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 十六

2022-08-02 17:54:04 字數 1568 閱讀 7009

第一百三十四條商業銀行應當建立完整的文件管理平台,為內部審計部門及銀監會對資本管理的評估提供支援。文件應至少包括:

(一)董事會、高階管理層和相關部門的職責、獨立性以及履職情況。

(二)關於資本管理、風險管理等政策流程的制度檔案。

(三)資本規劃、資本充足率管理計畫、內部資本充足評估報告、風險計量模型驗證報告、壓力測試報告、審計報告以及上述報告的相關重要文件。

(四)關於資本管理的會議紀要和重要決策意見。

第八章監督檢查

第一節監督檢查內容

第一百三十五條資本充足率監督檢查是銀監會審慎風險監管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一百三十六條銀監會根據巨集觀經濟執行、產業政策和信貸風險變化,識別銀行業重大系統性風險,對相關資產組合提出特定資本要求。

第一百三十七條銀監會對商業銀行實施資本充足率監督檢查,確保資本能夠充分覆蓋所面臨的各類風險。資本充足率監督檢查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一)評估商業銀行全面風險管理框架。

(二)審查商業銀行對合格資本工具的認定,以及各類風險加權資產的計量方法和結果,評估資本充足率計量結果的合理性和準確性。

(三)檢查商業銀行內部資本充足評估程式,評估公司治理、資本規劃、內部控制和審計等。

(四)對商業銀行的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操作風險、銀行賬戶利率風險、流動性風險、聲譽風險以及戰略風險等各類風險進行評估,並對壓力測試工作開展情況進行檢查。

第一百三十八條商業銀行採用資本計量高階方法,應按本辦法附件14的規定向銀監會提出申請。

第一百三十九條銀監會依照本辦法附件14的規定對商業銀行進行評估,根據評估結果決定是否核准商業銀行採用資本計量高階方法;並對商業銀行資本計量高階方法的使用情況和驗證工作進行持續監督檢查。

第一百四十條商業銀行不能持續達到本辦法規定的資本計量高階方法的運用要求,銀監會有權要求其限期整改。商業銀行在規定期限內未達標,銀監會有權取消其採用資本計量高階方法的資格。

第二節監督檢查程式

第一百四十一條銀監會建立資本監管工作機制,履行以下職責:

(一)評估銀行業面臨的重大系統性風險,提出針對特定資產組合的第二支柱資本要求的建議。

(二)制定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監督檢查總體規劃,協調和督促對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監督檢查的實施。

(三)審議並決定對商業銀行的監管資本要求。

(四)受理商業銀行就資本充足率監督檢查結果提出的申辯,確保監督檢查過程以及評價結果的公正和準確。

第一百四十二條銀監會通過非現場監管和現場檢查的方式對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進行監督檢查。

除對資本充足率的常規監督檢查外,銀監會可根據商業銀行內部情況或外部市場環境的變化實施資本充足率的臨時監督檢查。

第一百四十三條商業銀行應當在年度結束後的四個月內向銀監會提交內部資本充足評估報告。

第一百四十四條銀監會實施資本充足率監督檢查應遵循以下程式:

(一)審查商業銀行內部資本充足評估報告,制定資本充足率檢查計畫。

(二)依據本辦法附件13規定的風險評估標準,實施資本充足率現場檢查。

(三)根據檢查結果初步確定商業銀行的監管資本要求。

(四)與商業銀行高階管理層就資本充足率檢查情況進行溝通,並將評價結果書面傳送商業銀行董事會。

(五)監督商業銀行持續滿足監管資本要求的情況。

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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