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商業銀行費用管理辦法

2021-03-26 10:09:19 字數 4976 閱讀 7207

農村商業銀行費用管理辦法178 號 (5 月 26 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農村商業銀行股份****(以下簡稱本行)費用管理,規範財務行為,降低成本支出,提高經營效益,根據《農村信用社財務管理實施辦法》及本行財務管理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費用管理的物件為總行機關和轄內各支行。

第二章費用管理範圍及劃分

第三條費用管理的範圍主要包括營運費用、人員費用、專項費用和營業外支出中列支的有關費用。

第四條營運費用包括:業務招待費、安全防衛費、郵電費、公雜費、差旅費、水電費、稅金。

第五條人員費用包括:職工工資、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勞動保護費、勞動保險費、失業保險金、住房公積金、臨時工工資、專項獎金。

第六條專項費用包括:業務宣傳費、廣告費、印刷費、電子裝置購置及運轉費、鈔幣運送費、保險費、訴訟費、公證費、諮詢費、審計費、技術轉讓費、研究開發費、外事費、會議費、低值易耗品攤銷、遞延資產攤銷、無形資產攤銷、租賃費、修理費、取暖及降溫費、綠化費、董事會費、上交管理費、車船使用費、其他費用。

第七條營業外支出中列支的有關費用,主要指與業務經營無直接關係的各項支出。

第三章費用管理的方法

第八條費用管理的方法:年初預算、一次核定、序時使用、超支自負、逐級審批。

第九條每年初由總行財務會計部組織編制財務收支預算;各支行的營運費用預算由財務會計部會同有關部門共同編制;總行機關行政費用預算由辦公室編制;房屋租賃費、固定資產購置、維修裝璜預算由辦公室編制;電子裝置運轉費預算由科技部編制;安全設施改造費用預算由保衛部編制;抵債資產維修費預算以及訴訟費用預算由風險管理部編制;人員費用預算由人力資源部編制;低值易耗品購置和其它費用預算由財務會計部編制。財務會計部彙總,提交行長室、董事會、股東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後執行。

第十條嚴禁擅自變更財務預算,如確需變更,由行長室提交董事長或董事會研究通過。

第十一條財務會計部對經相關程式審核通過的費用預算按單位建立台賬,適時調整經批准的費用預算台賬,嚴格控制費用使用。

第十二條預算內營運費用和人員費用必須序時使用,嚴禁提前或突擊使用。

第十三條凡費用列支必須經過審核確認後方可列支。

第十四條費用經審核後按不同的許可權逐級進行審批。

第十五條超預算限額的費用,由財務管理委員會研究,報董事會通過後,授權行長審批。

第四章費用管理的組織架構

第十六條費用管理的組織架構

一、根據股東代表大會通過的財務預算方案由董事會、行長室負責對費用的管理,並按一定的許可權授權分管行長、相關部門和支行負責人進行管理,並接受監事會監督。

二、總行設立財務管理委員會,由行長室成員及總行辦公室、財務會計部、審核部、監察室、資金營運部等部門負責人組成,委員會主任由總行行長擔任,開會時,邀請董事長、監事長參加。

三、各支行會計主管為各單位的經費會計,總行財務會計部設一名經費會計。經費會計負責費用的審核、報批、結報,建立費用統馭賬,負責賬務的記載等。 第五章費用的核定與使用

第十七條費用的核定與使用,按使用物件分為:支行、總行機關、行管組、支行與總行專項費用四類。

第十八條支行的費用核定與使用。

一、業務招待費。各支行的業務招待費由基礎性、拓展性的二部分組成,總行按年核定。

二、業務宣傳費。由總行統籌使用。

三、印刷費。所有的憑證、列印紙等均由總行財務會計部統一印製和採購,支行根據業務量實際耗用,按需向財務會計部領用,由財務會計部統一向支行劃付費用。各支行不得自行印刷和採購,否則不予報支。

四、安全保衛費。主要列支節假日值班費用,其標準由總行研究確定。

五、郵電費。主要列支**費、手機通訊費等。**費標準為:

上年末存貸款規模在 2 億元(含)以下的按 400 元/月核定;上年末存貸款規模在 2 億元—4 億元(含)以內的按 500 元/月核定;上年末存貸款規模在 4 億元——6 億元(含)以內的按 600元/月核定;上年末存貸款規模在 6 億元——8 億元(含)以內的按 700 元/月核定;上年末存貸款規模在 8 億元以上的按 800元/月核定;有網點的支行,每個網點按每月 80 元核定。手機通訊費標準為:支行行長(含主持工作副行長)按每月 150 元核定,副行長按每月 100 元核定,客戶經理、會計主管按每人 50 元/月核定。

郵電費的使用憑票報支,序時使用。

六、差旅費。主要列支外出車票費用,差旅費的核定按路途遠近、業務量大小、有無交通工具等因素由總行按年核定。經總行批准出差的費用視同專項費用逐筆申請報批。

交通補貼按相關檔案規定執行。

七、水電費。主要列支支行用水和用電的費用。水電費的核定根據機構規模、人員數量、電器(空調等)數量、營業面積大小等具體情況按年核定。

八、公雜費。主要指分支機構購置營業用辦公用品、訂閱報刊雜誌等費用。公雜費的核定根據支行網點數量、人員數量核定。

九、訴訟費。訴訟費在成本中列支時,須由風險管理部和審核部簽署明確意見,並由財務會計部審核後提交財務管理委員會,財務管理委員會研究同意後視同專項費用按審批許可權逐級審批。

