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人員差旅費開支的規定

2021-04-06 00:21:03 字數 4833 閱讀 6214

一、總則

第一條根據華北電力集團「工作人員差旅費開支的規定」,結合我分公司的具體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範圍是:興隆供電分公司所有單位和各供電所。

二、差旅費

第三條工作人員出差的市內交通費、伙食補助費和住宿費分別按下列情況辦理:

1、分公司工作人員的差旅費按實報銷,不實行包乾。其市內交通費、伙食補助費實行定額補助,住宿費實行限額控制,出差天數按自然天數計算。

2、單位長期住外採購、催貨人員均實行差旅費包乾辦法。

3、差旅費包乾內容包括:外埠市內交通費、伙食補助費和住宿費。實行包乾出差天數依據工作任務計算。

差旅費包乾預算由部門負責人和財務負責審查,單位領導批准,實行差旅費包乾的,節約歸己,超支不補。

第四條工作人員出差(包括參加會議)期間外埠市內交通費,每人每天補助5元,出差人員不再憑據報銷市內交通費。

工作人員出差在本地區境內其交通費,不實行包乾補助,可憑據報銷。但不能乘坐小汽車。

工作人員到外埠出差,當日返回或占用節假日的(本市所轄區域除外)可增發一天交通補助費、伙食補助費。

第五條出差人員伙食補助費標準

1、工作人員的伙食補助費,不分途中和住勤,每人每天補助標準為:一般地區20元;深圳、珠海、廈門、汕頭和海南省30元(按實際住宿天數計發伙食補助費,在途中時間按一般地區補助標準計發伙食補助)。

2、工作人員出差因病住院期間,按出差補助標準發給伙食補助費,不發市內交通費。住院期間超過乙個月的停發伙食補助費。

3、到基層實(見)習,工作鍛鍊或派往其他單位培訓、支援工作及到農村參加扶貧、社教等人員,在基層單位工作期間的伙食補助費每人每天補助標準為4元。上述人員在原單位駐地工作的,不發伙食補助費。

4、因工作需要,跨市(區、縣)交流幹部(包括領導幹部及技術業務骨幹),愛人暫時不能隨調隨遷,經公司或公司人事部門批准,並按人事部門規定的期間,每人每天補助8元。

5、確因工作需要,在公司所屬單位間借調人員協助工作,借調人員在協助工作期間的差旅費,由借調單位開支。凡從外地借調人員,每人每天補助8元:凡在本地借調人員,不發給伙食補助。

6、按國家規定領取各種野外津貼的人員,因公外出而不從事野外工作的,其出差期間停發野外津貼補助。

第六條所有工作人員出差費用和所有單位的會議費一律由本單位報銷,嚴禁到下屬單位報銷出差費用和由下屬單位補貼會議費。違者按違紀論處。

第七條出差人員的車、船費和住宿費限額控制標準。

乘坐火車、輪船、飛機和住宿等級標準:

1、乘火車或長途汽車,從晚8時至次日晨7時之間,在車上過夜六小時以上的,或連續乘車時間超過12小時的,可購買同席臥鋪票。

2、出差人員乘坐飛機要從嚴控制,科級、中級師以下的人員一般不乘坐飛機,如因路途較遠或者出差任務緊急,必須乘坐飛機時,須在出發前經本單位領導批准。

對出差人員乘坐飛機者,其乘坐往返機場的專線客車費用,可憑據報銷。

3、出差人員乘坐長途汽車或其他交通工具(不含市內任何交通工具)的,可憑單據按實報銷,不得乘坐小汽車。

4、為節省開支,鼓勵出差人員乘坐火車,不乘坐飛機,並鑑於在途期間伙食費用較高的等原因,凡連續乘車(不論是火車,還是汽車)或者輪船超過500公里的不分職務,在途期間可增發補助費每人每天20元,凡連續乘車或輪船超過500公里,在途期間按24小時折算一天,不足一天的部分按一天計算。

