管和授權主管進行行員設定並將設定資訊及時反饋支行。

每個支行可設授權主管一名,普通操作員若干名。

第六條系統行員職責及許可權(詳見附件二)

(一)總行業務主管:主要負責對驗印系統的行員管理、日誌管理,對支行驗印系統終端使用情況進行監控管理,但不進行印鑑建庫及複核等具體業務操作。

(二)總行授權主管:主要是對總行業務主管設定的行員級別、許可權進行審核授權;

(三)支行授權主管:主要負責網點業務的授權工作,系統操作日誌的查詢列印、建庫資料的審核、特殊業務的授權以及對本網點驗印系統日誌管理功能對轄內支行驗印系統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管,但不進行印鑑建庫及複核等具體業務操作。此崗由各營業網點門市經理(綜合監督員)或行長擔任;

(四)建庫操作員:負責對驗印系統資料的錄入、印鑑增刪、銷戶變更等建庫工作,但印鑑錄入和印鑑複核必須分工操作、換人複核;此崗由一級支行營業部指定工作認真、責任心強的人員擔任;

(五)驗印操作員:只負責在驗印系統進行手工驗印操作,此崗由各營業網點客戶助理擔任。

第七條系統安全管理

(一)本行驗印系統管理是客戶賬戶核算安全管理的重要防線,各單位須認真做好對系統操作人員的資格審查,把好驗印系統行員進入的第一關;

(二)系統操作人員必須妥善保管密碼,定期或不定期的按規定進行操作密碼修改;不得讓他人**進行操作;臨時離開必須退出系統操作介面;交接應做好交接記錄並及時修改密碼;

(三)按權主管應按驗印系統的提示嚴格進行授權。

第三章客戶印鑑建庫、變更、銷戶、驗印的操作流程

第九條資料審查

客戶開戶、變更、銷戶時應持有關證明資料、印鑑卡或變更後的印鑑卡向開戶網點申請辦理,印鑑卡必須符合以下要求:

(一)預留銀行的印鑑必須符合《票據法》有關規定,單位客戶的,為該單位的財務專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權的**人的簽名或蓋章(一枚財務專用章或公章、一枚法人代表私章和一枚經辦人私章或一枚法人代表人私章);個人客戶的,為該個人的簽字或者蓋章。

(二)預留印鑑卡記載的內容包括戶名、賬號、**、位址、啟用日期、登出日期等。單位客戶按要求必須在印鑑卡背面加蓋單位公章,變更預留銀行印鑑的應在新印鑑卡背面加蓋舊印鑑(對於因特殊原因沒有加蓋舊印鑑的,需要客戶提供相關證明文書給予說明);

(三)預留銀行的印章為圖章的:必須在印鑑卡規定位置清晰蓋正,印油要紅色均勻。凡印章出現一邊深一邊淺、壓印刷線邊、互相貼邊、交叉、重影、重疊、模糊、印油擴散、卡片摺疊、卡片表面不整潔等不規範的情況,經辦網點應要求客戶重新辦理;預留銀行的印章為簽字的:

必須在印鑑卡規定位置清晰簽字。凡卡片摺疊、卡片表面不整潔等不規範的情況,經辦網點應要求客戶重新辦理;

(四)開戶網點對客戶提供的一式二份預留印鑑卡審核無誤後,經辦櫃員及網點負責人雙人在印鑑卡上簽章確認,同時挑選最清晰的印鑑卡作驗印系統的預留印鑑建庫。

第十條印鑑採集建庫

本行驗印系統印鑑採集建庫模式採用各營業網點集中一級支行採集建庫模式。

(1)網點櫃員當天(最遲不超過第二個工作日上午)將符合規定的印鑑卡及一式二份《印鑑管理系統印鑑開戶、變更、銷戶申請書》(附表2,以下簡稱《申請書》),用信封密封後,在信封封面上分別寫上開戶、變更、印鑑卡的數量,客戶急需啟用新印鑑卡的註明加急,封口處加蓋業務公章、上繳人私章、行長或門市經理(綜合監督員)私章,通過行內票交傳送一級支行營業部簽收處理;

(2)建庫操作員收到印鑑卡及相關資料,按照規定審核無誤後,在系統中進行印鑑採集,並在印鑑卡上加蓋私章示責後交建庫複核員;

(3)建庫複核員對印鑑卡記錄和系統錄入的賬戶文字資料進行複核,對採集到系統中印鑑的清晰度和有效性等複核無誤後,在印鑑卡上加蓋私章確認;否則退回建庫操作員進行資料修改或重新採集印鑑;

(4)完成建庫後,建庫操作員應在二聯申請書上註明處理情況,於2個工作日內將其中一聯申請書返回開戶網點,印鑑卡則按規定每月上交檔案中心進行集中管理;

(4)各網點收到支行建庫返回的確認申請書後,應將留底的印鑑卡在驗印系統中進行印鑑核對檢驗,如有不符立即與一級支行營業部聯絡,留存備查的印鑑卡每月上交歸檔集中管理。