十、電子裝置運轉費、房屋租賃費、低值易耗品購置、固定資產購建維修裝璜、安全設施改造、修理費、抵債資產維修費用等按專項費用管理規定和審批許可權逐級審批。

十一、汽車費用。主要根據網點數量、路途遠近、汽車狀況等按年核定。

十二、人員費用。如工資、降溫費、保險費等由總行直接列支,工資性提留由財務會計部按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總行機關行政費用。

一、招待費。

1.招待費實行對口接待,統一安排、從緊使用的原則。

2.部門使用的招待費向分管領導請示同意後,由分管領導通知辦公室統一安排,需招待上級領導和外單位領導的分管行長要向行長、董事長匯報,通知辦公室統一安排。

3.為控制使用招待費用,由辦公室制定招待標準統一掌握。

4.辦公室按部門設立招待費使用臺帳。

5.招待使用的煙、酒、茶由辦公室統一批發採購,不得零星購買。領用時部門申請,分管領導批准。

6.按月由辦公室為班子成員、各部門計畫配置招待用菸和茶。

二、總行部門所有辦公用品由辦公室統一採購,計畫**,序時領用。各部門不得自行購買。

三、郵電費。

1、總行部室總經理、主任(含主持工作副總 、副總經理(副主任)經理) 、科技人員、駕駛員的手機通訊費,包乾使用,憑票列支。其標準分別為:150 元/月、100 元/月、100 元/月、100 元/月。

2、班子成員通訊費在限額內按實報支,按年結算。

3、部門**費按實列支。

四、差旅費。

1、凡享受誤餐費補助的人員,出差不再享受出差補助。

2、差旅費實行限額使用,按月一次性憑票報支。報支人員範圍和具體標準按總行相關檔案執行。

五、業務宣傳費。主要是購買宣傳用品的費用。

六、廣告費。主要是在報刊、電視等**上進行宣傳所需的費用。

七、會議費。主要指總行組織各種會議所產生的費用。

八、水電費。根據使用情況,年初由辦公室編制預算控制使用。

九、諮詢費。主要指法律顧問費用,每年由總行與律師簽定合同,確定律師費用,按實列支。

十、安全保衛費。主要指出於安全防範需要購置安全保衛器械、消防專用裝置的費用以及保安人員工資、補貼和經批准的其他保衛費用。 十

一、修理費。主要指固定資產、低值易耗品等的修理費用。

十二、印刷費。主要指印製的各種業務憑證、賬簿、報表以及包裝運送等費用開支。**憑證取得的收入衝減印刷費。

十三、人員費用。由人力資源部製表蓋章,報總行分管行長簽注意見、行長審批。

十四、醫藥費。由人力資源部簽署意見,報總行分管行長審核、行長審批。

十五、教育經費。由人力資源部簽署意見,報總行分管行長審核、行長審批。

十六、工會費。按規定由工會簽署意見,報總行工會主席審核、行長審批。 總行機關產生上述未列的費用專案,視同機關行政費用使用和審批。

第十九條專項費用的使用。

一、堅持先批後用的原則。

二、專項費用和其它費用使用前,分支機構應向財務會計部提出申請,如屬固定資產購建、維修、裝璜、汽車維修等應同時向辦公室提出申請。總行機關的專項費用由所屬部門向辦公室提出申請。

三、由財務會計部、辦公室根據不同許可權逐級報批,批准立項後由財務會計部下達專項費用使用通知書。

四、固定資產購建、維修、裝璜和抵債資產維修、電子裝置購置、安全設施改造等工程立項後,統一由辦公室和相關部門組織實施。工程專案可通過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詢價等方式進行,其中 10 萬元(含)以下專案可通過詢價、談判方式進行,10 萬元以上專案必須通過招標方式進行。立項後未經批准不得擅自變更專案內容和超預算建設。

五、電子裝置添置,由科技部提出需求意見、辦公室統一採購,立項後一次性金額在 10 萬元以上的須通過招標方式進行。

六、需進行工程決算審計的專案,報支時還應由總行相關部門提供決算審計意見。金額在 1 萬元(含)以下的專案決算後經相關支行參與由主辦部門提交財務會計部對決算進行審核;金額在 1 萬元—10 萬元(含)以內的專案須支行參與,由主辦部門提交財務會計部和審核部對決算進行審核;金額在 10 萬元以上的專案須由主辦部門、支行參與由分管財務的行長組織財務會計部和審核部對決算進行審計之後,再由監事會指定有相關資質的機構進行決算審計。

七、營業外支出中列支的有關費用,視同專項費用使用和審批。

第二十條行管組費用使用

一、正常的辦公費由行管組人員負責。

二、接待費用由總行辦公室向董事長申請後使用。 第六章費用審批第二十一條支行費用的審批。

一、費用憑證報支時必須有經辦人、證明人、批准人的簽字。

二、分支機構預算內費用審批,授權負責人逐筆審批。

三、超預算限額和專項費用報支需附經總行逐級審批同意的報告。

四、每月 28 日前,由各支行會計主管將當月費用送財務會計部審核後,方可在相應科目中列支。

第二十二條總行機關行政費用的報支、審批。

一、所有費用憑據上必須有經辦人、證明人、部門負責人、辦公室負責人和審批人的簽字。

二、總行機關費用審批許可權為(工資除外) 1.單筆在 300 元(含)以內的招待費、辦公費由辦公室主任審批。 2.單筆在 300 元—2000 元(含)以內的招待費、辦公費由分管辦公室行長審批。 3.單筆在 2000 元—100000 元(含)以內的行政費用由行長審批。

4.10 萬元以上—200 萬元(含)以內的費用由行長召集財務管理委員會成員開會,邀請董事長、監事長參加並參與決策,批准後,授權行長審批。 5.單筆 200 萬元以上的費用提交董事會通過後,由董事長授權行長審批。

農村商業銀行重要崗位輪崗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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