第八條有坐火車或長途汽車第七條二款的規定,而未買臥鋪票的,節省下的臥鋪費,原則上全部發給個人。為了計算方便,規定按本人實際乘坐的火車硬席或長途汽車座位票價折算成下列比例發給:

1、乘坐火車慢車和直快列車的,分別按慢車或直快列車硬席座位票價的60%發給;乘坐特快列車的,按特快列車硬席座位票價的50%發給;乘坐空調特快列車的,按空調列車硬席座位票價的30%發給補助費,乘坐長途汽車的,按長途汽車座位票價的30%發給補助費。加收的空調費用不計入座位票價之內。

乘坐火車符合第七條第二款規定的,而其中一段購買臥鋪票的,可據實報銷臥鋪票款,但不發給應臥未臥補助費,或者發給全程應臥未臥補助費,不報銷臥鋪票款。

買了直達硬席座位通票的,限於交通條件必須中轉而未住宿的,可按規定的直達硬席座位票價的比例計發補助費,如因公必須中途下車中轉或辦事的,並已住宿的,則要分段計算。即對符合乘坐火車臥鋪的路段,而未買臥鋪票的,可按規定的硬席座位票價的比例發給補助費;對不符合乘坐火車臥鋪的路段,則不發給此段補助費。

2、符合乘坐軟席臥鋪條件的,如果改乘硬席座位也按規定的硬席坐位票價比例發給;但改乘硬席臥鋪或軟座的,不得比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執行,也不發給軟臥或硬臥(或軟座)差額。

第九條夜間乘坐長途汽車、輪船最低一級船位(統艙)超過六小時的,每人每夜按照第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標準,增發補助費。

第十條工作人員趁出差或調動工作之便,事先經領導批准省親辦事的,其繞道的車、船費,應按直線單程車、船費,火車按快車(包括特快)票價計算;符合乘坐火車硬席臥鋪條件的,包括硬席臥鋪票價;符合乘坐火車軟席臥鋪條件的,包括軟席臥鋪票價;輪船按應享受艙位等級票價計算報銷,多開支的部分由本人自理。如果繞道車,船費少於直線單程車、船費,應憑車、船票價據實報銷,不發生繞道和在家期間的出差伙食補助費、住宿費和市內交通費。

第十一條工作人員出差期間,因瀏覽或非因工作需要的參觀而開支的一切費用,均由個人自理。

三、會議費

第十二條供電公司召開各種工作會議、職工代表大會,可以開支會議費。

第十三條會議伙食補助標準:

1、在承德市召開的會議,其伙食標準為每人每天25元。

2、在各縣境內召開的會議,其伙食標準每人每天20元。

凡主持召開會議的單位或部門,在召開會議之前,作出會議開支預算,經財務部門審查,領導批准後,方可支付會議費。

工作人員參加會議期間,其伙食補助費一律由主持會議單位統一開支,與會人員回單位不再報銷會議伙食補助費。但對到外地參加訂貨、物資分配、產品驗收、鑑定、評比和小型調查會的,如主持會議的單位不負擔伙食補助費,參加會議人員回所在單位則可按出差伙食補助費標準報銷。參加華北電網系統外會議,主辦單位確實沒有開支伙食補助費的,可由會議主辦單位開具無補助證明,由參加會議人員回所在單位按出差伙食補助費標準報銷。

會議期間住宿費一般應由與會人員回原單位據實報銷。

第十四條會議期間住宿標準:

在市內召開會議,住宿標準不超過每人每天30元,在縣境內召開會議,住宿費標準不超過每人每天20。

四、工作調動

第十五條工作人員調動工作的車、船費、住宿費,市內交通費,除按第

四、五、

六、七、

八、九、十條規定執行外,其他開支按下列規定辦理:

1、同居的父母、配偶、十六周歲以下的子女必須贍養的親屬,隨同調動時所需的交通費、住宿費和伙食補助費,均按被調動的工作人員的標準報銷。已滿十六周歲的子女隨同調動的各項費用,按一般工作人員的標準報銷。

