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業差旅費開支辦法

2021-03-04 09:52:02 字數 2932 閱讀 9494

一、差旅費的開支範圍為:公司所有單位工作人員出差期間的住宿費、長途交通費、伙食補助費、市內交通費以及車船訂票費等。

二、本公司出差人員住宿制度實行限額報銷,按出差的實際天數計算;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按出差的自然(日曆)天數實行包乾辦法計算。

如確因工作需要,聘請非本公司人員為公司辦理業務而出差,需公司負擔差旅費用的,由公司相關部門提出申請,經總經理批准後,按公司員工出差辦理,其標準按聘用的管理人員執行。

三、工作人員出差住宿開支標準:

(一)出差人員每人每天住宿費限額標準單位:元/天

(二)出差住宿費在規定的限額標準內憑據報銷。實際住宿費超過規定的限額標準部分自理,不予報銷。

(三)出差人員由接待單位免費接待或無住宿票的,一律不報銷住宿費

(四)出差人員同住乙個房間的,可適用其中人員最高標準。

(五)住宿費限報天數的計算,按出差總天數減去返廠當日一天計算。

(六)出差人員預定床位發生的住宿及其他費用一律不予報銷。中途轉車一般不得發生住宿費,發生於白天的住宿費均不報銷。

(七)住宿費縣市範圍的劃分以住****上稅務監製章為準(「市」僅指經國家批准的地級以上城市)

四、工作人員出差的交通費開支標準:

(一)長途交通費

1、乘坐車船、飛機的等級標準(見附表)。

2、上述人員超標準乘坐車船、飛機的,超標準部分自理。

3、出差路途較遠的應乘火車或乘長途汽車,乘坐飛機要從嚴控制,出差路途遠或任務緊急的,公司工作人員應經總經理批准。凡事前未經批准乘坐飛機的,報銷時按同等路線的火車票價報銷,超支部分自理。

4、乘坐火車從晚八時至次日晨七時之間,在車上過夜6小時以上的,或連續乘坐火車超過12小時(含),可購同席臥鋪票。

(二)市內交通費:

1、工作人員出差期間,在縣級以上城市的,每人每天發市內交通費4元;在深圳、珠海、汕頭、廈門、上海、北京、廣東和海口的,每人每天發市內費10元,包乾使用,不再憑票據報銷市內交通費。出差人員原則上不得乘坐市內出租小汽車,若遇特殊情況(帶有匯票、公章、印鑑及貴重物品)乘坐計程車的,在車票上註明起點,但不得報銷市內交通包乾費。

2、下列出差人員不實行市內交通費包乾辦法:

(一)自帶交通工具或接待單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員;

(二)到外地參加會議(不包括訂貨會)和各種培訓的人員在會議(培訓)期間和會議(培訓)同地點辦事;

(三)公司總經理和具有高階技術職稱的人員可憑單據報銷。

五、一次出差到多個地點的人員,車票報銷時應列明從某地到某地的車票數額清單。

六、嚴格控制訂票費用,一般工作人員出差訂票費用自理。若遇特殊情況,個人可寫出書面申請,報總經理簽批後方可報銷,但一次最高不得超過20元,具有高階技術職稱的人員可憑單據報銷。

七、伙食補助費標準

(一)出差伙食補助費,不分途中和住宿均按下列標準執行::出差到省外每人每天補助15元;省內地級以上城市(不含南陽)每人每天補助14元;省內其它地區(含南陽)每人每天補助10元;到深圳、珠海、汕頭、廈門、上海、北京、廣州和海口每人每天補助20元。

(二)工作人員在本縣(市)、市區以外出差每人每天補助5元。

(三)帶車出差,帶車人員按標準核報駕駛員的伙食補助,駕駛員單獨出差的可按標準核報。

(四)出差報銷招待費的不再報銷相應的伙食補助費。

八、外出參加上級主管部門召開的會議及訂貨會議的,經總經理批准,住宿費按會議通知標準報銷,會議通知不明確的按本辦法第三條執行。凡享受會議伙食補助的人員不得報銷伙食補助費。

九、工作人員趁出差之便辦私事或繞道的各項費用自理,且不得報銷補助費。

十、工作人員出差期間,因遊覽或非因工作需要的參觀而開支的一切費用,均由個人自理。

十一、出差人員所取得的票據不符合規定,不能結報的,經辦人必須換取合格票據,因此而支付的差旅費均由個人自理,單位不再報銷。、

十二、常住人員(乙個月以上)的住宿費按不高於其它人員住宿標準的80﹪控制,超支部分自理。伙食補助費按標準的80﹪結報。實行出差費用承包的單位按承包辦法辦理,不執行以上各項標準。

十三、外出人員因業務需要發生的影印費、打字費、**費、購書費等辦公費用應單獨批報,經所在部門負責人審核,分管副總經理簽批後方可報銷;50元以上的報總經理批准後方可報銷。

十四、獎勵政策

(一)晚8點以後乘坐火車超過600公里的出差人員,不購買臥鋪票而乘坐硬座的,每人每夜補助30元。

(二)連續乘坐火車硬座超過12小時後,每滿12小時加發20元伙食補助費。

十五、差旅費的借款與報銷

(一)公司各單位應嚴格控制出差的次數、人數及借款和費用支出,確因工作需要,應辦理批准手續,誰批准、誰簽字。

(二)出差人員按出差的時間、地點及相關的出差標準計算出差借款金額,經部長、主管副總、總經理逐級簽批後,財務方可借款。

(三)出差人員返回公司後五個工作日內必須到財務辦理報銷手續,超期不辦理的,財務部門應當從當月工資中直接扣回所借款項。

(四)出差人員借一次差旅只作一次報銷用,再次出差必須另辦差旅費借支手續。財務部門對出差人員的借款必須堅持一筆一清,不能拖欠,前帳不清,不准再借。特殊情況來不及報銷又需借款的人員,經領導批准後,可以借後帳還前賬,出差返回後一次性報銷,無論什麼原因,出差人員在月終時不能一人在財務掛兩筆賬。

(五)出差借款不得挪用,違者除了從工資中全額扣回外,還要按挪用時間每天加罰1‰的滯納金。

(六)出差期間若遇特殊情況,乘車、船、飛機、住宿費用超過本辦法規定標準的,事先要請示,回公司後由個人寫書面申請,由總經理在申請書上簽批後方可報銷,財務人員不按規定私自核報超標準費用的,對經辦人處以超標準費用二倍罰款,對財務人員按財務考核辦法扣分。

(七)經常性出差的業務人員實行備用金制度,由本人申請借款,單位首席負責人簽字並擔保,財務一次性付給,記入借款人帳戶、若業務變動或調離,必須先清理帳戶、再辦理調動手續,否則由擔保人承擔清償責任。備用金額度:供、銷業務人員、小車司機每人定額1000元,押運人員每人定額500元,其它臨時性出差借款,回公司後5——10日內報銷清帳。

十六、附則

(一)本辦法解釋權歸財務部。

(二)本辦法未盡事宜由財務部負責處理。

(三)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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