第十一條印鑑採集建庫要求

(一)建庫操作員應對印鑑資料進行嚴格的審核,保證印鑑資料的錄入質量,並對其完整性和合法性負責。

(二)印鑑的錄入和複核必須分人操作,經過換人複核的電子印鑑才可生效。

(三)當日錄入的印鑑資料必須當日複核完畢,不得留至次日。

(四)客戶印鑑錄入模式分為印章及手簽字兩類,錄入印鑑時應嚴格按預留印鑑的實際樣式選擇相應的模式,不可將印章以手簽字模式錄入。對於手簽字樣本,建庫員在錄入簽字樣本時應按要求設定「手簽」標誌。

(五)對於印章變更的,在錄入前必須先使用印鑑管理系統核驗變更前印鑑一致後,才可辦理印鑑變更的建庫,並且按客戶申請在系統中輸入新印鑑的啟用日期。

(六)客戶賬戶型別、位址、**號碼等客戶資料變更或賬戶登出的,必須在驗印系統上變更客戶資料或進行印鑑刪除處理。

(七)除建立用於支付的電子預留印鑑外,客戶的公章也應按操作要求進行建庫。

第十二條驗印業務處理

(一)驗印操作員受理票據業務時,應先核驗票據憑證的真偽和票據憑證要素是否齊全和規範,再通過驗印系統進行印鑑核;

(二)系統核驗印鑑有兩種方式:一種自動核驗;一種手工核驗。操作員首先應使用系統自動配準和強制配準的「自動」識別功能,應按驗印系統的畫面提示進行驗印操作。

如自動識別方式未能有效通過時,才可採用人工操作在電腦進行折角識別核驗印鑑,人工判斷各種折角方式有效,由授權主管授權並在支票上簽章後方可給予支付。各營業網點(含清算中心)不得隨意以「驗印不符」為由退票。

(三)對於發生印鑑變更的賬戶支票,在新印鑑啟用日期起始十日內,系統將同時顯示新舊印鑑,由驗印操作員根據票據的出票日期進行選擇:如果出票日期在新印鑑啟用日期之前,則須調取舊印鑑進行核印;反之,則調取新印鑑進行核印。超過啟用日期十日後,系統只顯示新印鑑進行核印。

(四)對於非正常狀態的賬戶,系統會在「備註」欄提示,驗印操作員進行驗印時應注意系統的各類資訊提示,不得違規操作。

(五) 採用印鑑管理系統核驗印鑑,驗印操作員要在該支付憑證右下角加蓋私章確認。

第四章本行行政公章及相關負責人簽字樣本的建庫、修改核對的操作

第十三條在電子印鑑系統上設立和使用本行行政公章及相關負責人簽字樣本在電子印鑑的(以下簡稱內部戶)業務處理

第十四條內部戶由總行、營業部、一級支行及一級支行下屬網點在設立時必須由機構經辦人填製一式兩聯的印鑑卡,並在內部賬戶管理上登記。

第十五條內部賬號編制規則為:網點號+2位校驗碼總長度為6位,如:0043+01

其中,2位校驗為:01代表什麼戶,02代表什麼戶請根據行內要求進行補充。(最好有規律,這樣下級網點可以參照執行)

第十六條各項要素填寫審核

審核戶名、賬號、位址等各項要素是否填寫齊全、準確;與賬戶資料是否一致;更改卡片上的要素必須按規定先用紅筆劃線並在左上角蓋章確認。

第十七條印章的審核

審核內部賬戶預留印鑑是否為內部機構公章(或業務章)加負責人或有權人簽章構成;印鑑卡背面是否加蓋內部機構公章;屬變更印鑑的是否在背面加蓋舊印鑑。

第十八條預留印鑑效果的審核

審核預留印鑑是否按要求加蓋在印鑑卡的居中位置,要求字跡和輪廓清晰、印油均勻,無斷筆、變形、化水、壓線、貼邊、交叉、重影、印油擴散等現象。圖章輪廓以內和附近沒有與印鑑內容無關的干擾或雜質,卡面潔淨無暗點,排版合理。

第十九條組合印鑑的審核

審核組合印鑑使用說明是否明確、合理,如組合按金額段區分,需寫明是否包含所寫金額。

第二十條傳遞與交接管理

(1)對已審核的內部賬戶印鑑卡,由內部機構經辦人和負責人或有權人在背面簽章,印鑑卡及一式二份《印鑑管理系統印鑑開戶、變更、銷戶申請書》(附表2,以下簡稱《申請書》),用信封密封後,在信封封面上分別寫上開戶、變更、印鑑卡的數量,客戶急需啟用新印鑑卡的註明加急,封口處加蓋業務公章、上繳人私章、行長或門市經理(綜合監督員)私章,通過行內票交傳送一級支行營業部簽收處理;

(2)建庫操作員收到印鑑卡及相關資料,按照規定審核無誤後,在系統中進行印鑑採集,並在印鑑卡上加蓋私章示責後交建庫複核員;

(3)建庫複核員對印鑑卡記錄和系統錄入的賬戶文字資料進行複核,對採集到系統中印鑑的清晰度和有效性等複核無誤後,在印鑑卡上加蓋私章確認;否則退回建庫操作員進行資料修改或重新採集印鑑;

(4)完成建庫後,建庫操作員應在二聯申請書上註明處理情況,於2個工作日內將其中一聯申請書返回開戶網點,印鑑卡則按規定每月上交檔案中心進行集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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