2、夫婦雙方都是工作人員而又同時調動的,其交通費、住宿費均按職務高的一方標準發給。

3、工作人員調動工作不得乘坐飛機。

4、工作人員調動工作的行李、家具等託運費用不分工作人員和家屬,每人在不超過500公斤的範圍內按實支報(其中:生活上急需的物品,每人可在50公斤的範圍內託運快件)。個別推攜帶行李、家具等超過以上規定的須經調動單位領導批准。

按批准數支報,但批准數不得超過規定數量的一倍。超過一倍以上的部分由個人自理。個人的書籍、家具包裝費用,均由個人自理。

工作人員調動工作可以使用貨櫃託運行李、家具等。但是報銷的金額應以上述規定行李重量的運費為限,超過部門自理。貨櫃內如裝有個人的書籍、儀器,因其運費無法分開計算,故不得作為限量之外報銷。

5、工作人員(包括由部隊轉業到地方工作的幹部)調動時,本人及同行家屬的旅費(包括行李運費)由調出單位按合理路線規定的標準計算發給,到達調入單位後結算,多退少補。作為增加和減少調入單位的差旅費處理。

6、被調動工作人員的隨同居住家屬,應與工作人員同行,暫時不能同行,經調動單位同意,可暫留原地,以後遷移時的旅費,以及被調動人員的非同居家屬,按照規定,經批准遷到調動工作人員的工作單位所在地的旅費,均由調入單位發給。

第十六條職工搬遷家屬路費,按有關政策規定,並經組織批准,將原來隨同本人居住的配偶(非工作人員)及其親屬遷至工作單位所在地的,由工作人員所在地按第十五條有關規定的標準發給。

五、培訓

第十七條根據工作需要,經領導批准同意,參加各種培訓班、學習班、研究班(以及簡稱學習班不含取得學歷學習班)人員在培訓期間的車船費、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補助標準為:

1、赴外地參加學習需乘火車、輪船、飛機或其他交通工具的,可按第

七、八、九條規定據實報銷。

2、伙食補助費標準為:

凡培訓期間在乙個月以內的學習班,在學習期間每人每天補助8元,乙個月以上的學習班,在學習期間每人每天補助4元。

參加本市舉辦的學習班,可按誤餐費標準發給學習期間補助費。

分公司內部舉辦的培訓學習班、學習班,可以在本單位或回家就餐的人員,不發給伙食補助費,其他人員的伙食補助費,按當地規定的誤餐費標準執行。

參加各種培訓班、學習班的伙食補助費均由學員回所在單位報銷。

3、經單位領導批准同意參加取得學歷學習班或函授學習班往返車船費、住宿費和市內交通費可據實報銷。職工自行參加上述型別的學習班,其費用自理,單位不予報銷。

市內交通費按合理往返次數據實報銷,不發給每人每天5元的定額補助,脫產參加取得學歷的學習只報銷寒、暑假往返車船費和市內交通費。

六、其他

第十八條職工(含離休、退休人員)療養、休養期間的往返車船費、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的補助標準為:

1、需乘坐火車、輪船、飛機和其他交通工具的,可按

七、八、九條規定據實報銷。

2、伙食補助費,往返途中按工作人員出差標準執行,療養期間,未享受補助的,憑開具的證明,每人每天補助20元。已享受補助的,不再補助。

3、市內交通費據實報銷。

第十九條離休、退休、退職人員安置回原籍外地居住人的旅費,比照工作人員調動工作的有關差旅費開支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享受公費醫療的工作人員,因病經衛生部門批准需要到外地就醫的,只報銷往返車、船費和候診期間的住宿費,不報銷市內交通費、伙食補助費,未經衛生部門批准,自行外出就醫的,一切費用自理。患者病重,經醫院建議,單位領導同意,派本單位工作人員護送的,護送人員按因公出差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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