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旅費開支管理規定

2021-03-03 21:47:21 字數 3080 閱讀 2104

為規範中心差旅費管理,貫徹務實、節儉的精神,根據勝利油田分公司有關差旅費開支管理規定的要求,結合中心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本規定所指差旅費包括住宿費、交通費(非市內交通)和伙食補助費三部分。出差工作人員的住宿費、交通費(非市內交通)實行標準內憑據按實報銷,

第二條伙食補助費按實際出差日曆天數計發,在出差歸來日起乙個月內報銷,原則上不得跨年報銷。

第三條出差工作人員的住宿費、伙食補助費標準:

1、處級幹部(含副高職稱)住宿費標準為每人每天300元,伙食補助費每人每天70元;

2、科級幹部(含中級職稱)住宿費標準為每人每天220元,伙食補助費每人每天60元;

3、其它工作人員住宿費標準為每人每天140元,伙食補助費每人每天50元。

第四條油田以外出差、參加會議、探親、學習(含培訓)、調動工作(含新安置人員)、就醫等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出差

出差工作人員可根據旅途的遠近與工作需要選乘交通工具。乘坐飛機要從嚴控制,外出出差一般不能乘坐飛機,對因路途較遠或出差任務緊急需乘坐飛機的,須經中心領導批准,由計畫財務科統一訂票。對未經批准乘坐飛機的,按同地點乘坐火車硬臥標準報銷。

職工出差一般不得乘坐火車軟臥,如乘坐軟臥按硬臥標準報銷。

(二)參加會議

工作人員到外地參加會議(含訂貨、產品驗收、評比、研討等),憑單位主要領導簽字批准的會議通知單報銷。對統一安排食宿並交納會務費的,住宿費在相應標準內按實報銷,不計發會議期間伙食補助費。

(三)探親

工作人員根據有關規定正常探親,憑人力資源科開具的證明,只報銷往返車(船)費,對往返途中必須轉乘並在中轉地住宿的,每中轉一次,可在相應標準內報銷一次住宿費,對同站中轉停留時間原則上不得超過一天,超過一天,按一天的住宿標準報銷。

(四)學習培訓

工作人員參加各種培訓學習,通常包含差旅費、培訓費兩項費用。差旅費包括住宿費、交通費、伙食補助費;培訓費包括學費、機具儀器使用費等。

1、工作人員到油田以外參加各種非學歷的學習、培訓和進修,應填寫《工作人員外出學習申請單》,經中心主要領導和人力資源科批准同意後方可參加。學習期間伙食補助費按每人每天15元計發,住宿費在相應標準內按實報銷,車(船)費原則上每月不得超過一次往返。油田內部培訓由人力資源科統一安排食宿,計畫財務科統一進行結算。

2、工作人員參加組織部門委派的有學歷教育,只報銷往返車(船)費和往返途中住宿費,不計發伙食補助費。非組織部門委派的培訓為取得學歷所發生的一切費用由個人自理。

3、學習培訓費報銷應參照油田培訓改革的要求執行,職工外出培訓,必須先經中心人力資源科上報組織部、人力資源處批准。同一次外出開會或培訓,不能同時開具會議費和培訓費單據。

4、培訓所發生的培訓費用及住宿費用,由人力資源科統一安排,個人未經相關部門批准的費用不予報銷。

(五)調動工作

調動和新安置到油田工作的人員,報到時一律不得乘坐飛機,如乘坐飛機按同等火車硬臥標準只報銷單程的車(船)費和住宿費,計發單程天數的伙食補助費,其行李、家具等托運費,據實報銷。

(六)油田以外就醫

中心職工經中心醫院或勝利醫院檢查提出轉診意見,報主管衛生部門批准後住院就診的,執行七個部門聯合下發的勝油工發[2004]32號工傷伙食補助規定「按照油田伙食補助標準70%發給伙食補助費」(注處級、副高階職稱及以上49元, 科級、中級職稱42元,其它工作人員35元)。工傷外出就醫需由單位委派陪護人員的,只報銷乙個人的陪護費用,陪護人員每人每天伙食補助30元,住宿標準100元。凡未經主管衛生部門批准,自行外出就醫的,一切費用自理。

中心職工出差或駐外期間住院就診,參照出差或駐外補助標準執行。

(七)現場監督補貼

1、牛庄、東辛、現河、勝採、萊州灣、永安、萬全莊、草橋等地區,補助標準每人每天70元。

2、沾化、利津、純梁、濱南、河口、孤島、孤東、樁西、墾東、等地區,補助標準每人每天80元。

3、臨盤、高青、惠民、昌邑、大王北、車鎮、萊陽、陽信等地區,補助標準每人每天90元。

4、海上補助標準每人每天130元。

5、新疆、青海、寧夏等地區,補助標準每人每天120元,上井補助每人每天100元。

6、機關科室管理人員巡井按照相應的補貼標準計發補助。

7、新疆、青海、寧夏等地區未上井時間按照相應差旅費標準計發補助,勝利油區內不再計發差旅費補助。

(八)其它費用

1、過路過橋費等交通費經用車單位統一彙總,由中心主要領導審核簽字後,交計畫財務科審核報銷(出差過路過橋費應隨差旅費報銷,單純發生過路過橋費的由單位彙總報銷)。

2、在沒有接送站的情況下,出差人員可報銷從出發地至機場機場至目的地的交通費用。

3、乘坐飛機購買的人身保險一律不予報銷;訂票費用不予報銷。

第四條審批許可權

1、工作人員因公外出,在出差前填寫《出差申請單》,需乘坐飛機的還要填寫《飛機乘坐申請表》,經各單位(科室)負責人簽字確認,報中心主要領導審核批准後作為報銷憑據;科室負責人出差,經主管領導審核批准,報中心主要領導審核批准後作為報銷憑據。

2、工作人員報銷時,填寫《差旅費報銷單》,經各單位(科室)負責人簽字確認,報中心主要領導審核批准後,交計畫財務科審核報銷。同時參加會議的附會議通知單(檔案),外出就醫的附外出就醫證明,回家探親的附探親證明,外出學習、培訓和進修的附外出學習證明。

第五條報銷規定

1、工作人員出差、學習所需費用由自己墊付,計畫財務科不辦理借款手續;工作人員出差回來10日內,最遲不超過30日,到計畫財務科辦理報銷手續。

2、工作人員自帶交通工具的,必須經中心主要領導批准;非司機工作人員不能報銷過路過橋費、停車費等費用。

3、出差工作人員必須取得合法的原始票據,票據上各專案應填寫清楚、完整;住宿發票必須清楚地反映出差人的單位、姓名、人數和天數,否則不予報銷;對取得的票據不能與出差時間、地點、內容相符的票據不予報銷;出差人員嚴格執行住宿標準,超標部分由出差人員個人負擔;每次出差單據應分別貼上,做到單據與實際相符,不相關單據不予報銷。

4、不同級別人員一起出差,因工作需要入住同一賓館,隨行人員(不分職級)可入住超過本人級別標準房間,但不能超過隨同領導的入住級別。隨行人員報銷時,超標住宿發生的住宿票據須經當事領導簽字,否則,超過規定限額部分不予報銷。

5、對本規定中限乘飛機、只報銷往返車(船)費的,如乘坐飛機則按照乘坐火車硬臥的相應標準報銷,超出部分費用自理。

第六條各級工作人員應以身作則,模範執行本規定。對違反上述規定的,計畫財務科一律不予報銷。

第七條本規定由計畫財務科負責解釋,自下文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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